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原闸北区北站街道截访迫害致死腾金娣反诬其子遗弃罪
【概要】
2007年10月11日下午王扣玛陪同母亲腾金娣去上海市政府信访办上访,在信访接待时,腾金娣与王扣玛被信访接待人员隔离,而王扣玛在接待室外面的马路边等侯。其间,王扣玛暂时离开去买香烟,上厕所方便一下,15分钟后回来就找不到母亲了。当时,王扣玛误以为母亲腾金娣信访接待完自己去王扣玛之弟王扣鸿家了。
母亲腾金娣生前身体健康,生活能独力自理。
直到腾金娣在友放浴室被非法拘禁“猝死”后,王扣玛才知道当时母亲腾金娣离开上海市信访办的真实情况:腾金娣在市政府信访办接待完毕后临近下班,她去上厕所被东门保安巡视发现,发生了一些不愉快事情互相争论起来,东门保安就以”闹访”为由将其押送到咐近的人民广场治安派出所。经了解腾金娣上访涉及动迁事宜,广场派出所通知市政府信访办,再由市政府信访办通知闸北区政府北站街道信访办带回。
当晚黄浦区人民广场治安派出所经办人王丽君、闸北区政府北站街道综治办陶逸初带走腾金娣,但没有将其送回家,而是将其非法关押在潮湿阴暗、通风不良、不具备生活条件的友放浴室。
友放浴室是经常关押访民的“黑监狱”。
直至2008年1月5日腾金娣猝死。其间八十余日内,闸北区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没有任何信函、电话或上门告知王扣玛。
闸北区政府北站街道相关责任人为了逃避腾金娣被关押在"黑监狱"(友放浴室)猝死的罪责,对被害人家属进行威胁与利诱,先是签约同意支付16万元人民币来换取家属同意火化腾金娣遗体,但等遗体火化后就抵赖支付,索性抓捕王扣玛。
闸北区政府北站街道综治办陶逸初制造伪证,将腾金娣死亡的罪责嫁祸于其子王扣玛,并依靠没有管辖权、便于制假的闸北区法院(现已合并为静安区法院)的审理,制造了一起"遗弃罪"冤案。
而且,在王扣玛被拘留期间,闸北区北站派出所公安承办王黎勇、陈伯民硬逼王扣玛写投降书,威胁王扣玛说:“不写,弄死你”。所以。王扣玛人未出狱,就被迫害致残。
如果是"遗弃罪"应当由管辖人民广场地区的黄浦区法院,而不是利益相关的闸北区法院受理审判。
法院的判决显然与事实和法律相悖。本案裁决在程序上违法,认定事实不成立,适用法律错误。
1、无证据表明王扣玛有遗弃行为,公诉人、判决书无例举王扣玛拒绝抚养母亲腾金娣的事实。
2、母亲腾金娣死亡与王扣玛无直接因果关系,是非法拘禁者将腾金娣非法拘禁在阴暗、潮湿、通风不良、不具备生活设施的“黑监狱”(友放浴室),而使其受到故意伤害所致。
3、无一个亲属指控王扣玛有遗弃行为。
4、母亲腾金娣死亡对王扣玛来说是最大受害者。
5、致使腾金娣死亡的罪犯至今逍遥法外。
6、闸北区北站街道在腾金娣被非法拘禁期间,补办了临时身份证,盗窃了腾金娣老年银行卡金部资金。
王扣玛不服原闸北区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的枉法裁判,向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上海市高级法院申诉,但是上海司法不公、官官相护,申诉无门。因此,王扣玛于2011年8月首次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至今没有回复,却遭受报复打击。
上海法院不仅有错不纠,还要剥夺王扣玛的诉权,并威胁王扣玛。2012年1月10日上海市高级法院作出《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决定书》:希望你能自愿息讼息访,若违反法律法规非正常信访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2年9月25日王扣玛再一次遭受冤狱,被诬告触犯“寻衅滋事罪”判处2年6个月。在第二次的冤狱中,长宁区公安的承办警察林波华伙同闸北区公安警察三人,手拿着第一次遗弃罪的判决书,大声吼叫、拍台子,逼迫王扣玛必须承认遗弃罪,必须息讼息访。王扣玛受尽折磨,多次被开出病危通知书,致使脑中风、半身不遂,不能自理,终身致残。
但是,王扣玛不屈服,于2015年5月出狱后继续依法申诉,不断呼冤叫屈,追求司法公正。
从2008年至2019年的十二年来,申诉人王扣玛一直在想方设法查明真相。
