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司法部及部长唐一军、党组书记副部长袁曙宏的公开信
——致函人(被害人)程海,原北京悟天律师事务所设立人。
律师法第二条规定,律师职责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律师是社会的法律监督者、法律维护者,法律是他们的立命之本。律师依靠提供法律服务生存和发展,从整体而言,他们是最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社会群体,因此也是法制国家制度最忠诚和最坚定的维护者。由于中国公共监督体制的重大缺陷,律师的监督就格外重要,不可或缺。正是有了律师监督公检法依法办案、监督政府依法行政,才减少了很多冤假错案、错事,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有些公权者对律师非常讨厌,有的甚至达到了恨之入骨的程度,因为律师是他们违法行政、违法办案的强大阻力。为了减低律师对他们的违法行为的监督(认为是“负面影响”),他们把律师描绘成麻烦制造者、为坏人辩护,甚至把律师看成犯罪嫌疑人一样,有时会动用一切手段千方百计阻挠律师工作,包括要求司法行政机关等打压依法办案的律师、甚至强令他们退出一些所谓敏感案件的代理,在一些与公权违法严重法治博弈激烈的案件中,律师常常会受到不让会见、不给阅卷,被公检法人员殴打的情况。因此,坚持法治的中国律师工作是非常艰难的。说这些只是使你们对坚持法治的中国律师工作有一个大致了解,消除误会和偏见。
律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本所和本所律师进行年度考核,在每年的年度考核后向本地地市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本所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本人设立的原北京悟天律师事务所,每年都按此规定向北京市昌平区司法局报送年度考核材料。
吴爱英把持司法部期间,于 2010 年制定了《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公然与律师法第二十四条相对抗,另行违法规定由各省市级司法厅局对所属律所和律师进行年度(检查)考核。该办法借此对不听话的律所和律师进行“管卡压”,并帮助其所属的各级律协收取高额年费,如北京市律协一年的收费数约五六千万元(律师每年交纳高达 2000 元年会费),而律协对律师执业权被侵害的求助无所作为,有时反过来变成某些公权机关阻碍和打压律师依法执业的帮凶和打手,受害律师怨声载道。近年来我和全国一些律师多次向司法部、国务院等提出撤销该年度考核办法的意见和建议、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包括 2015 年向请国务院申请行政裁决,或被驳回、或石沉大海。
为了维护律师法的效力和权威,维护律师所的合法权益,2017 年悟天所针对昌平区司法局强令参加其组织的年度检查考核,向昌平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驳回后又向昌平区法院起诉,但法院至今不给立案。因此,北京市司法局和昌平区司法局对致函人怀恨在心。2018 年2 月 5 日北京市司法局作出《关于同意注销北京悟天律师事务所的决定》[京司许律(2018)99 号]。该文称:昌平区司法局 2017 年 6 月23 日责令你所限期 7 日内接受年度检查考核,8 月 3 日又向社会公告要求你所 15 日内按照规定要求向该局提交材料接受年度检查考核。因你所逾期不参加年度检查考核,根据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你所视为自行停办,我局决定注销北京悟天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北京市司法局适用你部违法的该办法注销悟天律所,是对致函人的打击报复,是滥用职权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一,律师法规定律师事务所终止情形由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律师法规定的“自行决定解散”是自行申请,但悟天所设立人并未决定和申请解散。
第二,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没有规定也没有授权司法部设立对律所逾期不参加其年度检查考核“视为自行停业、予以注销”的权力,司法部越权增设的律所该终止条件,没有法律依据,依法无效。
第三,《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第二十六条已经被你部 2016 年修改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所废止。该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律所终止的全部情形中没有逾期未参加年度考核视为自停业予以注销终止的情形,第七十八条规定此前司法部有关律师管理的规章等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昌平区司法局并没有依法送达悟天所参加其年度检查考核最后期限通知(明知悟天所地址不上门送达,公告栏张贴通知拍照后立即撕毁)。悟天所对该通知不知情,并无故意逾期参加其违法年度检查考核的情形。
第五,注销行为是恶意行政,没有正当性。悟天暂时未参加被控告人组织的年度检查考核,并无任何的不良社会后果,该局应当本着依法“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处理,没有任何的“教育”, 直接并迅速注销绞杀。
对悟天所的注销是北京市司法局王群(副局级人员)和杨健决定的,赵跃和朱玉柱协助到昌平区司法局要求该局于 2018 年 1 月 29 日当日对悟天所下达视为自行停业并进行清算的告知书。
悟天所被违法注销后,致函人联系了北京多家律师所签订聘用合同,在悟天所被违法注销后的六个月时间内,分别两次向北京市的朝阳区和门头沟司法局申报变更执业机构申请,门头沟司法局收到我转所申请后要求补正材料,我同时把被其他律师所聘用的合同复印件寄给北京市司法局的,告知其已经有律师聘用的事实。该局审批处的工作人员拆开信件看后“拒收退回”。2020 年 8 月 9 日,北京市司法以我在悟天律师被注销后 60 日内无其他律师所聘用为名,违法注销了我的律师执业。执业证被注销后,我向你部提行政复议被驳回,向北京市的两级法院起诉,拒收起诉材料。维权的路子被非法堵塞。
