——崔福芳致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的刑事控告书
【编者按】
上海市浦东新区居民崔福芳2019年9月28日、2020年5月21日两次被泰格保安公司的保安人员非法拘禁在崇明县竖新镇前卫村的农家乐,合计被限制人身自由14天,符合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
崔福芳于2020年6月26日依法向犯罪事发地的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长江派出所提出刑事控告(EMS:1117270058378),该案正在立案审查中。
本刑事控告书由法律顾问冯正虎代写 。
刑事控告书
控告人:崔福芳 女 身份证:31010*********86 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南码头路16**号2**室 邮编:200125 手机:13564097383
被控告人:
1、陕西泰格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格保安公司”)法人代表:宋飞虎
2、控告人崔福芳2020年5月21日被绑架至崇明县竖新镇前卫村312号农家乐非法拘禁一案中,泰格保安公司的涉案人员3人,其中一人是车牌皖B.76AD4的车主陈尚好。
3、控告人崔福芳2019年9月28日至10月9日被非法拘禁在崇明县竖新镇前卫村207号岳都农家乐的案件中,泰格保安公司的涉案人员公司部门经理陈尚好、员工张全辉、刘素娟、翟忠文、杜红滨、张菊等。
4、提供非法拘禁场所的前卫村312号农家乐房主
5、提供非法拘禁场所的前卫村207号农家乐房主
6、两起犯罪事件的幕后控制人及其他犯罪嫌疑人。
控告事项
对绑架及非法拘禁崔福芳14天的犯罪事件立案侦查,对初查已经构成犯罪的嫌疑人,立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据初步调查,泰格保安公司是一家专门绑架并非法拘禁上海访民的“黑公司”,崇明县竖新镇前卫村的农家乐是临时关押访民的“黑监狱”,该公司与一些基层政府部门的领导勾结,形成黑恶势力,发“维稳”财,危害上海市民的人身自由与安全,公然违法犯罪,毁坏上海的声誉,让上海市领导人背黑锅。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资料,泰格保安公司在上海没有注册,是一家没有警察执法资格的“黑公司”,抓捕、拘禁、搜身、扣物、扣押身份证等行为都是违法犯罪的。泰格保安公司是在陕西注册,全称是陕西泰格保安服务公司,是私人企业,法人代表宋飞虎。
一、控告人崔福芳被绑架及非法拘禁的二件刑事案件
1、2020年5月21日上午被绑架至22日晚上从3楼翻窗越狱
2020年5月21日上午九点左右,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杨新村街道居民崔福芳正在她居住的小区附近的640路公交车德平路站候车,准备去探望居住在南码头路的母亲,突然冲上来2人绑架崔福芳,其中一位张胖子,崔福芳认识,他们都是泰格保安公司的员工。他们抓住崔福芳押上有“上汽集团”标记的面包车(车牌:皖B.76AD4),直驶崇明县竖新镇,将崔福芳非法拘禁在前卫村312号农家乐。
崔福芳无法忍受绑匪的虐待,决定拼命逃跑。5月22日晚上九点左右,崔福芳趁看守睡觉时,从三楼翻窗坠下,幸好没有当场摔死,但已伤痕累累,她忍着剧痛,在漆黑的农村公路上艰难徒步。崇明岛距离上海市区很远,半路上幸好有不相识的好心人搭救,平安回上海市区。养伤几日后,成功逃亡北京,向国家信访局等中央监察部门投诉。
绑匪在“黑监狱”里,非法搜身,非法抢夺崔福芳的身份证及一部手机。
2020年6月3日下午14:37,崔福芳在犯罪现场报警110,崇明分局长江派出所接警到现场调查了该案,接警民警(警号:059575、060160)根据被害人崔福芳提供的犯罪车辆的车牌号(皖B.76AD4),查到该车主是泰格保安公司部门经理陈尚好,并当场责令陈尚好尽快将抢夺被害人的财产归还到浦东新区金杨新村街道办事处,送还被害人。
2、2019年9月28日至10月9日崔福芳被非法拘禁12天
2019年9月28日至10月9日崔福芳被非法拘禁在崇明区竖新镇前卫村207号岳都农家乐。
崔福芳被非法拘禁在岳都农家乐的三楼房间里,由泰格保安公司的保安人员看守,涉案人员有泰格保安公司部门经理陈尚好、员工张全辉、刘素娟、翟忠文、杜红滨、张菊等。
在“黑监狱”里,崔福芳遭到非法搜身,崔福芳的身份证及一部手机也被非法扣押。
上海市崇明岛竖新镇前卫村207号岳都农家乐的房主是蔡洪达,他将农家乐的房屋租给泰格保安公司用于设立非法关押访民的临时“黑监狱”,三楼关押崔福芳,二楼关押浦东新区沪东街道的四位访民。
崔福芳见到,金杨新村街道的另一居民赵国彪也于9月28日被关押在前卫村419号瀛欣农家乐。
二、请求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崔福芳被绑架及非法拘禁一案
1、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被害人崔福芳被被控告人非法拘禁二次,共计14天。最后一次被迫从“黑监狱”的三楼翻窗坠下,幸好没有当场摔死,但伤痕累累。
在犯罪现场,崔福芳遭到泰格保安公司涉案人员的非法搜身,崔福芳的身份证、手机一部及拎包被抢夺。
非法拘禁的犯罪地点是上海市崇明区竖新镇前卫村的农家乐。
被控告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罪)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