2019年5月,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向王扣玛公开了其母亲腾金娣死亡的信息材料。根据母亲迫害致死时的照片,母亲全身是伤痕累累,惨不忍睹,颈部有瘀青,而且还有两个很明显用硬器被刺过的两个孔,肋骨部位有很大的瘀青,背部有一条很长的伤口(像刀口),整个手背及五个手指都是伤痕。
而且,现在公开出示原上海访民詹荣妹关于上海“友放浴室”是原闸北区北站街道常设黑监狱的证词及她等人的亲身经历。
事实上,本案是一起原闸北区政府北站街道截访人员非法拘禁上访人员腾金娣伤害致死的故意伤害案,当年的闸北区公检法应当追究真正的罪犯,而不是直接受害家人王扣玛。
兹公开本案,请党政法领导机关及公众评审,督促司法公正,平反王扣玛的冤案。
本申诉状由法律顾问冯正虎代写。
注:由于上海市闸北区合并于静安区,本案的原闸北区政府北站街道现已改为静安区政府北站街道,原闸北区法院现已合并为静安区法院。
刑事申诉状
申诉人:王扣玛 男 1954年7月17日出生 汉族 身份证:310101195407****** 住所地:上海市江苏路480弄76号 邮编:200050 联系电话:13601772756
申诉人王扣玛不服(2008)闸刑初字第710号《刑事判决书》、(2009)沪二中刑终字第90号《刑事裁定书》、(2010)沪中刑监字第23号《驳回通知书》、(2010)沪高刑监字第26号《驳回通知书》,根据相关法律与事实及出狱后获得的新证据,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要求依法.撤销(2008)闸刑初字第710号《刑事判决书》、(2009)沪二中刑终字第90号《刑事裁定书》,宣判申诉人王扣玛无罪,保障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之母腾金娣生前因静安区七浦路427弄17号住房,2007年5月27日被强行拆除而没有得到合理安置(原动迁公司承诺给腾金娣房屋安置,却给了货币安置,而安置协议上腾是42万元,却又只给了27万元,侵吞了15万元),对此不满,就不断上访。2007年5月29日下午腾金娣曾去过上海信访办,并平安回家。(见附件4 上访业务及办公信息网。)
2007年10月11日下午申诉人陪同母亲腾金娣去上海市政府信访办上访,在信访接待时,腾金娣与王扣玛被信访接待人员隔离,而申诉人在接待室外面的马路边等侯。其间,申诉人暂时离开去买香烟,上厕所方便一下,15分钟后回来就找不到母亲了。当时,申诉人误以为母亲腾金娣信访接待完自己去申诉人之弟王扣鸿家了。申诉人有兄弟姐妹7人,都有扶养老人的义务。而且,由于动迁安置不合理,也造成了申诉人及其兄弟姐妹之间的严重矛盾与不和,母亲腾金娣过去也有去弟弟王扣鸿家的情况。
母亲腾金娣生前身体健康,生活能独立自理。
据调查所知,腾金娣在市政府信访办接待完毕后临近下班,她去上厕所被东门保安巡视发现,发生了一些不愉快事情互相争论起来,东门保安就以”闹访”为由将其押送到咐近的人民广场治安派出所。经了解腾金娣上访涉及动迁事宜,广场派出所通知市政府信访办,再由市政府信访办通知闸北区政府北站街道信访办带回。(见附件5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广场派出所2007年8月1日至10月28日治安案件登记簿)。
当晚黄浦区人民广场治安派出所经办人王丽君、闸北区政府北站街道综治办陶逸初带走腾金娣,但没有将其送回家,而是将其非法关押在潮湿阴暗、通风不良、不具备生活条件的友放浴室。
友放浴室是经常关押访民的“黑监狱”。
直至2008年1月5日腾金娣猝死。其间八十余日内,闸北区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没有任何信函、电话或上门告知告知申诉人。
闸北区政府北站街道相关责任人为了逃避腾金娣被关押在"黑监狱"(友放浴室)猝死的罪责,对被害人家属进行威胁与利诱,先是签约同意支付16万元人民币来换取家属同意火化腾金娣遗体,但等遗体火化后就抵赖支付,索性抓捕王扣玛。
闸北区政府北站街道综治办陶逸初制造伪证(附件3),将腾金娣死亡的罪责嫁祸于其子王扣玛,并依靠没有管辖权、便于制假的闸北区法院(现已合并为静安区法院)的审理,制造了一起"遗弃罪"冤案。
而且,在王扣玛被拘留期间,闸北区北站派出所公安承办王黎勇、陈伯民硬逼王扣玛写投降书,威胁王扣玛说:“不写,弄死你”。所以。王扣玛人未出狱,就被迫害致残。
如果是"遗弃罪"应当由管辖人民广场地区的黄浦区法院,而不是利益相关的闸北区法院受理审判。
