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信访办对冯正虎信访事项逾期未答复的催告函 | 范例006

致:上海市委市政府信访办公室

(EMS:1155829407574)

抄送:上海市人民政府、国家信访局

催告人(信访人):冯正虎

身份证号:略

住址:上海市杨浦区政通路

联系电话:13524687100

被催告人:上海市委市政府信访办公室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大道200号

邮政编码:200003

联系电话:021-63585038

一、原信访事项基本情况

催告人因上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部门(上海市司法局)对催告人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案涉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法定履职不作为)超过法定最长期限至今未作任何决定,已穷尽一切常规行政与司法救济途径,维权之路陷入全面停滞的极端困境,于 2026年6月10日 通过中国邮政EMS特快专递(单号:1155329249974)向贵办邮寄提交了 《关于上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部门(上海市司法局)不作为请求上海市人民政府责令纠正的反映函》 (以下简称”反映函”)及全套证据材料(共88页),内件品名为”反映函_1件”,邮件重量890克。

反映函的核心请求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4年修订)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请求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行使层级监督职权,责令上海市司法局限期纠正其行政复议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如拒不纠正,请求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据前述法条直接受理催告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对相关责任人启动问责。

二、法律依据

催告人向贵办提交反映函并依法催告贵办履行信访工作职责,依据以下现行有效且均已施行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一)《信访工作条例》(2022年5月1日施行)

1. 第二十三条——收到信访事项后的告知义务

“各级机关、单位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 15日内 书面告知信访人。”

信访人收到书面告知后,方可依据告知内容判断是否进一步补充材料或说明情况。贵办至今未向催告人发出任何形式的书面告知,既未告知受理与否,也未告知是否转送其他机关,致使催告人无法知晓信访事项的处理进度,严重违反了上述法定告知义务。

2. 第三十一条——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的分类办理

“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有权处理机关、单位应当区分情况,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

(二)应当通过仲裁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三)可以通过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四)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五)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复。

(六)不属于以上情形的,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

催告人的反映函涉及行政复议不作为及公民财产权保护事项,无论适用本条哪一项,贵办均有义务依法处理或导入相应程序,不得置之不理。

3. 第三十二条——信访处理意见书的要求

“信访处理意见书应当载明信访人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认定情况、处理意见及其法律法规依据: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作出解释说明;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单位执行;不予支持的,应当做好信访人的疏导教育工作。”

4. 第三十四条——办理期限

“对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60日内 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第三十八条——不履行信访工作责任的法律后果

“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或者拒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机关、单位及其负责人,由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和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二)《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群众来访登记工作的办法》(2026年7月1日实施)

该办法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等法规文件制定,旨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法诉求,深入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虽然催告人系采用书信形式提出反映函(非走访),但该办法确立的登记告知义务及督办追责机制,与《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确立的15日书面告知义务相互衔接,共同构成了当前信访工作中对来信来访处理的最低标准。贵办对催告人书面来信的消极不作为,同样在该办法的规范评价范围之内。

1. 第二条——登记告知义务

“地方各级信访部门对群众来访要热情接待,对反映的事项认真做好登记,分清问题性质,明确管辖层级和单位,准确区分是否受理,精准进行转送交办,同时向群众出具书面或数据电文形式告知单,引导群众配合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调查处理。

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 15日内书面告知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依法按政策实质解决群众合理合法诉求,并按期规范出具书面答复意见。对不属于本机关、单位或者本系统职权范围的,应当做好解释说明,引导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

该条明确规定了两层义务:其一,信访部门对收到的信访事项,须出具书面或数据电文形式的告知单;其二,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须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接收情况及处理途径和程序,并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做好解释说明、引导信访人另行提出。贵办对催告人的来函至今未出具任何书面告知单,亦未向催告人说明处理途径,完全违反了上述规定。

2. 第三条——全程跟踪督办义务

“各级信访部门要全程跟踪信访事项受理办理情况,对存在’应受理而不受理、应办理而不办理、应追责而不追责、应查处而不查处’等问题的,及时发现并进行督办,有针对性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有效促进问题实质解决,避免矛盾累积、信访上行。”

贵办对催告人的反映函至今未作任何形式的告知或答复,属于本条规定的最典型的”应受理而不受理”情形。贵办作为信访部门,自身即负有全程跟踪督办的法定职责,不作登记、不作告知的行为,无论从受理还是督办的角度,均无法自圆其说。

