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场完美的海外旅行,却在机场的最后一道关卡被按下停止键。更令人心梗的是,当你转身向旅游平台申请退还未使用的机票与保险时,却遭遇了冷冰冰的格式条款——“仅按自愿退票处理,扣除高额手续费”。
遭遇国家机关的行政限制出境,究竟算不算旅客的“自愿退票”?这笔因为不可归责于消费者的原因而产生的损失,理应由谁来买单?
2026年4月8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签收了冯正虎诉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下称“携程”)、相关旅行社及保险公司的民事起诉案。这起价值6210元的退款纠纷,直接撕开了在线旅游行业机械适用退票规则的隐秘角落。
始料未及的边检拦截:当旅行被迫熔断
时间拨回2026年2月4日,冯正虎通过携程平台购买了赴日本东京的往返航班机票及全球旅行保险,共计支付6210元(机票5394元,保费816元)。
3月17日出行当日,冯正虎与妻子陈女士按时抵达上海虹桥国际机场,顺利办妥了值机、行李托运及安全检查。然而,在办理出境边防检查的最后一环,突遭变故。边检工作人员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相关规定,以“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为由,口头告知冯正虎被限制出境。
这一突发事件让已身处出境大厅的两人措手不及。目睹全程的陈女士受到极大惊吓,血压骤升,为保障生命安全,不得不被迫放弃登机。原本期待的旅行,在国家强制性的行政措施面前,从物理与法律层面遭遇了客观阻断。
维权遇阻:傲慢的“自愿退票”与消失的协助
未能成行的冯正虎在事发后第10天(3月27日)向携程提交了书面的《全额退票申请书》,详细说明了因行政阻断导致无法出行的特殊事实,请求全额退回机票款与保险费。
三天后,携程给出了干脆却冰冷的答复:经向航空公司核实,无免费退改豁免政策,仅支持按“自愿退票”处理,每人只能退还约900元的税费,且不支持改期。
这意味着,在毫无个人过错的情况下,消费者不仅没能坐上飞机,还要承担数千元的经济损失。面对消费者的困境,平台化身毫无感情的传声筒,将“霸王条款”的重担死死压在了消费者肩头。
法理反击:为何不应由消费者独自买单?
面对平台的机械冷漠,冯正虎选择拿起法律武器,其起诉状中的核心法理逻辑,直指当前在线旅游行业的规则沉疴:
焦点一:行政限制阻断合同,绝非“自愿”
所谓“自愿退票”,在常理与法律定义上,通常指旅客因个人主观原因(如急事、迟到、改变主意)主动放弃乘机。但本案中,原告已按时完成所有登机前置程序,是被国家机关的公权力强制阻止出境。这是一场不可抗拒、不可预见的外部事件。将“被迫无法出行”等同于“自愿退票”,是对客观事实的扭曲,更是将本应由多方合理分担的运输风险,单方面转嫁给了最弱势的消费者。
焦点二:格式条款有效性存疑,平台失责
《民法典》明确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方式提示重大利害关系条款。在购票时,携程并未显著提示“遭遇行政阻断等特殊情形仍需支付高额违约金”的风险。售后阶段,携程作为专业的在线旅游经营者(OTA),不仅未履行《电子商务法》中积极协助、协调消费者解决纠纷的法定义务,反而将责任推诿给上游供应商。
焦点三:旅行未成行,保险费凭何扣留?
本案中还有一笔816元的“全球旅行险”费用。旅行保险的生效前提是“旅行实际发生”。在原告根本未能出境、保险责任从未被触发的客观情况下,保险合同的目的已彻底落空。依据《保险法》及公平原则,向消费者收取从未提供过保障的“空头保费”,无异于在消费者的伤口上“既罚又罚”。
期待回音:呼唤有温度的商业契约
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与公平原则。当消费者面临非主观过错的外部不可抗拒障碍时,商业平台与航空公司理应展现出应有的企业社会责任与人文关怀,而非躲在“格式条款”的背后,将风险损失全盘推给消费者。
这起诉讼金额虽然仅为6000余元,但它所叩问的,是每一个出行者都可能遇到的维权困境:在庞大的系统规则面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否只能沦为“自愿退票”的牺牲品?
目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案号及排期待定)。案件最终将如何判决?格式条款的边界究竟在哪?我们拭目以待法律给出的公正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