申诉人不服原闸北区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的枉法裁判,向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上海市高级法院申诉,但是上海司法不公、官官相护、申诉无门。因此,申诉人于2011年8月首次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至今没有回复,却遭受报复打击。
上海法院不仅有错不纠,还要剥夺申诉人的诉权,并威胁申诉人。2012年1月10日上海市高级法院作出《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决定书》:希望你能自愿息讼息访,若违反法律法规非正常信访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2年9月25日王扣玛再一次遭受冤狱,被诬告触犯“寻衅滋事罪”判处2年6个月。在第二次的冤狱中,长宁区公安的承办警察林波华伙同闸北区公安警察三人,手拿着第一次遗弃罪的判决书,大声吼叫、拍台子,逼迫王扣玛必须承认遗弃罪,必须息讼息访。王扣玛受尽折磨,多次被开出病危通知书,致使脑中风、半身不遂,不能自理,终身致残。
但是,申诉人不屈服,于2015年5月出狱后继续依法申诉,不断呼冤叫屈,追求司法公正。
从2008年至2019年的十二年来,申诉人王扣玛一直在想方设法查明真相。
2019年4月23日,申诉人向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获取并公开2008年1月5日原闸北分局刑侦支队对腾金娣死亡尸检的法医签署腾金娣死亡尸检认定及照片、录像等死亡依据信息,并向公安部申请行政复议。
2019年5月,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向申诉人公开了其母亲腾金娣死亡的信息材料。根据母亲迫害致死时的照片,母亲全身是伤痕累累,惨不忍睹,颈部有瘀青,而且还有两个很明显用硬器被刺过的两个孔,肋骨部位有很大的瘀青,背部有一条很长的伤口(像刀口),整个手背及五个手指都是伤痕。(附件1)
看到这些照片后,申诉人全明白了,母亲腾金娣的死亡不是黑恶势力所说的什么”心情郁闷因病猝死”,而是被黑恶势力残忍的活活打死或用更不可告人的手段致死。
当时的黑恶势力为什么急于要申诉人的兄弟姐妹把母亲遗体火化呢?是因为黑恶势力怕通过尸体解剖查出真正的死因。而且,当时的公检法为什么沆瀣一气、嫁祸于申诉人呢?为什么他们急于先抓捕申诉人后定罪为“遗弃罪”呢?是因为他们要申诉人替这些黑恶势力所犯下的罪行垫背、背黑锅。
原上海访民詹荣妹关于上海“友放浴室”是原闸北区北站街道常设黑监狱的证词及她的亲身经历现在可以公开出示了,足以证明“友放浴室”是闸北区北站街道截访人员非法关押访民的“黑监狱”。(附件2)
随着时间的流逝、证据的出现,截访人员迫害腾金娣致死反诬其子遗弃罪的冤案已愈来愈清晰。最近,申诉人已根据新的证据材料向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控告原闸北区北站街道(现静安区北站街道)工作人员迫害腾金娣致死的犯罪行为,追究上海市静安区北站街道综治办公职人员陶逸初、社工陈俊蔚、高育文、贾萍的刑事责任。(另案处理)
因此,申诉人根据新的证据,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本案的原审裁决违背事实与法律,应当依法纠错。
一、程序违法
1. 一审管辖地有误或者案由有误
如案由为“遗弃案”,则犯罪地在上海市黄浦区市政府信访办;犯罪嫌疑人居住地为上海市长宁区。所以,一审的闸北法院对该遗弃案没有管辖权。
现一审由上海市闸北区法院管辖,且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海市静安区友放“澡堂“亦属犯罪地则为“致死案”。
如果管辖地无误,那么案由有误,不该是王扣玛的“遗弃案”,而应该是原闸北区政府北站街道工作人员的“故意伤害案”,即“截访人员非法拘禁腾金娣于友放澡堂八十余天而折磨其导致猝死的故意伤害案。
现在,真正的犯罪嫌疑人至今仍逍遥法外。
2. 先定罪后编证据
王扣玛犯遗弃罪是由北站街道派出所领导一手策划的工作安排,本案是先定罪后编证据的典型案例。
