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监督 法律人之声 辩冤白谤不是错!——吕先三案家属恳请取消对周泽律师的行政处罚

辩冤白谤不是错!——吕先三案家属恳请取消对周泽律师的行政处罚

尊敬的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朝阳局长:

我是周泽律师代理的安徽吕先三律师上诉案的家属——吕先三律师的妻子赵静。今天下午,我震惊地获知周泽律师因代理吕先三上诉案被停业一年的消息,周泽律师被拟处罚是因为我丈夫辩护而导致,使我痛苦万分,甚至绝望。周泽律师不是第一个因代理吕先案被停业的律师,之前已经有一位安徽本地律师因为代理吕先三案而受到停业半年的处罚了。对于二位律师,我深感愧疚,如果时间能倒流,我会选择放弃为我丈夫请律师,我情愿让我丈夫坐12年冤狱,也不会委托律师辩护了!既然我们一家是蝼蚁,也许本就应该认命……

周泽律师是如此正直善良的优秀律师,看到我一手抱着小儿子,一手拖着大儿子,一边为丈夫喊冤,一边为因喊冤而被拘留的70多岁的公婆四处求助,周泽律师十分同情我们一家老小,周泽律师和斯伟江律师完全出于公益的目的,自掏腰包倒贴差旅费代理了吕先三上诉案。安徽高院二审将吕先三的判决结果由一审的12年改判为3年,也证明周泽律师的辩护是被安徽高院肯定的,周泽律师不应受到处罚,而应该受到表彰。

二审改判后,针对我们全家的报复接踵而来。要起诉我被拘一个月的年迈多病的公公婆婆,婆婆受惊吓摔伤腿,一病不起。然后是要拍卖我家唯一的住房。然后就在我疲于应付之时,又得知周泽律师将被处罚,令我彻底崩溃!我真想带着年迈的公婆和年幼的两个孩子彻底告别这个世界,一了百了……

我们不是法律专业人员,但我们明白一个朴素的道理,法律应该弘扬善,惩处恶,但现在的局面,我们一家老小想不通:为什么已经被确凿证明刑讯逼供徇私枉法的办案人员没有受到惩处,反而是依法辩护澄清事实真相的周泽律师受到了处罚?

我们全家认为,周泽律师为吕先三所做的辩护是在法律框架下进行的,是在尊重事实的前提下进行的,不存在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因为我们不是法律专业人员,就借用周泽律师的解释,向您汇报一下周泽律师依法依规代理吕先三案的情况,请贵局明察,还周泽律师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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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告知书

“司法局拟处罚我的“违法行为”事实是:“2020年1月17日,新浪微博账号‘周泽拍案’发表主题为‘合肥公安办吕先三律师的套路’的文章,文章中配有合肥视侦支队办案区讯问三室二的视频截图,并附上文字‘警:我们现在要把他们几个搞到位,领导批示的,按照上海那一套给他搞到位’的文字,同时文章中配有犯罪嫌疑人‘罚站37分钟’文字的照片以及标有‘检察院’水印的‘梅泉的笔录’;2020年3月20日,新浪微博账号‘周泽拍案’发表主题为‘周泽:吕先三案,公诉人问题大了!’的文章,配有一张照片,照片上标注‘第九次按压手铐持续23秒’;2020年8月22日,新浪微博账号‘周泽拍案’发表主题为‘周泽:合肥十几个律师的侥幸’的文章,配有一张照片,照片上标注‘第九次按压手铐持续23秒’,并在文章中披露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的案卷材料中的笔录内容。”

朝阳区司法局认为,我批评吕先三案办案机关及办案人员刑讯逼供、违法办案的问题,是“以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从而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我作停业处罚。

作为一个执业近二十年的资深刑辩律师,前法制传媒记者、大学媒介法教学研究人员,我的硕士论文(已在陈兴良教授主编的《刑事法评论》发表)研究的就是司法与传媒的关系。我自认为对律师言论与司法的关系,以及律师庭外言论的法律边界,有着准确把握的。因此,面对朝阳区司法局拟对我作停业处罚的决定,我十分困惑。

在此,我谨提出如下问题,希望引起公众的严肃讨论,以期为律师主管部门规制律师庭外言论,提供更为全面的认识补给,并为规则的制定者完善规则,提供参考意见:

1、律师批评办案机关的违法办案、刑讯逼供的问题(不可避免会使用到案卷材料),是否属于《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制的“律师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不得以下列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第(四项)所指“违反规定披露、散布”“本人、其他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获悉的有关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的行为?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关于“律师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不得以下列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第(四项)所指“违反规定披露、散布”“本人、其他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获悉的有关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的“违反规定”,是指违反什么规定?

3、《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关于“律师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不得以下列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规定所指“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应该如何理解?是否仅指在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程序中程式化地向不同办案机关提出各种申请和意见、建议,进行形式辩护?

4、辩护律师对不同办案机关、办案人员在不同诉讼程序中侵害当事人合法权利的违法、失职行为,是否可以进行公开批评?

5、律师对办案机关及办案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批评(包括公开批评,为证明办案人员违法失职行为而使用案卷材料),是否属于“以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案”?律师对办案机关及办案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批评对依法办案具有什么样的影响,是正向影响,还是负面影响?是会促进办案机关、办案人员依法办案,公正司法,还是会导致办案机关、办案人员不依法办案,司法不公,甚至更加肆无忌惮地违法办案,迫害当事人?

6、这些年发生的若干重大冤错案件,都是通过律师披露案情,对办案机关及办案人员违法办案的问题进行批评,引起社会关注,从而在舆论推动下得到公正处理或相对公正处理的(典型者如“于欢案”、“许霆案”,也包括我与斯伟江辩护的吕先三、熊昕、詹肇成等多位律师被控罪的案件)。很多当事人申诉上访多年的陈年冤错案件(典型者如“陈满案”、“张辉张高平案”、“聂树斌案”),最后也是通过律师对当年违法办案的揭露、批评,引起社会关注,并在舆论推动下得以平反的。律师在这些案件中不仅很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如果将这些律师对办案机关及办案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批评(包括公开批评,为证明办案人员违法失职行为而使用案卷材料),认定为“违反规定披露、散布”“本人、其他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获悉的有关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的“以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行为,而进行处罚,正当性何在?

7、在审判公开的司法原则下,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律师当庭对办案机关、办案人员提出的批评、建议(这是基本的辩护常态),与律师公开对办案机关、办案人员进行批评,提出建议,是否有本质的区别?

8、宪法关于公民有权对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批评、控告、申诉、检举的规定,是否适用于律师对办案机关及办案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批评?”

我作为吕先三的妻子,申请参加对周泽律师行政处罚的听证会,请允许我到听证会现场陈述事实,附上参加听证会的申请一份,请批准。

此致

            敬礼

赵静

2020年12月22日

周泽-4
周泽律师

附件:

周泽律师的行政处罚听证会陈述申请

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

       本人是吕先三的妻子赵静,  ,也是吕先三上诉案的辩护人律师周泽律师的委托人。   

本人申请参加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对周泽律师停止执业一年的行政处罚的听证会进行陈述,朝司听告字(2020)003号。

       周泽律师被处罚是因代理吕先三上诉案所致,本人作为吕先三的妻子、委托人,对周泽律师的辩护工作非常了解,本人申请在听证会上陈述周泽律师代理吕先三案件时的相关事实,协助贵局查清事实。

此致: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

                                                                                             赵静2020年12月22日

出处:微信公众号(安徽吕先三律师案2)https://weibo.com/ttarticle/x/m/show/id/2309404585183155192051?wb_client=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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