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申请人冯正虎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依据,向中国公安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其在2026年3月17日赴日探亲观光时于上海虹桥机场出境检查口被限制出境。边检口头告知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五)项,认为其“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并称作出不准出境决定的部门与文件应由公安部政治安全保卫局相关决定,但未出具书面限制出境决定书。冯正虎因此请求公开与其出境禁令相关的文件编号、文件内容/原件以及禁令期限,并附上其签证、往返机票、被限制出境的登机牌和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主张该限制可能存在误会并侵害其合法权益。
冯正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26年3月25日向公安部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提交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该主管部门于2026年3月26日签收。(EMS:1155329975874)
【关键要点】
(1)申请人冯正虎为中国公民,长期居住在上海市杨浦区,并在日本有探亲观光相关出行安排。
(2)2026年3月17日前往日本时,申请人在上海虹桥机场出境检查口被正式告知“限制出境”。
(3)边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五)项为依据,理由为“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
(4)口头告知中提及“不准出境”的决定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作出,申请人认为该主管部门为公安部且具体应为政治安全保卫局。
(5)申请人强调:除口头告知外未收到书面限制出境决定书,但认为可由现场全程录像证明其被禁止出境的事实。
(6)申请人认为该出行本为正常探亲观光,难以理解为何会被认定可能危害国家安全,进而质疑决定是否为误会。
(7)申请人向公安部提出明确公开请求:与其出境禁令相关的文件编号、文件内容/原件。
(8)申请人另要求公开其被限制出境的具体期限(截至何年何月何日)。
(9)申请材料包含其日本签证、往返机票(携程购票凭证)、被限制出境当日登机牌、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
【全文】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申请人:冯正虎
身份证:略
联系地址:上海市杨浦区
邮编:200433
手机:13524687100
申请事由:
申请人冯正虎,系中国公民,居住于上海市。因亲人在日本定居,故申请人与妻子每年都会去日本探亲观光。2026年3月17日我与往常一样携妻子赴日探亲观光,准备乘下午一点十分从上海虹桥机场出发的JL082航班。我们已在虹桥机场办理完机票确认及行李托运,并通过海关,但在出境检查口我被限制出境了。上海虹桥机场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的警察正式告知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你不准出境。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是公安部,作出出境禁令的部门应该是公安部政治安全保卫局。仅是口头告知,没有出具书面的限制出境决定书,但上海虹桥机场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有全程录像,可以证明申请人确实被边检警察禁止出境这一事实。
申请人原本去日本探亲观光,游山玩水,吃吃喝喝,怎么成了“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 呢?申请人难以相信,强大的中国会如此脆弱。或许,是否又是一次误会?有关部门的轻率决定,实实在在地危害了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
因此,申请人依据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规定,向中国公安部申请以下政府信息事项:
1、公安部制作或保存的,关于冯正虎出境后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并决定不准冯正虎出境的文件编号。
2、公安部制作或保存的,关于冯正虎出境后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并决定不准冯正虎出境的文件内容或原件。
3、2026年3月17日公安部通知上海虹桥机场出入境边防检查站限制冯正虎出境,故申请公开冯正虎被限制出境的期限(截止何年何月何日)。
此致
中国公安部
申请人:冯正虎
2026年3月25日
附件:
1、公安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2)(3)
2、冯正虎赴日探亲观光的签证
3、冯正虎的往返机票(携程的购票凭证)
4、冯正虎3月17日被限制出境的登机牌
5、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冯正虎致公安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的邮寄凭证(2026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