2008年7月7日,即申诉人被刑事拘留17天后,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区分局北站街道派出所王黎勇向上级出具《工作情况》。(见附件13 王黎勇2008年7月7日的《情况报告》)
《工作情况》称:“2008年6月19日下午,根据所领导的工作安排,由我及山西警务站民警对不稳定的上京人员王扣玛遗弃罪进行侦查。王扣玛于2008年6月20日经分局批准决定刑事拘留,6月23日延长拘留至七天,6月27日再延长拘留至30天。
下一步工作计划:(1)继续和王扣玛家庭人员谈话,了解和取证。(2)寻找相关人员:如当时动迁组工作人员,当时在友放旅馆照顾腾金娣的工作人员。(3)去市政府信访办了解王扣玛当时将(母亲)腾金娣送到市政府的情况。”
而且,闸北法院片面采纳闸北区政府相关的公诉人、证人指控申诉人犯遗弃罪的虚假证据,不采纳申诉人方的辩护人辩护意见和家人的事实证据,为了达到载赃陷害的目的。
由此说明原一审闸北法院和闸北区政府有直接的利益关系。
二、适用法律错误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何谓“扶养”?扶养指一些人因血缘或亲属关系或法律的规定,有义务彼此间提供生活保障的义务,包括经济上的供养和生活上的照料等。腾金娣生前身体健康有独立生活能力,有退休工资收入稳定,不需要他人扶养,何来遗弃?
而且,申诉人是陪同母亲上访过程中被接待人员与母亲隔离后,四处寻找未果,在80余天过程中是全不知情况下, 没有接到闸北区政府相关部门的任何电话、发函、邮寄通知书,何来遗弃?
各级法院均不认为:腾金娣是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人。而且,证据证明申诉人母腾金娣是身体健康思维正常的人。在被非法拘禁期间“猝死”的责任不是申诉人的,而应该是实施非法拘禁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腾金娣被上海市闸北区北站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关押在潮湿阴暗、通风不良、不具备生活设施的友放澡堂,受到故意伤害,是导致腾金娣死亡的诱因,而不是所谓“心情郁闷因病猝死”之说。
申诉人的母亲在非法拘禁80余天过程中猝死,与闸北区政府北站街道办事处的看守人员有直接关系,而不是申诉人的责任。
根据2019年5月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公开的政府信息(腾金娣死亡尸检的材料),腾金娣在关押期间受到故意伤害。
三、裁决认定的事实错误,证据证词相互矛盾
1.腾金娣因动迁未获安置而上访
申诉人之母腾金娣生前去上海市政府上访非第一次。2007年5月29日15:45:18.腾金娣因静安区七浦路427弄17号住房2007年5月27日被强行拆除,没有安置,对此不满,求决。(见附件4 上访业务及办公信息网。)
2.滞留在上海市政府系因动迁未获安置非王扣玛遗弃
2007年10月11日,腾金娣滞留在市政府,(东门)保安请过路人将其送至本派出所,经了解,是为动迁事宜。由市信访办通知当地政府带回。派出所经办人王丽君,当地政府经办人陶逸初。(见附件5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广场治安派出所2007年8月1日至10月28日治安案件登记簿)上海市黄浦区人民广场治安派出所也未出示我母:“遭申诉人遗弃和拒不抚养”的笔录。
3. 友放澡堂被编造成友放旅馆
公诉方指鹿为马将上海友放沐浴休闲有限公司即澡堂说成“友放旅馆”。(见附件6 上海市静安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档案)
4. 腾金娣被街道安置在友放澡堂
静安区北站街道称:在接到腾金娣后将其暂时安置于辖区内的友放旅社(海宁路1022号内)(见附件30 (2008)闸刑初字第710号《刑事判决书》)。事实是:友放为澡堂而非旅馆,歪曲安置地点的目的是掩盖街道将腾金娣安置在不具备生活设施的场所之事实。
5. 腾金娣死因不明,无抢救病历
腾金娣突发疾病抢救无效,不幸过世,但未明确腾金娣突发何种疾病?送哪家医院抢救?也未出示抢救腾金娣的病历。
腾金娣“猝死”(见附件7上海市闸北区公安分局出具的《居民死亡确认书》正面)未明确腾金娣突发何种疾病,是否送医院抢救?