据说,注销悟天所和我的执业证书,是因为我当时担任了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 709 案件中被告人北京律师王全璋的辩护人,他坚持要我为他辩护,天津市等违法办案人员为了隐瞒案情和不愿意听到我依法辩护的意见,要为他指定辩护律师,才注销执业证书的。注销悟天所后,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立即通知他说悟天所已经注销我不能执业为他辩护,要他接受指定的律师,但他仍坚持我以亲友身份为他辩护, 后干脆注销了我的律师证。王全璋案件已经在 2019 年 1 月宣判,他本人也于 2020 年 4 月刑满出狱。该案结束了,不必要再为此纠结。始作俑者傅政华也被免去司法部部长职务。
悟天所和本人律师证被注销,是因为本所捍卫律师法的尊严和权威,而被北京市司法局和昌平区司法局违法注销了执照。这是中国律所和律师第一例为了维护律师法正确实施而被注销律所和律师执照严重违法事件。这是中国律师的骄傲,说明中国律师还有人宁可失照也要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但这也是中国司法行政机关的巨大耻辱,因为是明目张胆地破坏律师法的实施,将载入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国法治的耻辱史。我是国内外、体制内外公认中国最坚持法治的律师,注销本所和我的执业证,法理不容、天理不容,相关责任人员一定会因此承担法律责任。中共党章规定每个共产党员都要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因此严重违法也是反党的,把司法部搞成凌驾于全国人大和党中央之上的独立王国,是非常危险的,也一定会受到党纪政纪惩处。
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要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执行上级违法命令要承担法律责任。二位是新任司法部长、是当过律师的党组书记和副部长,更应该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律必须被严格遵守,这是建设法治国家的最基本要求。你部 121 号令破坏了法律的正确实施、破坏的国家法制统一,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立即依法自行审查和撤销。如果你们认为应当由司法行政机关主导律师和律所的年度考核,应当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修改律师法第二十四条,但在该法条未修改前还是应当严格遵守。虽然这是前任吴爱英、傅政华担任所为,但如果你们继续执行,也是共同破坏了法律正确实施,构成滥用职权。北京市司法局注销悟天所和本人的执业证书严重违法,上级行政机关有权利和义务依法撤销,故请司法部纠错责令该局依法撤销两项注销决定,或直接决定予以撤销,对做出注销决定的违法责任人员给于相应法律制裁,以维护致函人合法权益,监督下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如果司法部新任负责人仍然坚持错误, 那就是不可原谅的,本人可以依法提出控告。
也请北京市司法局以及局长李富莹、党组书记苗林自行纠正本局的违法行为,立即撤销两个违法的注销决定。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并部长唐一军、 党组书记袁曙宏
北京市司法局并局长李富莹、党组书记苗林
致函人:程海
电话 18910535236
2020 年 11 月 16 日
附:北京市司法局 2018 年注销北京悟天律师事务所的决定和注销程海律师执业证书的决定
注:本公开信 于2020年11月18日用EMS 送达司法部负责人
1、北京市司法局 2018 年注销北京悟天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同意
注销北京悟天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京司许律[2018]99号
北京悟天律师事务所:
根据北京市昌平区司法局向我局提交的《关于注销北京悟天律师事务所有关情况的报告》(昌司文[2018]4号)及相关证明材料说明,北京市昌平区司法局2017年6月23日责令你所限期7日内接受年度检查考核,8月3日又向社会公告要求你所15日内按照规定要求提交材料,你所至今未按照规定要求向北京市昌平区司法局提交材料接受年度检查考核。依据《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你所行为视为自行停办,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的情形。
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你所应当履行公告和清算义务。2018年1月29日,北京市昌平区司法局向你所下达了终止停办《告知书》(昌司告[2018]1号),限你所3日内向社会公告律所停办、终止事项,并依法进行清算。截至2018年2月2日限期届满,你所未向社会公告终止事项,未启动清算工作。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北京市昌平区司法局于2018年2月2日作出了关于北京悟天律师事务所终止停办的《公告》,并向社会进行了公告。
经过审查,我局认为北京市昌平区司法局报告意见及上报材料符合《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决定注销北京悟天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1100005636824201)。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你所执业许可证被注销后的债权债务由你所设立人承担。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司法局
2018 年 2月 5 日
2、注销程海律师执业证书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