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监督 督察简报 盛洪:关于大午事件的法律正当程序

盛洪:关于大午事件的法律正当程序

盛按:当局说我国是“法治国家”,当然它自己清楚知道这只是在文字上的。大午案开庭第一天的控辩记录,明确地揭露了实际上的非法拘禁和酷刑。这是在我国普遍存在的审前折磨。其用意是钻开庭前时间的空子,折磨当事人,而又在表面上不违背法律对量刑的恰当规定和对酷刑的禁止。这包括超期羁押,没正当理由拒绝取保候审,非法监视居住,限制基本自由,干扰睡眠,以及精神威胁。这样做的目的,是报复,炫耀滥权能力,以及逼迫口供。英国在16、17世纪也曾发现,法律禁止酷刑,但实际上存在大量酷刑,究其原因是在庭审前酷刑一般不在公众的视野之内。纠正审前折磨的最重要的法律原则是“不能强迫当事人自证其罪”。在今天的普通法法庭上,只要当事人说“不是自愿的”,就可以立刻排除该口供,根本不需要再证明有酷刑的存在。因为“自愿”只能从当事人自己口中说出,当他说出“不是自愿的”,就必定是被迫的。而孙大午说“生不如死”,不知比“不是自愿的”强烈多少倍,却不被接受。这就是我国在实际上与法治的差距。(2021年7月16日)

盛按:今天看到孙大午被批捕的消息,发现一个奇怪的现象,即他的罪责都是单方面罪责。本来孙大午涉及的事件都是有争议的事件,如与国营农场的土地争议,即使与行政部门的之间的事件也只是两个法人主体之间的争议。检察院要保证自己的公正性,就必须至少在表面上在争议的两个主体之间保持中立。这种以单方面罪责进行的批捕仿佛检察院与涉事行政部门是一头儿的。(2021年4月23日)

11月11日凌晨孙大午先生被抓捕及大午集团管理高层被“连锅端”的消息,引起舆论大哗。有关大午先生创业传奇和悲悯情怀的文章连续刷屏。有人说,像孙大午这样的好人怎么会犯罪呢?据说警方回应说,即使是“好人”,如果犯了罪也要惩治。我高度认同有关大午先生的正面说法,也认为后者的说法在理论上合乎逻辑。那么,怎样处理一件“好人”涉嫌“犯罪”的事情呢?答案是,要遵循法律正当程序。

“法律正当程序”(The due process of law)是一个典型的普通法概念,其含义是,一个法律案件,不应预设裁决结果,而应遵循法律规定的正当程序。只要符合和遵循法律正当程序,我们就要认为判决结果是公正的。虽然我们不能打保票说,经过法律正当程序的判决百分之百是对的,但与不遵循法律正当程序相比要优越得多;与其它法律体系比,也会较少错误。法律正当程序的主要作用,是保证司法过程的中立性,防止各种外界干扰,尤其要防止有强势权力或巨大能量的个人或机构的干扰,保证当事各方在司法过程中的平衡;同时调动各方参与者内心的正义感和美德。

中国大陆自改革开放以后,进行了三十多年的法治建设,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这个宪法框架基本上是保护人权和产权的,实施的方法就是建立和遵循法律正当程序。虽然时至今日,《宪法》除了合宪性审查外,还不能直接用于诉讼,但一系列行政法,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法政强制法》等,以及《刑事诉讼法》,作为直接限制行政部门权力的法律,形成了拱卫宪法的法律屏障,有着实施宪法限制权力的实际作用,其要点,就是设立法律正当程序,并要求行政部门不得违背,以限制它们的权力,从而保护公民和企业的权利。

这次大午被抓,直接肇端于8月4日的冲突事件。从大午集团的角度,是他们发现保定徐水国营农场派人偷拆大午集团的建筑,员工们奋起保卫,却又有警察加入到徐水农场一方,引起双方的肢体接触。大午方面有20多人受伤。当天下午大午集团有100多人向当地公安局请愿,却有39人被抓。直到交涉后才放了人(《晨讯见闻》,2020)。而这一围绕着土地产权的纠纷又由来已久。据说是在1963年徐水国营农场与郎五庄签订了一个合同,将本村740亩土地无偿转让给徐水国营农场。后来郎五庄与大午集团又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面积770亩,租期从2020年7月1日到2022年6月30日(大午采风,2020)。想必这块土地与那块存在纠纷的土地有很大重叠,于是郎五庄与徐水国营农场的土地纠纷就与大午集团相关了。