6. 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认定腾金娣生前有高血压史曾发生心肌梗死
死者生前患有高血压史26年,原闸北区中心医院诊断,无糖尿病史,1998年发生心肌梗死,闸北区中心医院诊断,2008年1月5日邻居发现死亡。(见附件5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出具的《居民死亡确认书》反面《尸表(尸解)检验记录》)
7. 原闸北区中心医院证明:查无此人入院病史记录
经我院急诊科查阅相关病史,证实查无此人入院病史记录。(见附件8上海市闸北区中心医院医教科医疗纠纷办证明)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的“1998年发生心肌梗死”源自何处?
8. 腾金娣医保卡上无付费纪录
腾金娣生前身体健康,无动用医疗保险记录。(见附件9 上海医疗保险事物管理中心个人医疗账户查询表)无持卡人动用医疗保险记录,患有高血压史26年之说从何而来?
9. 是否通知过申诉人?询问笔录与法院的认定的事实相悖
2007年8月16日,2007年10月11日领回两次,接到市里通知到广场派出所接。广场派出所问陶:是否通知腾的家人。陶答:情况特殊,时间短,未通知。(附件10 陶逸初2008年1月18日询问笔录)。
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北站派出所王黎勇询问北站街道北塘居委会党支部书记杨美丽:当时腾金娣在友放“旅馆”(实为澡堂)时,你们里弄通知过王扣玛吗?。
北塘居委会党支部书记杨美丽回答:“我们因为没有王扣玛的电话,而且我们通知腾金娣子女时,他们都说没有王扣玛的电话,所以我们无法通知”(附件11 杨美丽2008年6月24日证词)此2份证据证明当时并未通知申诉人。
2011年8月18日,杨美丽再次证实当时并未通知申诉人。(附件12 见证杨美丽2011年8月18日作证词的见证人证词)我居住在上海市长宁区江苏路480弄76号,除了电话外,难道没有其他通知申诉人的方法了吗?为何不到申诉人家中通知呢?申诉人没有接到静安区政府相关部门的任何电话、信函、通知。
如果闸北区政府相关部门诚心要送腾金娣回家,只要根据腾金娣意愿,也可以直接派人将腾金娣送回她的儿女家,毕竟她的儿女家都在同一个上海市,并非遥远的外地。
10. 王扣玛是否孝顺母亲?
申诉人所在的居住地是长宁区江苏路街道西浜居委会(见附件14)、及其邻居们(见附件15)、申诉人的大哥王扣成(见附件16)、申诉人前女友周艳萍(见附件17),都可以证明申诉人是孝顺母亲的,根本没有拒不扶养或遗弃母亲的行为。唯一闸北区检察院公诉人控告王扣玛犯遗弃罪,这是为了载赃陷害的需要。
11. 判决书中未解答检察院补充侦查决定书所提问题
2008年8月26日,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作出补充侦查决定书,要求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犯罪嫌疑人王扣玛案需补充以下证据材料
(1)是谁把腾金娣送到市府信访办的?后来如何离开的?
(2)腾金娣是如何到广场派出所的?
(3)北站街道将腾金娣安置在友放旅社后,由谁通知王扣玛领回其母亲?通知过几次?怎样通知?王扣玛如何表态?(见附件18 上海市闸北区检察院的补充侦查决定书)
本案裁判文书并未回答或者查明上述疑问,连友放是旅馆还是澡堂都未弄清楚,这样的裁判文书能令人信服吗?
