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申诉人冯正虎及其公司主张,涉案《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光盘系与同济大学出版社依法合作出版并经内部审稿、合法书号授权与委托复制的合规出版物,原判将其定性为“非法出版物”系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错误;定案所依的新闻出版局“鉴定报告”主体不适格、程序违法且与书证相矛盾,且案件未达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入罪标准,也无“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证据;并揭示二审受“政法委批复”影响而不开庭、剥夺质证与辩论等程序性权利,构成严重程序违法,现以新证据链条申请再审,撤销原判并改判无罪。
【要点】
1. 强调合法合作出版:与同济大学出版社签订《电子出版物出版合同》及补充协议,出版社三级审稿并同意出版。
2. ISBN正当取得与授权:书号由出版社依法申领并授权使用,附复制技术要求,生产流程可追溯。
3. 行政瑕疵不等同刑责:新闻出版局“请撤选”因材料不齐属可补正程序问题,非内容违法的实质决定。
4. 鉴定报告证据能力缺陷:报案机关出具、主体不独立,中间无鉴定人签名且未出庭质证,结论与合同及审批文件矛盾。
5. 未达“情节严重”入罪标准:实际销售额约7.8万元、无违法所得,原审以计划复制量推定数额属法律适用错误。
6. 缺乏扰乱市场秩序的危害性:出版物为中日经贸信息工具,在工博会展出并获好评,无负面影响证据。
7. 二审遭外部干预:卷宗载明“因政法委已有批复,决定不开庭审理”,违背法院独立审判原则。
8. 诉讼权利被剥夺:一审拒传“鉴定人”出庭,二审不开庭,剥夺陈述、对质与辩论的基本权利。
9. 新证据形成闭环:包括出版申请与终审意见、书号与复制指示、合同、销售及完税凭证、社会评价等,足以动摇原判基础。
10. 申诉请求明确:请求启动再审并公开开庭,撤销原一、二审裁判,改判冯正虎及公司无罪,恢复公正与法治权威。
刑事申诉状
申诉人(原审被告人): 冯正虎
住址:上海市杨浦区
电话:13524687100
申诉人(原审被告单位): 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正虎
地址:上海市杨浦区
电话:021-55225958
原审判决与裁定:
1.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1)沪二中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
2.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1)沪高刑终字第127号刑事裁定
申诉事由:
申诉人因不服上述生效裁判,认为其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及审判程序上均存在根本性错误,导致了一起彻头彻尾的冤假错案。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法律规定,特提起申诉,请求依法启动再审,还申诉人以清白,维护法律的尊严与公正。
申诉请求:
1. 对本案依法决定再审,并公开开庭审理。
2. 依法撤销原一、二审裁判,改判申诉人冯正虎及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无罪。
事实与理由
原审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对申诉人定罪量刑,其根基是建立在三个错误的逻辑支点上:一是将合法合作出版物错误地定性为“非法出版物”;二是在证据严重不合法、不充分的情况下作出有罪推定;三是严重违反法定审判程序,进行了不公正的审判。 现结合全案证据,分述如下:
第一部分:原判决认定核心事实错误——涉案出版物系合法出版,而非“非法出版物”
原审认定申诉人“私自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是整个错案的起点。然而,全面、完整的证据链条清晰地证明,涉案的《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光盘,是申诉人与同济大学出版社合作出版的合法出版物。
1. 合法出版有合同依据,并非“私自”行为。
申诉人旗下天伦公司与具备国家认定资质的同济大学出版社签订了正式的《电子出版物出版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出版社负责审核、申请书号、监督质量,由天伦公司负责组稿、提供资金和委托复制。所有行为均在合同框架下进行,是规范的商业合作,而非“私自”的地下行为。
2. 出版社履行了严格的内部审批程序,并非“盗用名义”。
