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对冯正虎诉上海市杨浦区政府及上海市政府履职不作为一案逾期未立案(既不立案又不裁定)的催告函 | 范例004

致:上海二中院(EMS:1155329276374)

催告人(原告):冯正虎

公民身份号码:略

住址:上海市杨浦区政通路

手机:13524687100

被催告单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住所地:上海市中山北路567号

电话:021-56700000

一、案由

催告人因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以下称”被告一”)对其履职申请逾期不予答复、上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称”被告二”)对其行政复议申请超期不作决定,构成双重行政不作为,依法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两被告行政不作为违法并判令其履行法定职责。

二、案件基本情况

催告人的财产自2010年起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长期非法扣押,至今已逾16年。催告人依法穷尽行政救济程序后,遭遇两级人民政府的层层不作为:

(一)被告一——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的不作为

催告人于2025年8月18日通过中国邮政EMS(单号:1333749791312)向被告一提交《请求杨浦区人民政府履行保护财产权职责的申请书》,请求责令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归还违法扣押的全部财产并依法给予国家赔偿。被告一于2025年8月19日签收后,截至催告人提起本诉讼之日(2026年3月18日),已届满211日,始终未作出任何实体处理决定或程序性答复,构成明显的行政不作为。

(二)被告二——上海市人民政府的不作为

催告人于2025年11月8日通过中国邮政EMS(单号:1333750127212)向被告二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就被告一的不作为申请行政复议。被告二于2025年11月9日签收后:

  • 基本审理期限(60日)届满日:2026年1月8日
  • 最长延长期限(延长30日)届满日:2026年2月7日

截至催告人提起本诉讼之日(2026年3月18日),已超过法定最长审理期限39日,超过基本审理期限69日,被告二未向催告人作出任何形式的复议决定,亦未送达延期审理通知书,构成严重的行政复议不作为。

(三)催告人的诉讼请求

基于上述事实,催告人于2026年3月18日通过中国邮政EMS向贵院正式递交《行政起诉状》及全套证据材料,请求贵院依法立案受理,并判令:

  1. 确认被告一对催告人的履职申请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不予处理的行为违法,构成行政不作为;
  2. 判令被告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催告人的申请事项作出明确的书面处理决定;
  3. 确认被告二对催告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违法,构成行政复议不作为;
  4. 判令被告二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对催告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5. 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三、逾期未立案的事实

催告人自2026年1月19日起,先后多次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网及中国邮政EMS向贵院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遭遇如下情形:

第一次(网上)——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交(2026年1月19日)

催告人于2026年1月19日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网向贵院提交起诉状。贵院回复”待补充材料”,催告人于1月26日补充提交后,贵院于2026年1月30日审核回复:”退回”,驳回原因标注为”其他”,未说明退回的具体理由,未作出不予立案裁定。

第二次(网上)——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2026年2月3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催告人于2026年2月3日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网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起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2月4日审核回复:”审核不通过”,审核意见为”请选择正确的法院提交立案申请”,未依法指定正确的管辖法院,亦未作出不予立案裁定。

第三次(网上)——再次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交(2026年2月10日)

根据管辖规定,本案一审法院应属贵院。催告人于2026年2月10日12:14:09第二次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网向贵院提交起诉状。贵院于当日15:07:15审核回复:”退回”,驳回原因标注为”其他”,审核意见仅写”退回”,再次未说明退回的理由,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

第四次(网上)——再次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2026年2月25日)

催告人于2026年2月25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第二次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网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高法依法立案受理或明确指定管辖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2月26日审核回复:”审核不通过”,审核意见为”重复提交”,未指明正确的管辖法院,亦未作出不予立案裁定。

第五次(网上)——第三次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交(2026年2月28日)

催告人于2026年2月28日第三次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网向贵院提交起诉状。贵院于2026年3月2日审核回复:”退回”,驳回原因仍标注为”其他”,审核意见仍仅写”退回”,依然未说明退回的理由,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

第六次(网上)——第三次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2026年3月5日)

催告人于2026年3月5日第三次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网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起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3月6日审核回复:”审核不通过”,审核意见为”重复提交”。

第七次(线下EMS邮寄)——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式邮寄书面起诉状(2026年3月21日)

鉴于网上立案系统多次被退回且未获任何书面裁定,催告人于2026年3月21日通过中国邮政EMS(单号:1155329985074)向贵院正式邮寄书面《行政起诉状》及全套证据材料(共计1062克),收件人为贵院院长办公室。贵院于2026年3月23日以短信回复称”已将您的材料转本院相关部门办理”。但截至本催告函发出之日,贵院既未依法登记立案,亦未依法作出不予立案裁定,也未出具任何书面凭证说明理由。

截至本催告函发出之日,贵院对该案的立案审查期限已远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七日法定期限,且未依法作出任何形式的书面决定。

四、法律依据

催告人郑重援引以下法律依据,恳请贵院予以充分重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订)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七条 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自诉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第九条 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立案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4年修订)

第二十六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

第四十二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五、催告事项

基于上述事实与法律依据,催告人善意提醒贵院注意以下法定职责,并郑重催告如下:

第一,恳请贵院立即依法履行立案审查职责。

请贵院在收到本催告函之日起七日内,对催告人于2026年3月18日(EMS邮寄)及此前多次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网提交的《行政起诉状》依法作出处理:

  • 如符合起诉条件,请依法登记立案;
  • 如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请依法作出不予立案裁定,并在裁定书中载明不予立案的具体理由和法律依据,以便催告人依法行使上诉权。

第二,如贵院认为起诉状内容存在需要补正之处,请依法一次性书面告知催告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以便催告人及时补正。

第三,如贵院认为本案应由其他人民法院管辖,请依法告知催告人正确的管辖法院及法律依据。

六、救济权利告知

催告人真诚希望,本事件系因工作疏漏或程序流转中的暂时延误所致,无需启动后续法律程序即可得到妥善解决。

但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催告人特此明确告知:

如贵院在收到本催告函后仍不依法立案或不依法作出不予立案裁定,催告人将依法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上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审理,或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2.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立案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3. 依据《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行政诉讼监督,请求检察机关对贵院逾期不立案的违法情形提出检察建议;
  4. 依法向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上级权力机关反映情况,请求行使监督权,督促人民法院依法履行立案职责。

本案涉及公民合法财产权的宪法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司法监督、人民法院立案登记制的贯彻落实等重大法律问题。恳请贵院秉持司法公正,坚守法律底线,依法履行职责,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

本案核心事实清晰、法律依据明确:

  • 两级政府的不作为事实确凿,均有EMS签收记录和时间计算为证;
  • 催告人的起诉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一切起诉条件;
  • 催告人已穷尽行政救济程序,司法救济是维护合法权益的最后途径。

贵院的依法立案,不仅是对催告人个人权利的保障,更是对司法公信力和法治尊严的维护。

此致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催告人:冯正虎

日期:2026年6月25日

附件:

  1. 2026年3月21日EMS邮寄起诉材料凭证及短信回复记录(2026年3月23日)复印件
  2. 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网立案审核记录截图(共六次,含2026年1月19日、2月3日、2月10日、2月25日、2月28日、3月5日)
  3. 《行政起诉状》(2026年3月18日版)
  4. 催告人身份证复印件

同时检查

关于上海市信访办对冯正虎信访事项逾期未答复的催告函 | 范例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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