四、北站街道的相关人员蓄意陷害、制造伪证
1.蓄意陷害,嫁祸于王扣玛
2008年1月5日申诉人母亲被迫害致死。三天后北站街道召集一次由死亡者家属出席的协调会,在协调会上北站街道政法委书记陈平、北站街道综治科科长金家龙多次重申在我母亲被关押期间没有通知过申诉人王扣玛。(有录音证词)
协调会后北站街道综治科科长金家龙、陶逸初对我们兄妹七人威胁。当时他们拿出一张江显明的名片,名片上显示江显明是上海市大宁法律服务所北站街道接待室法律工作者。(见附件20,江显明的名片一张)金家龙称江显明是江泽民的侄子,并威胁我们说:“你们胡闹下去没有好结果,还是大家坐下来协商了结的好。”嗣后,江显明也出面来解决问题。当时参加协商的还有北站街道综治办科长金家龙、陶逸初、上海银邦置业房屋有限公司陈经理都在场,江显明提出私了。通过多次协调,最后以16万元了结。
在2008年2月1日上午江显明、金家龙约见了我们,并与我们签署了补偿16万的谈话笔录,叫我们下午去殡仪馆办理我母亲火化的后事手续。下午我们办完母亲火化手续回来,问江、金拿钱,不料江显明提出:“要过年了(2008年2月5日春节),会计都回家了,是否和你们商量一下,我们再签个协议书,2008年2月底保证钱给你们。”于是,下午又签了一份《人民调解协议书》。(见附件21)
2008年2月2日母亲遗体火化,在殡仪馆大理后金家龙亲手将母亲的工资卡(银行卡)、医保卡及补办的临时身份证交给了申诉人。这是在母亲被关押期间,北站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在没有我们子女授权下,利用职权擅自补办的。(见附件22 北站街道工作人员擅自补办.腾金娣的身份证、医保卡、银行卡。)但是,2008年2月1日上午、下午二次协调所承诺补偿16万元的事,过了5个多月也毫无音讯。
2008年3月至2008年6月申诉人多次走访上海各政府信访部门反映情况,还信访中央、上海的领导人及相关检察机关,控告、检举静安区北站街道的不作为。(见附件23 市信访办来访接待单、附件24 王扣玛致函胡锦涛、温家宝、吴邦国等五人的邮寄凭据、附件25 上海市政府、检察院的回复信函)
由于上海市静安区北站街道没有兑现支付16万元的承诺,申诉人又分别2008年6月1日、6月19日进京上访,为母亲伸冤,揭露、控告当地地方政府的行政不作为。当时国务院信访办接待员(女)听了申诉人的陈述,当场在笔记本电脑上记录了申诉人的情况,并回答了申诉人三个问题:“1、对你母亲的死我们表示同情;2、他们现在关押你母亲致死他们是不会承认的;3、你回去后想方设法把关押你母亲致死的有关人员名单搞出来给我们,我们再作处理。”
2008年6月19日申诉人进京被截访回沪后,就被原闸北区北站派出所以莫须有的罪名“遗弃”罪刑事拘留。
北站派出所承办警察王黎勇、陈伯民说,申诉人进京上访控告的是政府,硬逼申诉人写投降书,不投降就弄死申诉人。最后申诉人在闸北区拘留所的拘留期间遭到迫害,监狱医院发出二次病危通知单,申诉人当时的律师金宏林要求保外求医,取保候审,他们不予采纳。由于延误了抢救数小时(当时把我扔在水泥地上数小时),造成申诉人脑梗、二级肢体伤残。(见附件26 金宏林律师致静安法院的取保候审申请书)
2.裁判书中所依据的重要证据是伪证
北站街道综治办陶逸初2008年9月19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见附件3),是一份伪证:
(1)瞎编事实。陶的证词称:“因为王扣玛按月到闸北区北站街道居委会领取低保生活费能找到王扣玛”。事实上,王扣玛户口所在地在长宁区,不可能到闸北区去领低保,所以不存在上述说法。
(2)张冠李戴。陶的证词称“与王扣玛当面谈话时王扣玛说:老滕我可以领走,住到我那里去。有个前提。你们政府想法把老滕的退休金、医保卡给我。我就负责老娘的生活了”。事实上,没有任何人与我当面谈过话。而且,母亲在被关押前三证已在我处保管,我怎么还会提出要政府去拿三证的要求呢?。事实上,这段话是申诉人之弟王扣鸿所说。申诉人的辩护律师金宏林已查过本案卷宗,2008年1月16日民警询问笔录中均有王扣鸿所说的这个事实。(见附件28 申诉人辩护律师的辩护词第2页)。
伪造证据的目的就是为了陷害申诉人,企图将腾金娣被非法关押致死的罪责嫁祸于申诉人。
综上所述,本案的裁决在程序上违法,认定事实不成立,适用法律错误:
1、无证据表明申诉人有遗弃行为、公诉人、判决书也无列举申诉人拒绝抚养腾金娣的事实。
2、腾金娣死亡与申诉人无直接因果关系,是非法拘禁者将腾金娣非法拘禁在阴暗潮湿,通风不良,不具备生活设施的友放澡堂,并故意伤害所致。
3、无一个亲属指控申诉人有遗弃行为。
4、母亲腾金娣死亡对申诉人来说是最大受害者。
5、导致腾金娣死亡的罪犯至今逍遥法外。
6、一审判决中提到动迁费27万人民币和42万人民币差价15万人民币到哪里去了?实际上是被闸北区贪官及开发商剥夺了,真正得利是谁?他们为什么要侵吞王扣玛母亲分额?