案卷中的关键证据——同济大学出版社的《出版申请表》和《终审意见》明确记载,出版社对涉案光盘的书稿内容进行了三级审稿,结论是“经审查和检测符合出版要求”,并据此同意申请书号及办理后续出版手续。这证明出版社对出版行为是知情、认可并主动推进的,申诉人使用其名义和书号具有完全的合法性,“盗用名义”或“伪造书号”的指控纯属无稽之谈。
3. 书号(ISBN)系合法申领和授予,复制行为系经授权进行。
涉案光盘的ISBN号(7-900609-33-4)是由同济大学出版社向上级主管部门正式申请并合法获取的。出版社随后将该书号及详细的《复制技术要求》书面文件交付给申诉人,授权申诉人代为联系具备资质的复制工厂(江苏新广联光盘有限公司)进行光盘压制。整个流程清晰、合法、可追溯,完全符合出版行业的操作规范。成品的封面上亦清晰印有“同济大学出版社”的名称及该合法ISBN号。
4. 行政管理瑕疵不等于刑事犯罪。
原审判决将上海市新闻出版局一份“请撤选”的行政批复作为定罪的关键依据,这是对法律的严重误读。首先,该批复发出的理由是“申报材料缺少书稿和样盘”,这仅仅是一个可补正的程序性瑕疵,而非认定出版物内容违法或禁止出版的实质性决定。其次,该批复在时间上晚于出版社内部审核通过及书号申请的流程。将此行政管理中的程序性问题,直接等同于刑法意义上的“违反国家规定”,并作为“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是典型的混淆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违反了罪刑法定和刑法谦抑的基本原则。
第二部分:原判决据以定罪的证据不合法、不充分,依法应予排除
1. 作为定罪核心依据的《鉴定报告》完全不具备证据能力。
本案的有罪判决,几乎完全依赖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出具的一份《鉴定报告》。然而,这份所谓的“鉴定”在程序和实体上均不合法,依法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主体不适格:新闻出版局是行政管理和执法机关,是本案的报案方,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不具备司法鉴定所要求的中立性和独立性。
程序严重违法:该报告没有鉴定人签名,未告知申诉人申请回避的权利,更关键的是,“鉴定人”从未出庭接受法庭质证。这彻底剥夺了申诉人的质证权,使其沦为一份无法检验其真伪的“单方结论”。
内容与事实相悖:该报告认定“伪造书号”“盗用名义”,已被前述出版社的合同、内部审批文件等铁证所推翻,证明其结论建立在错误的事实基础之上。
这样一份严重违法的“鉴定报告”竟被作为定罪的核心支柱,是司法程序的重大耻辱,也是本案必须纠正的根本原因之一。
2. 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法定入罪标准。
根据当时有效的司法解释,构成非法经营罪,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通常体现为明确的经营数额或违法所得数额标准(如单位经营额3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本案中:
实际销售额远未达标:经核实的销售额仅为7.8万余元。
不存在违法所得:在扣除支付给出版社的管理费、光盘制作成本、人员工资和税金后,本项目并无任何盈利,更遑论“违法所得”。
原审混淆概念:原审判决错误地将计划复制的光盘数量(约6000张)等同于犯罪数额,这是荒谬的法律逻辑。
3. 不具备“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社会危害性。
涉案出版物内容是服务于中日经贸交流的企业信息,客观、有益,在当年的上海国际工业博览会上展出并获得社会好评。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其出版发行对市场秩序造成了任何负面影响,更谈不上“严重扰乱”。原审判决对此完全没有进行任何事实上的论证,仅仅是空洞地援引法条。
第三部分:审判程序严重违法,司法公正遭到践踏
如果说事实和证据的错误是错案的血肉,那么程序的非法则是错案的骨架。本案的审判程序存在着令人震惊的违法情形。
1. 二审审判受到外部势力非法干预,独立审判原则荡然无存。
申诉人通过合法途径调阅二审卷宗材料时,赫然发现一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收案、移送、报结清单》上,明确记载着这样一句话:“因本市政法委已有批复,决定不开庭审理。”
这行字是千钧重的铁证!它无可辩驳地证明了:
二审不开庭并非法院依法独立作出的决定,而是执行了来自外部的“批复”。
本案的走向和结果,在审判程序开始之前就已内定。
《宪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一根本原则,在本案中遭到公然践踏。
一个不能独立进行审判的法院,不可能作出公正的判决。仅凭此项严重违法事由,本案就必须启动再审,以维护国家法治的统一和尊严!