首先是如果依据法律正当程序,如何处理郎五庄与徐水农场的土地纠纷?具体情节我并不清楚,从一些散乱的信息来看,似乎是在2018年土地确权时,徐水国土局不仅将740亩,而且将多至2400多亩地确权给了徐水国营农场。郎五庄不服该确权,后来又找到了有关土地权利的历史证据,并向徐水国营农场交涉,要求归还土地(大午采风,2020)。至于将土地租给大午集团,大概是想借用大午集团的实力和操作能力强化归还土地的努力。这看来是一起土地产权纠纷,具体讨论会非常复杂,我放在后面讨论。现在我想讨论的是,面对这一土地产权纠纷,政府应该怎样做。

应该强调的是,不管纠纷双方是什么样的机构,它们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可将这一纠纷案件诉讼到法院,法院应该给一个公正裁决。而徐水政府,尽管可能与徐水国营农场更近一些,也应是中立第三方,更何况其公共权力机构的性质也要求其必须是中立的,而不能偏袒纠纷的任何一方。这意味着,8月4日,徐水政府派出警察帮助偷拆大午集团的建筑就是一个非法行动。因为这本来是徐水国营农场与大午集团(郎五庄)之间的民事纠纷,徐水政府不应站在当事双方的任何一方,甚至直接滥用公共警力为一方出力,这违背了一个政府提供对纠纷的公正裁决的职能它应该做的,是督促双方克制,并将纠纷诉到徐水法院。

在8月4日事件后大午集团员工到肇事的公安局去请愿,这是他们的宪法权利。中国建立共和国后的第一部宪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就明确规定了“请愿权”是中国公民诸多权利中的一个权利。这在各国宪法中都有规定。如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议会不得制定“干扰或禁止向政府请愿的权利”的法案。日本《宪法》第16条规定,“  任何人对损害的救济,……,都有和平请愿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因进行此种请愿而受到歧视。”中国大陆的《宪法》虽然没有直接用“请愿”一词,但在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41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从几个方面丰富地阐述了“请愿”所包含的内容。因而大午员工的请愿就是他们的宪法权利,而该公安局打压和抓捕请愿的人,就是违宪违法的行为。遵循法律正当程序,该公安局就应接受请愿

11月11日高碑店市公安局抓捕孙大午及大午集团高层,理由是“涉嫌寻衅滋事、破坏生产经营等违法犯罪”。《南方周末》报道时直接将之与8月4日事件联系在一起,从法律正当程序来讲,这就是政府方面错上加错。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在2016年发布的《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也明确指出,“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特点,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防范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这本来就是一起两个经济主体在土地产权方面的民事纠纷,本应用双方谈判或公正司法裁决来解决,政府方面却企图用它本用于保护产权的警察力量站在当事一方,把“经济纠纷”打成“刑事犯罪”,用强力解决本来应该用公正司法解决的产权纠纷问题。这显然是极不妥当的。遵循法律正当程序,如果高碑店公安局的目的是介入土地纠纷,该局抓捕孙大午等人的行动就是错的

其所用“寻衅滋事”一词也是违反法律正当程序的。无论这是指大午员工与徐水农场员工之间、或与警察之间的肢体冲突,还是大午员工到警察局去请愿,前者是两个民事主体的冲突,后者是公民或企业的宪法权利,都与寻衅滋事无关。更何况该理由过于笼统,很容易被滥用,这也已被法学界所长期诟病。丹宁勋爵在其《法律的正当程序》一书中指出,搜查证等法律文件“应该具体指出受到怀疑的人所犯的特定罪行”(2011,第103~104页)。意思是说,对嫌疑人的指控必须要有具体描述,否则就可能被利用于滥用权力。这是现在普遍使用“寻衅滋事”罪名却不具体指出罪状的技术上的致命问题。当然,所谓“破坏生产经营”的罪名,更是遭人怀疑,因为一个企业家破坏生产经营是匪夷所思,所以更应具体说明。如果是指8月4日事件,那首先是大午集团的生产经营遭到破坏,然后是双方的冲突,显然不能做如此偏袒的判定。

据《南方周末》报道,这次高碑店警察对孙大午等人的抓捕行动,还携带了冲锋枪(敬奕步,2020),这显然违反了法律正当程序。《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已经界定了15种使用武器的特定场合,如“放火、决水、爆炸等”;“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等等直接暴力犯罪行为,没有一种适用于孙大午等人。即使给大孙大午等人所加的罪名成立,也不包括在可以使用武器的情形中。况且冲锋枪也不是法定的警察应持的标准武器。这种作法,已超出了拘捕“寻衅滋事”和“破坏生产经营”嫌疑人的需要,而更像是在炫耀其所能动用的暴力工具,以及制造恐怖气氛。

