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尧年等48名(名单附后) 联系地址:上海市申北路350弄*号 邮编:201108 手机:18321327550
被申请人:上海市莘庄工业区管理委员会 代表人: 吴斌 主任 住址: 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3688号 邮编:201108 电话:54425442
履职请求
责令上海市莘庄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依法保护申请人的《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所指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督促上海市莘庄工业区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对无偿征用申请人的宅基地予以补偿,并补足安置申请人的被拆房屋末安置面积(或相应货币补偿)。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是上海市闵行区莘庄工业区的失地农民,原居住于上海县颛桥乡,1991年9月由上海县人民政府依法颁发了《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48名申请人合计:拥有合法的宅基地11885㎡、竹园面积747.6㎡、自有私房10088.92 ㎡。
1995年申请人所居住的区域列入“上海市莘庄工业区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莘庄发展公司”)”项目的征地拆迁范围之后,莘庄发展公司与申请人签订《房屋拆迁保留私房产权安置协议》,这份霸王协议是不公平、违法的,严重侵犯申请人的合法利益,安置给申请人的住房只有6714.65㎡,少给申请人3374.27㎡住房面积。
申请人的私房被拆迁后,不仅少了居住面积,而且连同申请人的农村宅基地也被无偿侵占了。至今上海市莘庄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及莘庄发展公司都未对申请人的宅基地使用权给予补偿,无偿侵占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认为: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至今没有依照法定程序公告、告示注销申请人的宅基地使用证,至今拆迁人及任何人或单位没有与申请人签订变更、租赁使用申请人拥有的宅基地使用权,相关职能部门也没有协商另拨宅基地供申请人使用宅基地,申请人的宅基地使用权至今合法有效。
据5年前估算,申请人被损害的经济利益:1、被无偿侵占的3374.27㎡住房面积,价值4402.1199万元;2、被无偿侵占的11885㎡宅基地、747.6㎡竹园,价值15079.1660万元;合计19481.2859万元。
申请人不服自己的财产被权贵利益集团违法侵占,一直上访,投诉至今。
最近,向中共中央书记习近平、全国人大常委会主任栗战书及全国人大代表呼吁《不忘初心,牢记农民恩情——上海失地农民致函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 》,要求解决失地农民的问题。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六)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的职责。同时《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政府处理。
申请人以宅基地使用权为权利基础请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是合法合理的。
因此,根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及《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申请人再次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提出履职申请,请求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责令上海市莘庄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依法保护申请人的《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所指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督促上海市莘庄工业区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对无偿征用申请人的宅基地予以补偿,并补足安置申请人的被拆房屋末安置面积(或相应货币补偿)。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
上海市闵行区莘庄工业区48名失地农民(签名附后):
黄尧年、顾金坤、徐凤芳、刘墨仙、杜友余、韩纪官
黄菊方、顾文炳、顾永根、黄全忠、陆顺昌、周志荣
顾爱琴、刘 纪、孙仁明、何银芳、曹翠英、孙乐帆
张琴书、陆芳恩、吴国全、陆三民、张广其、陶宝管
刘小妹、刘文辉、方国棋、汪安明、王福余、陆银泉
朱振国、刘顺良、朱金国、朱依文、朱章余、朱永兴
张顺香、张跃祖、朱亚娟、朱国兴、张永明、谢明忠
王国明、乔四弟、王正兴、朱新华、朱新龙、方兴华
联署人代表:
黄尧年(手机:18321327550)
朱振国(手机:13816172820)
汪安明(手机:13111753410)
2021年12月13日
附件(全部证据材料收录于CD):
1、48名申请人(上海市莘庄工业区失地农民)的联署签名
2、上海市闵行区莘庄工业区48名失地农民名册
3、48名莘庄失地农民各自的身份证复印件
4、48名莘庄失地农民各自的宅基地使用证
5、48名莘庄失地农民各自的动迁协议
6、48名莘庄失地农民的补偿请求汇总(补偿金合计:约1.94亿人民币)
7、《不忘初心,牢记农民恩情——上海失地农民致函习近平、栗战书及十三届全国人大 》
图1、48名申请人联署签名
图2、提交申请书的邮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