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监督 信访投诉 冯正虎致上海公安杨浦分局的信访书(2)

冯正虎致上海公安杨浦分局的信访书(2)

【前言】

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并由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共同发布的《信访工作条例》比过去国务院单独颁布的《信访条例》是否有权威?中国的信访工作是进步了,还是依然有法不依、敷衍了事、上欺下瞒?信访人的信访事项上下空转,问题不解决,人民群众的怨气就会越来越大。如果下级国家机关连国家信访办或上一级国家机关的转办件都不依法处理,那就不要指望信访人直接向下级部门的信访,信访系统形同虚设。

冯正虎公开三份国家信访办转发件,并追查转发件如何处理及其结果,让公众及国家信访局监督我国信访系统的运行,信访违法问题在哪个环节?应该追究哪个部门及其官员的违法责任?

信访书(2)

信访人:冯正虎 
住址: 上海市政通路240弄3号
手机: 13524687100

信访事项

请求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履行《信访工作条例》《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的相关规定,依法对2023年7月18日收到国家信访局、上海市信访办、上海市公安局转交的信访事项依法予以受理或书面答复。

事实和理由

信访人冯正虎是上海市杨浦区居民。

2023年7月13日信访人依法向国家信访局网上信访,其信访事项:督促中共上海市委信访办执行《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应当自收到冯正虎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并要求上海公安局归还冯正虎、天伦公司被违法扣押价值200万人民币的合法财产。

国家信访局受理后,于2023年7月14日依法转交上海市信访办处理。7月17日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转交上海市公安局处理。7月18日上海市公安局转交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处理。

2023年7月25日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告知信访人冯正虎【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信访事项告知书杨公(网)告字[2023]487号】:

“冯正虎:本机关于2023年7月18日收到你提出反映归还天伦公司被违法扣押价值200万人民币的合法财产的信访事项。经审查,该信访事项本部门已登记,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已转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国保处办理。如您继续反映相同事项,将不再告知转送情况。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2023年7月25日 编号:网[2023]000170166”

根据《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对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信访事项,公安机关应当导入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并依照规定将办理结果告知信访人。承办的部门在办结后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及结果书面反馈信访部门。

需要依申请启动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信访人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诉求缺乏形式要件的,可以根据情况要求信访人补充。

对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信访事项,法律法规没有履职期限规定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两个月内履行或者答复。”

但是,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违反《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第三十八条之规定。2023年7月25日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告知信访人,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已转有权处理机关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国保处办理,至今已是2024年5月28日,过了10个月尚未履行或答复。

要么是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信访部门不履职,事实上没有转交信访人的信访事项给有权处理的机关;要么是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国保不履职,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信访人不清楚违法责任在哪个部门?

前者是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的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机关,后者是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的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它们都属于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的职权范围。

信访人清楚认定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违反《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四条或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依法纠正。

请求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履行《信访工作条例》《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依法对2023年7月18日收到国家信访局、上海市信访办、上海市公安局转交的信访事项依法予以受理或书面答复。

此致

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                                        

信访人:冯正虎

2024年5月30 日

附件:

1、国家信访局网上信访及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的告知书【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信访事项告知书杨公(网)告字[2023]487号】

2、冯正虎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国家赔偿法书及证据材料

3、信访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材料

1、国家信访局网上信访及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的告知书【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信访事项告知书杨公(网)告字[2023]487号】

2、冯正虎致上海市公安杨浦分局信访书(2)的邮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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