这次对大午集团“连锅端”的作法,更突显偏离法律正当程序。按照家庭亲属关系、或公司管理层的职位进行抓捕,显然不是按照实际犯罪行为的划分。因为即使同一家族或同一公司,具体个人的行为也有不同。如果认为这是企业犯罪,更是要区分企业与个人,至多只能针对代表企业的个人。这种“连锅端”的作法很难不让人感到,这是对大午集团正常运营的破坏,或对大午家族的威胁或报复。这也严重违背了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在2016年发布的《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的文件。其中说,“对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经济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外,不以违法犯罪对待。”也就是说,指责大午集团涉嫌犯罪,也不能因此而以“连锅端”的方式实际上扼杀企业经营的正常进行。该《意见》还说,“对涉及犯罪的民营企业投资人,在当事人服刑期间依法保障其行使财产权利等民事权利。”即使孙大午等人被判有罪,他们也有权行使公司运营的职能,更何况他们现在只是在被拘留。法律正当程序要求,即使孙大午等人被拘留,也应让他们正常经营企业。

因而,徐水政府派人接管大午集团就是错误的。如果接管只是临时代管,根据上面的讨论也是没有必要的。因为他们即使临时失去了人身自由,也有权利管理企业。如果徐水政府认为大午整个企业都犯罪了,因而可以没收其财产,就是极其错误的。因为即使大午的“寻衅滋事”和“破坏生产经营”的罪名成立,《刑法》规定的刑罚也没有没收财产的惩罚。如果徐水政府就是想趁机抢夺大午集团的财产,就是在非法侵犯企业产权,做了政府本该反对和制止的事情。法律正当程序要求,不能利用孙大午等人涉嫌犯罪而侵夺大午集团的财产

在孙大午等人被拘留以后,我们至今没有听到律师会见他们的消息。这说明他们的律师很可能没有见到他们。这显然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即“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第34条)法律正当程序要求,要立即让大午等人会见他们聘请的律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孙大午等人符合这样的取保候审条件。据报道,孙大午妻子刘会茹的取保候审申请被高碑店市公安局拒绝,理由是“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孙涛,2020)。然而,她被加之罪名“寻衅滋事”和“破坏生产经营”的证据都应是外在于大午集团的,并且都应被该公安局所掌握(否则它就不应该抓捕孙大午等),没有可以毁灭或伪造的内部证据。即使有争议,也可就争议召开听证会。法律正当程序要求,让孙大午等人取保候审

在双11孙大午被抓捕以后,出现了很多相关文章。但很快,其中很多文章,尤其是倾向于孙大午的文章被屏蔽或删除。这又是一项违宪非法的操作。《宪法》保证公民的表达自由,对于大午事件,公众有权利发表自己的意见,尤其是反对行政部门违法行为的意见。按照法律正当程序,这些删除或屏蔽文章的行为,都应被制止并受到惩罚。

上述所有偏离法律正当程序的行为,都是在指向一件事情,这就是事先已经将孙大午等人定罪,而如果遵循法律正当程序,则只能在程序完成后才能定罪,且孙大午等人很有可能无罪。因而目前当地政府和警方的作法恰恰是违背了法律正当程序的基本宗旨,即保证司法中立。

最后,我们讨论一下郎五庄与保定徐水国营农场的土地纠纷。首先我们要质疑1963年郎五庄向徐水国营农场无偿转让的合同。那是在“三年灾害”之后的年份。那时的经济制度是计划经济,在农村是人民公社制度,被称为“政社合一”的组织。郎五庄作为一个生产大队,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单位,而只是人民公社的下属单位。当时的生产大队领导人不是村民选出,而是由上级指定;土地耕作听命于政府命令,因而没有完整的土地所有权(罗必良,2002)。这不符合一个合同的基本要素,即缔约双方都是独立且平等的主体,他们是在自愿前提下达成一致同意的;且他们转让的标的是他们自己完全拥有的,并且能用市场评价其价值。郎五庄当时作为人民公社下属的一个生产大队,它与徐水国营农场的签约只是在服从上级命令,而不是它的成员们的集体决策和真实意思表示。

该合约内容是单方面无偿转让,没有任何有硬约束的对价。这不符合一般合同的互利和平等原则,至少应加以质疑。更重要的是,直到1982年《宪法》,土地都是禁止转让的,更何况在此之前。因而,这一合同是无效的。况且郎五庄的土地虽说是集体土地,其权利来源并非政府赐予,而是该村居民的祖先开荒或购买所得,是有着历史合法性的。在大跃进的人民公社“一大二公”的时代靠政府高压的所谓“无偿转让合同”,实际上是借政府强力的一次抢劫。

在另一方面,时至今日,徐水国营农场与郎五庄争夺土地,实际上是借着“国营”的招牌对农民土地的侵夺。我们已经知道,2006年所谓“国营农场”进行的“改革”,“免除农工承担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国务院,2006),相当于免交一部分地租。但国营农场不应参照农村居民不交“乡镇五项统筹”。农民本来就是土地的产权所有者,不交“五统”只是将地租回归到它的主人手里;然而所谓“国营农场”,土地一定是国有的,表现国家所有的形式,就是要向国家上交地租。按照市场地租率(约50%),“五统”只是地租的一小部分(约1/10)。现在所谓“国营农场”不交全部地租,实际上只是名字上有个“国”字,实际上占有国有资源却不上交资源租。它们等于无偿地在吃“租”。我们也曾经对这种现象进行过观察,发现一些国营农场的负责人可以向其他人出租土地,并将地租收入占为己有。据说徐水国营农场也是如此(郎五庄人,2020)。这种现象应该通过正本清源,宣布徐水国营农场与郎五庄的“土地合同”无效,缩小甚至解散这个所谓“国营农场”。