3. 第五条——未依法出具告知文书导致信访上行的追责机制

“地方各级信访部门及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未依法受理办理信访事项,未依法规范出具告知、答复意见等文书,导致信访上行的,上级信访部门应当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或追究责任的建议。”

该条为贵办不依法出具书面告知的法律后果提供了明确的追责依据。催告人郑重提示贵办注意:持续不作书面告知将直接导致本信访事项上行至上级(乃至国家信访局),届时贵办将面临上级提出的追责建议。催告人发出本催告函,正是为避免这一局面的发生而作出的最后努力。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三、逾期事实

经查询EMS物流记录,贵办已于 2026年6月11日 签收催告人邮寄的反映函及全套证据材料。

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及《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群众来访登记工作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贵办最迟应当于收到反映函之日起15日内——即 2026年6月26日 前——书面告知催告人接收情况、处理途径及程序(包括:受理/不予受理/转送其他机关处理等不同情形)。

截至本催告函出具之日(2026年7月10日),贵办签收反映函已逾 29日:

● 法定15日告知期限已于2026年6月26日届满;

● 贵办至今未向催告人送达任何形式的书面告知(包括受理告知书、不予受理告知书、转送告知书或处理途径说明);

● 贵办未以任何方式(书面、电话、短信等)与催告人沟通反映函的处理进展;

● 自2026年6月27日起算,截至2026年7月10日,已逾期 14日。

贵办作为上海市委市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负有依法处理人民群众信访事项的法定职责。对催告人反映的涉及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不作为、公民合法财产被公安机关长期非法扣押逾16年且行政与司法救济途径全面停摆的重大问题,贵办持续沉默,不仅违反了《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及《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群众来访登记工作的办法》第二条之明确规定,根据该办法第三条,亦构成典型的”应受理而不受理”;根据该办法第五条,持续的书面告知缺失将直接导致信访上行,继而触发上级的追责程序。贵办持续的沉默,更使催告人的合法权益持续处于无法获得有效救济的危险境地。

四、催告事项

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八条及《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群众来访登记工作的办法》第三条、第五条之规定,催告人现善意提醒贵办注意以下法律义务,并郑重催告:

1. 如贵办经审查认为催告人反映的信访事项属于贵办职责范围,请严格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及《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群众来访登记工作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立即向催告人出具书面告知单,明确告知接收情况及处理途径和程序,并依法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出具规范的书面答复意见并送达催告人;

2. 如贵办经审查认为催告人反映的信访事项不属于贵办职责范围,亦请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及《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群众来访登记工作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以书面形式告知催告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做好解释说明,并明确引导催告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

3. 如贵办已将催告人的反映函转送其他有权处理机关,请依法书面告知催告人转送情况及承办机关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同时督促承办机关严格按照《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群众来访登记工作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向催告人书面告知接收情况及处理途径和程序,以便催告人及时了解信访事项的处理进展。

五、权利保留与后续法律路径

催告人善意提醒贵办注意:本催告函系催告人在穷尽其他沟通渠道之后、启动进一步法律程序之前的最后一次善意提醒,旨在给予贵办依法履职的充分机会,避免不必要的程序对抗与信访上行。

如贵办在本催告函送达后 15个工作日内仍不予书面答复,催告人将依据以下规定依法采取后续法律救济措施:

1. 向上海市人民政府及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反映: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八条,请求上级机关依法责令贵办改正推诿、拖延的行为,并对相关责任人启动问责程序;

2. 向国家信访局投诉反映:依据《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群众来访登记工作的办法》第五条,就贵办未依法受理办理信访事项、未依法规范出具告知文书的行为向上级信访部门(国家信访局)反映,请求依法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或追究责任的建议;

3. 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六)项(”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贵办履行法定信访工作职责,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催告人真诚希望,本事件系因工作疏漏或沟通不畅造成的延误,无需启动上述法律程序即可得到妥善解决。催告人的诉求始终如一:依法获得一个负责任的书面答复,使拖延已久的权利救济程序得以实质推进。

此致

上海市委市政府信访办公室

催告人:冯正虎(签字)

2026年7月12日

附件:

1.催告人身份证复印件 

2.原反映函《关于上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部门(上海市司法局)不作为请求上海市人民政府责令纠正的反映函》副本 

3.向贵办邮寄反映函的EMS凭证及签收记录(单号:1155329249974,2026年6月10日寄出)复印件

4.反映函全套证据材料(共88页)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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