2. 剥夺申诉人基本的诉讼权利。
基于上述受干预的背景,申诉人的诉讼权利被系统性剥夺:一审中,法庭拒绝了辩护人传唤“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的合法要求;二审则直接取消了开庭,彻底剥夺了申诉人当庭陈述、辩论、对质的最后机会。审判沦为走过场的形式,正义在此缺席。
第四部分:新证据目录(原审未采纳或原审缺失)
同济大学出版社《关于〈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简体版〉(CD-ROM)的出版申请》,载明“经审查和检测符合出版要求,特此申请开具复制委托书”,并附终审报告;
出版社电子出版部主任交付书号与复制书面技术要求之文件,指明授权代为委托复制并载有ISBN 7-900609-33-4;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卷宗移送表》记载二审不开庭系因“政法委批复”,为外部干预司法之直接证据;
合同与补充协议:同济大学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合同》及补充协议;
销售与纳税凭证:226盘、销售额7.8万元并已完税事实;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请撤选”文书及理由(材料不齐之可补正程序);
社会评价与官方肯定材料(市领导意见、浦东新区外事办函件、2000年工博会展出材料)。
上述证据与在案材料共同构成闭环链条,足以推翻原判事实与法律适用。
结论
综上所述,本案是一起集事实认定不清、定性错误、证据非法、标准不符、程序违法于一体的重大错案。申诉人冯正虎及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的行为,本质上是在改革开放背景下,积极促进对外经贸文化交流的合法商业活动。原审判决将其错误地认定为刑事犯罪,不仅给申诉人个人及家庭带来了深重灾难,也对企业的生存发展造成了毁灭性打击,更是对我国法治环境的严重伤害。
申诉人坚信,纸包不住火,真相终将大白。二十余载的申诉之路,磨灭不了对法治的信仰。恳请贵院能够正视历史遗留的错误,以对法律负责、对历史负责、对公民负责的担当精神,启动再审,纠正此案,让正义的阳光最终照进现实!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申诉人(签字):
冯正虎
申诉单位(盖章):
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10日
附件(证据目录)
一、《冯正虎:关于冯正虎、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非法经营案的法律意见书》
二、《Grok对“冯正虎、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非法经营案”原审判决的法律分析》
三、《GPT对“冯正虎、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非法经营案”原审判决的法律分析》
四、《DeepSeek对“冯正虎、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非法经营案”原审判决的法律分析》
五、2024年8月之前每年向最高法院提交并催促再审的刑事申诉状《享有宪法权利不是罪——冯正虎致最高人民法院的无罪申诉》
六、冯正虎冤案的证据材料:
1、申诉人冯正虎的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诉人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新的证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卷宗移送表
4、新的证据:同济大学出版社关于《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简体版》(CD-ROM)的出版申请
5、新的证据:同济大学出版社电子出版部主任胡兆民将书号送至天伦公司时同时提交的加工制作电子光盘的书面指示
6、同济大学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书
7、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的批复(2000年6月)
8、来自上海市市长的称赞(2000年10月12日)
9、《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版电子书广告单
10、《中国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日文版电子书封面
11、一审、二审的律师辩护意见
12、谁之罪?——留日学者冯正虎的狱中自白(2000年12月31日)
13、冯正虎在一审法庭上的最后陈述(2001年5月21日)
14、冯正虎的上诉状(2001年6月18日)
15、《以宪法权利的名义出招——上海冯正虎非法经营案透析》(《方圆》杂志2004年第12期)
16、冯正虎冤狱前后的对照图片
17、上海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2001)沪公治诉字第001号】
18、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起诉书【(2001)沪检二分诉字第38号】
19、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1)沪二中刑初字第69号】
20、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1)沪高刑终字第127号】
2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02)沪高刑监字第42号】
22、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沪检控申通(2003)3号】
23、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通知书【(2004)刑监字第39号】(2004年9月24日)
24、《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版阅读指南
25、《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版电子书光盘
26、冯正虎作为留学人员企业代表参加2000年上海国际工业博览会的电视新闻录像
图: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1)沪高刑终字第12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