7、按照上海市高级法院驳回通知书的认定:“友放旅店属该案的犯罪地,故原一审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申诉人母亲腾金娣的死亡之地(友放旅店)位于闸北区,若腾金娣被故意伤害的案发地,是属闸北区法院管辖。
那么,一、二审法院应当判决王扣玛是“谋杀罪”的极刑,而不是“遗弃罪”,“遗弃罪”应当由管辖人民广场地区的黄浦法院判决。
事实上,这是一起闸北区政府北站街道截访人员非法拘禁上访人员腾金娣伤害致死的故意伤害案,当年的闸北区公检法应当追究真正的罪犯,而不是直接受害家人王扣玛。
因此,申诉人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依法秉公判决,以示司法公正,保障公民权利。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申诉人:王扣玛
2020年6月13 日
附件:(光盘CD内有全部证据)
附件1 2019年5月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提供现场照片一套9张,勘查记录1份
附件2 詹荣妹关于上海“友放浴室”是原闸北区北站街道常设黑监狱的证词
附件3 北站街道综治办陶逸初的伪证:2008年9月19日出具的《情况说明》
附件4 腾金娣上访记录(上访业务及办公信息网)
附件5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广场治安派出所治安记录(2007年8月1日至10月28日治安案件登记簿)
附件6 上海市闸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档案
附件7 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出具的《居民死亡确认书》正面、《居民死亡确认书》反面《尸表(尸解)检验记录》
附件8 上海市闸北区中心医院医教科医疗纠纷办证明
附件9 上海医疗保险事物管理中心个人医疗账户查询表
附件10 陶逸初2008年1月18日询问笔录。
附件11 杨美丽2008年6月24日证词
附件12 见证杨美丽2011年8月18日作证词的见证人证词
附件13 王黎勇2008年7月7日的《情况报告》)
附件14 长宁区、江苏路街道、西浜居委会的证明
附件15 邻居们的证明
附件16 王扣玛之兄王扣成的证明
附件17 王扣玛前女友周艳萍的证明.
附件18 上海市闸北区检察院的补充侦查决定书
附件19 动迁金额文件
附件20 江显明的名片
附件21 关于补偿16万元的《谈话笔录》、《人民调解协议书》(2008年2月1日)
附件22 北站街道工作人员擅自补办腾金娣的身份证、医保卡、银行卡
附件23 市信访办来访接待单
附件24 王扣玛致函胡锦涛、温家宝、吴邦国等五人的邮寄凭据
附件25 上海市政府、检察院的回复信函
附件26 金宏林律师致静安法院的取保候审申请书
附件27 上海市闸北区检察院的起诉书
附件28 申诉人辩护律师的辩护词(一审)
附件29 申诉人的上诉书(二审)
附件30 (2008)闸刑初字第710号《刑事判决书》
附件31 (2009)沪二中刑终字第90号《刑事裁定书》
附件32 (2010)沪二中刑监字第23号《驳回申诉通知书》
附件33 (2010)沪高刑监字第26号《驳回申诉通知书》
附件34 (2012)沪高法信终字第3号《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决定书》
附件35 沪检二分控复通【2011】10号《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
附件36 申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图1、2020年6月13 向最高法提交申诉状的邮寄凭证
图2、王扣玛2008年冤案的简表
图3、王扣玛2012年冤案的简表
出处:我要立案网 http://woyaolian.org/?p=6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