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李旭辉)
(EMS:1155329742574)

催告人(原告): 冯正虎
公民身份号码:略
住址:上海市杨浦区政通路
邮政编码:200433
联系电话:13524687100
被催告单位: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路10号
收件部门:立案庭(同时抄送院长办公室)
一、案件基本情况
催告人因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催告人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于2026年6月15日通过中国邮政EMS(快递单号:1155329258774,内件品名:诉行政复议不作为的起诉状1件)向贵院递交《行政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含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证据目录、原告身份证明等),请求贵院依法登记立案。
经查询中国邮政官方物流记录,贵院已于2026年6月16日14时30分签收上述起诉材料。
催告人于本案中提出的诉讼请求如下:
1.确认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未在法定期间内对催告人于2026年4月3日提起、并于2026年4月4日由被告签收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违法;
2.判令被告自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对上述行政复议申请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贵院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期限计算如下:贵院于2026年6月16日签收起诉材料,其间自签收次日(2026年6月17日)起算,法定七日期限至迟应于2026年6月23日届满。截至本催告函寄发之日(2026年9月27日),已逾法定期限96日(2026年6月24日起至2026年9月27日)。
在此期间,贵院既未依法登记立案,亦未依法作出不予立案裁定,更未向催告人出具任何立案通知书、缴费通知、补正通知或书面不予立案裁定,亦未出具其他任何书面凭证或说明理由,已构成”既不立案,又不裁定”的状态,致使催告人的诉权长期处于悬而未决的境地。
催告人真诚相信,本事件或系工作疏漏或程序流转中的暂时延误所致,无需启动后续法律程序即可得到妥善解决。然诉权系公民的基本程序性权利,依法立案审查亦系人民法院的法定职责,二者皆不可久拖不决。
二、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贵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催告人提交的起诉材料载明了明确的原告、被告、具体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并附有相应证据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形式要件。
本案系针对国务院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行政复议不作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关于”对国务院部门所作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并结合被告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的事实,贵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
催告人原起诉材料已载明:公安部于2026年4月4日签收行政复议申请后,未在法定六十日复议办案期限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驳回或行政复议决定。催告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即于2026年6月15日提起诉讼,起诉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三、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8号)第十三条:”对立案工作中存在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起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此,贵院对于已签收的起诉材料,应当依法作出下列法定处理之一:符合起诉条件的,登记立案;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载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的不予立案裁定;认为材料需要补正的,依法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内容。贵院不应长期处于既不立案、又不裁定、亦不书面告知的状态。
四、催告事项
基于上述事实与法律依据,催告人郑重催告贵院在收到本催告函之日起七日内,对2026年6月15日提交、并于2026年6月16日由贵院签收的行政起诉材料依法作出书面处理:
1.如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请依法登记立案,并向催告人送达立案通知或缴费通知;
2.如认为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请依法作出不予立案裁定,并在裁定书中完整载明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以保障催告人依法行使上诉权;
3.如认为起诉材料存在应补正事项,请依法一次性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补正内容、期限及法律依据;
4.请就上述处理结果向催告人作出可留存、可核验的书面答复。
催告人深知司法工作之繁重,本函旨在促请贵院依法履行立案审查职责、保障当事人诉权,绝无对案件实体处理施加任何不当影响之意。
五、救济权利告知
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催告人特此明确告知:如贵院在收到本催告函后,仍不依法立案、不依法作出不予立案裁定,也不依法告知补正事项,催告人将依法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其依法立案、审理,或者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向贵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请求查明事实,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违法违纪责任;
3.依据《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之规定,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请求检察机关对贵院逾期不立案的违法情形依法提出检察建议;
4.依法向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反映情况,请求其行使监督权,督促人民法院依法履行立案职责。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催告人(签名):冯正虎
2026年9月27日
附件清单
1.2026年6月15日寄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中国邮政EMS邮寄面单复印件(快递单号:1155329258774)
2.中国邮政官网物流签收记录、查询截图打印件(2026年6月16日14时30分签收)
3.《行政起诉状》副本及本案原随起诉状提交的证据材料清单
4.催告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