最后,对于执政者来说,如果他们想获得最大的政治利益,就不应该只是想获得一个当下案件看来有利于自己的裁决,而是保证这一案件的公正裁决,从而增加自己的政治合法性。司法体系不是当权者用来对异己者进行威胁、报复和发泄情绪的,更不是用来支持一方对另一方的强力侵夺,而是提供公正裁决的。既然徐水政府已经不当介入到土地纠纷中,并实际上产生了与大午集团的冲突,这次对孙大午的抓捕就像是赤倮倮地利用公权进行报复,并滥用公共暴力永久侵占郎五庄土地。事实上,绕开法律正当程序,行政部门利用其控制的公安力量,侵犯公民或企业的产权和人权,剥夺人身自由,拒绝取保候审,在看守所中对他们进行身体折磨和精神恐吓,以获得口供,再给他们定罪,已经是一些地方政府经常使用的维护自己利益的违法套路。但却对中国大陆的法治化过程产生致命破坏。

在双11大午事件发生后,有不少议论在说孙大午惹恼了当地政府,所以招此报应,责备大午集团不该与徐水农场争地,不该请愿,不该为民营企业说话等等;甚至有人说大午集团会被强加“黑社会”的罪名。这些猜测也许有些影子。然而这些猜测所沿之思路,却是违背《宪法》和法律的;是在假定当地政府就是要无视《宪法》和法律,并假定它们一旦这样做,中国大陆这个社会无可奈何于它们。这就是将默认它们可以把法律之公器用于侵犯产权和人权的目的,不去谴责它们反而责备保护自己产权的个人或企业。这会让违宪非法的地方当局产生错觉,以为在他们恫吓和控制下听不到谴责的声音,它们就“合法”了;以为它们当下不被法律制止和惩罚,就永远不会被惩罚。他们因而就会进一步地践踏宪法和法律,犯下更大的罪行。天理在上,终难一逃。实际上,政府是为了保护公民的权利而设立的,公共暴力资源是公民暂时委托给它们的,其条件是,只有用来保护公民的宪法权利时才能使用,否则就是 “滥用”,就是犯罪。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曾发誓要推进法治化,并强调“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这说明那些违宪非法的地方政府也是“反党”的。然而到现在,这样的决议似乎没有得到落实,反而被这些违宪非法的地方政府所击退。如出动几百警察手持冲锋枪摧毁一个民营企业的行为,就像是在挑战上述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的法治化决议。公权力不但没有被规范和约束,反而越发嚣张,无所顾忌。这与近年来大量公权力违法侵权行为不被追究和纠正有关。这显然不符合执政党的目标和利益。大午事件举国关注,希望当政者能坚持十八届四中全会定下的法治目标,用惩罚违反法律正当程序的方法约束和限制地方政府,拒绝报复和炫耀的心理诱惑,向全国民营企业和全体公民宣示其保护产权和人权的合法性质。

参考文献

《晨讯见闻》,“大午集团召开‘8.4请愿受难员工’倾诉会”,2020年8月7日。

大午采风,“郎五庄和国营农场争地到底咋回事?”,《徐水贴吧》,2020年8月13日。

丹宁,《法律的正当程序》,法律出版社,201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2006年3月31日。

敬奕步,“孙大午被带走,公司高管‘连锅端’”,《南方周末》,2020年11月13日。

郎五庄人,“保定(徐水)国合农场是个怪胎”,《徐水吧》,2020年8月11日。

罗必良,“人民公社失败的制度经济学解理”,《华 南 农 业 大 学 学 报 》(社 会 科 学 版 ),2002年第1期。

孙涛,“孙大午两儿媳涉‘非吸’案被刑拘,其妻子变更强制措施被拒”,《大白财经观察》,2020年11月24日。

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2016年11月4日。

2020年12月3日于涡水畔

转载于盛洪教授的博客 https://sheng54.net/2020/12/03/%e3%80%90%e6%a8%aa%e8%ae%ae%e3%80%91%e5%85%b3%e4%ba%8e%e5%a4%a7%e5%8d%88%e4%ba%8b%e4%bb%b6%e7%9a%84%e6%b3%95%e5%be%8b%e6%ad%a3%e5%bd%93%e7%a8%8b%e5%ba%8f%e7%9b%9b%e6%b4%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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