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贾宇)
(EMS:1155329729274)

催告人(原告):
原告一: 冯正虎
公民身份证号码:略
住址:上海市杨浦区政通路
联系电话:13524687100
原告二: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6311*****N
住所地:上海市国定路335号
法定代表人:冯正虎
联系电话:021-55225958
被催告单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住所地:上海市肇嘉浜路308号
收件部门:立案庭(并抄送院长办公室)
一、案件基本情况
催告人因与上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被告”)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于 2026年7月12日 通过中国邮政 EMS(快递单号:1155329409274,内件品名:行政起诉状及证据材料,重量867克)向贵院依法递交《行政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包括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原告身份证明等),请求贵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依法立案、审理,或者依法指定上海市辖区内其他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本案系催告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越级起诉:催告人此前就同一行政不作为争议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既未依法立案,亦未作出不予立案裁定,使催告人陷入”既不能进入实体审理,亦不能通过上诉纠正不予立案”的程序困境,故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即贵院提起本诉。
经查询 EMS 物流记录,贵院已于 2026年7月13日 09:19(以EMS物流签收记录为准,签收状态:已代收)签收上述起诉材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贵院应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 7日内 决定是否立案。据此,法定审查截止日为 2026年7月20日(自签收之日起第7日)。但截至本催告函发出之日(2026年9月20日),距法定截止日已逾 62日,贵院既未依法登记立案,亦未依法作出不予立案裁定,也未出具任何书面说明或补正告知,已构成逾期不立案。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上述规定表明:人民法院对起诉只有两种合法选择——要么依法登记立案,要么作出不予立案裁定并说明理由。既不立案也不裁定,本身即为违法。贵院作为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负有审查、立案、审理或者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的职责,同样应当遵循立案登记制及七日审查期限的规定。
三、催告人的起诉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第一,原告主体适格。冯正虎及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系涉案5774盘电子光盘的权利主张人,也是向被告提出履职申请、行政复议申请的申请人,与本案行政不作为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原告资格的规定。
第二,被告明确。本案被告为上海市人民政府,其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均明确,且已签收催告人的履职申请及行政复议申请。
第三,诉讼请求具体。本案诉讼请求明确指向被告两项行政不作为(对履职申请逾期不答复、对行政复议申请逾期不作决定),并请求确认违法、判令限期履行,具体、可执行。
第四,事实根据充分。催告人已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涉案财产被扣押的基础事实、财产数量及价值、刑事裁判未判决没收、催告人多年主张权利、被告签收相关申请却逾期未答复未决定,以及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裁定等关键事实。
第五,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且贵院依法负有审查职责。本案系行政不作为之诉,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催告人系依据第五十二条越级起诉,贵院作为上一级人民法院依法应当立案、审理或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综上,催告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全部起诉条件,不属于依法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的情形。
四、催告事项
基于上述事实与法律依据,催告人善意提醒贵院注意以下法定职责,并郑重催告如下:
恳请贵院立即依法履行立案审查职责,在收到本催告函之日起 7日 内,对催告人于2026年7月12日提交的《行政起诉状》依法作出处理:
1.如认为符合起诉条件,请依法登记立案,或者依法指定上海市辖区内其他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2.如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请依法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并在裁定书中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以保障催告人的上诉权;
3.如认为起诉状内容欠缺或需要补正,请依法一次性告知催告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和期限。
五、救济权利告知
如贵院在收到本催告函后仍不依法立案、亦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催告人将依法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起诉;
2.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投诉反映贵院逾期不立案的违法情形;
3.向同级或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请求检察机关对贵院逾期不立案的违法情形提出检察建议;
4.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反映情况,请求行使监督权,督促人民法院依法履行立案职责。
本案涉及当事人的法定诉权保障和人民法院立案登记制的贯彻落实问题。恳请贵院秉持司法公正,坚守法律底线,依法履行职责,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六、催告期限
请贵院于收到本催告函之日起 7日 内予以书面答复。催告人将视贵院的答复情况决定是否启动上述救济程序。
此致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催告人:冯正虎(签名)
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盖章)
日期:2026年9月20日
附件清单
1.致上海市高级法院《行政起诉状》的邮寄凭证(EMS快递单号:1155329409274,含面单及物流签收记录)复印件
2.致上海市高级法院的《行政起诉状》(2026年7月12日)
3.致上海市第三中级法院《行政起诉状》的邮寄凭证(EMS快递单号:1155329970074,含面单及物流签收记录)复印件(2026年3月21日)
4.致上海市第三中级法院《催告函》(2026年6月25日)
5.催告人身份证明(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6.《用法律打破沉默:冯正虎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向上海市高级法院起诉上海市政府》(捍卫公民诉权系列报道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