2、政府部门与法院要求公安部门处理该刑事案件
2019年9月28日至10月9日被害人崔福芳被非法拘禁12天一案发生,被害人曾向公安部门报案,受理警察调查后告知:这是政府行为,他们管不了。因此,被害人崔福芳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嗣后又向法院起诉,但是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均不受理。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浦府复不受字(2019)664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沪01行初201号】认为:“原告崔福芳申请的复议事项涉及绑架和非法拘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调整的范围,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调整的范围,原告对此申请行政复议并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政府与法院的认定:崔福芳的被绑架及非法拘禁案“涉嫌刑事犯罪,需要依照《刑事诉讼法》调整的事项”,应当向公安部门提出刑事控告。
3、控告人依法定程序向崇明分局长江派出所控告
控告人崔福芳于2020年6月8日就“上海市民崔福芳从黑监狱(崇明区竖新镇前卫村312号)三楼翻窗坠下,伤痕累累逃亡北京控告”的事件,向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信访,要求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应当依法立案侦查泰格保安公司的违法犯罪事件,追究涉案人员的法律责任。
根据《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不予受理信访事项告知书》【沪公崇(指信)不受字[2020]060号】的回复:“—;6. 属于本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的事项,应直接向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长江派出所提出,不按信访程序受理。”
因此,控告人依据法定程序向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长江派出所提出控告,要求依法立案侦查泰格保安公司的违法犯罪事件,追究涉案人员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控告人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正式向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报案,控告被控告人涉嫌非法拘禁罪。请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致
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长江派出所
控告人:崔福芳
2020年6月26日
附件:(证据)
1、崔福芳被非法拘禁的地方(崇明区竖新镇前卫村312号农家乐)
2、崔福芳被非法拘禁的地方(崇明区竖新镇前卫村207号岳都农家乐)
3、2019年9月非法拘禁崔福芳的格泰保安公司涉案人员翟忠文、杜红滨、刘素娟
4、证人赵国彪在前卫村419号瀛欣农家乐的照片
5、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浦府复不受字(2019)664号】
6、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沪01行初201号】
7、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调查——陕西泰格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8、《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不予受理信访事项告知书》【沪公崇(指信)不受字[2020]060号】
9、控告人崔福芳的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
1、崔福芳被非法拘禁的地方(崇明区竖新镇前卫村312号)
2、崔福芳被非法拘禁的地方(崇明区竖新镇前卫村207号岳都农家乐)
3、2019年9月非法拘禁崔福芳的格泰保安公司涉案人员翟忠文、杜红滨、刘素娟
4、证人赵国彪在前卫村419号瀛欣农家乐的照片
5、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调查——陕西泰格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6U624U4A)
6、《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不予受理信访事项告知书》【沪公崇(指信)不受字[2020]060号】
7、致崇明公安长江派出所控告书的邮寄凭证
冯正虎的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