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监督 信访投诉 冯正虎:如何依法保护中国访民的人身权

冯正虎:如何依法保护中国访民的人身权

中国法律体系日益完善,有法可依已不成问题,关键在于有法必依,必须依法行政与司法,确保法律得以实施,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根据最新发布的《信访工作条例》、《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是政府的基本职能,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任务。

但是,地方政府为了追求“零上访”的政绩,违反《信访工作条例》相关规定,将各区宾馆、酒家、旅店以及郊区的农家乐等变成“黑监牢”,用以关押进京维权访民,并雇人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例如,上海市民宋嘉鸿公开举报了《上海黑监牢名录180例》,其他地方政府非法拘禁访民的案例在网络上已有大量揭露。如何依法保护中国访民的人身权?这是保障中国人权的根本问题。

若信访人员的人身权受到侵害,可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向所在地方政府提出请求履行保护公民人身权职责的申请。若地方政府不履职,可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一)项,向上一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若对上一级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六)项、第四十七条,向法院提起诉讼。

现公开上海市民崔福芳向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提出《请求履行保护公民人身权职责申请书》的案例,供律师及其他法律工作者参考。

请求履行保护公民人身权职责申请书

申请人:崔福芳,女,

住址:上海市南码头路###号###室  

邮编:200125  

联系电话:13564097383

请求事项

1. 请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依法履行保护公民人身权的职责,制止下属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及外雇人员非法绑架、限制申请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2. 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并责令其向申请人公开赔礼道歉;  

3. 依法对申请人因非法拘禁、限制自由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及经济损失给予赔偿;  

4. 切实保障申请人未来的人身安全,防止类似侵权行为再次发生。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崔福芳系上海市浦东新区居民,因浦东新区世博动迁问题导致私房被非法拆迁,十几年未获任何合法安置。申请人的拆迁事发地是归浦东新区周家渡街道管辖,目前暂时居住地是归浦东新区金杨街道管辖。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长期通过法律诉讼及信访渠道依法维权。然而,自维权以来,申请人多次遭到街道工作人员及雇佣人员以非法拘禁、绑架、暴力侵害等形式的迫害,严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

一、以下事实清晰表明具体违法经过:  

1. 2022年9月28日非法拘禁案件  

申请人在江苏扬州老家探访时,浦东新区周家渡街道派遣多名工作人员跨区域实施暴力绑架,未经任何法律程序将申请人押送回上海,并非法拘禁于崇明堡镇堡港村黑监狱44天(详见证据)。  

整个抓捕过程中,抓捕人员未出具任何合法证件、手续,亦未对申请人进行任何合法程序的审查和讯问,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2. 2018年两会期间非法拘禁案件  

2018年2月27日,金杨街道工作人员及其雇佣人员以“维稳”为名,将申请人非法带至浦东川沙缘中林庄园拘禁达23天。  

在此之前,金杨街道维稳人员为达到“维稳”成绩,曾多次以威胁、挑唆等形式试图迫使申请人上访北京或其他上级机关,在申请人未服从威胁的情况下,采取绑架和非法拘禁的方式变相实施报复,严重侵害申请人人身安全与自由。  

3. 其他典型非法限制自由案件  

2015年3月7日至3月15日,申请人曾遭金杨街道工作人员软禁于其居住房屋内达9天,不得随意外出;  

– 2008年至2020年期间,申请人因多次依法信访诉求,多次遭街道及第三方雇佣人员暴力侵害和非法拘禁。  

持续的侵害与现状  

申请人的人身自由及信访、诉讼权利持续受到相关机构非法限制,并因频繁遭受非法拘禁和暴力侵害,身心健康严重受损。上述事实证明,相关街道办事处及其下属机构未依法履行保护公民人身权利的职责,反而基于非法目的滥用职权,聘用社会不明人员实施违法行为,迫害合法公民权益,违背了《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

二、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第三十三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强制措施、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受害人有权在规定期限内依法申请复议,请求纠正并追究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法院有权确认该行为违法并责令相关机关予以纠正,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  

行政机关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向受害人赔礼道歉,赔偿非财产损失和经济损失。  

6. 《行政强制法》第十条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由法律授权,非法限制或剥夺自由行为均属违法。  

三、申请人的请求

鉴于上述事实与相关法律依据,申请人郑重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提出如下请求:  

1. 启动对相关街道办事处及责任人非法侵犯申请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展开全面调查,查明事实并依法追究违法人员的刑事及行政责任;  

2. 停止一切针对申请人实施的违法侵害行为,并有效保证申请人未来的人身自由和安全不再受侵犯;  

3. 责令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向申请人公开赔礼道歉,并返还因非法拘禁期间被扣押的身份证、手机及其他财产;  

4. 根据《国家赔偿法》,依法对申请人因非法拘禁、绑架所造成的精神及经济损害给予合理赔偿;  

5. 对辖区街道工作人员及外聘维稳人员展开全面整改和法治教育,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申请人作为一名普通公民,却长期遭受非法拘禁、绑架和限制人身自由等违法行为,身心健康严重受损,正常生活被彻底破坏。申请人恳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依法履行保护公民权益的职责,坚决杜绝相关机构违法行为,为申请人讨回公道。同时,坚信依法治国是中国基本国策,任何滥用职权、违法侵权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区长 吴金城

申请人:崔福芳  

2025年4月14日  

附件证据

1、《冯正虎:上海市民崔福芳被非法拘禁的七个典型案例解析及法律分析》

2、《崔福芳自述被非法非法拘禁的七件案例及证据材料》

3、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图、崔福芳致浦东政府请求政府履职申请的邮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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