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正虎致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赔偿申请书
【编者按】
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国内安全保卫部门警察炮制的所谓冯正虎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的刑事假案,用一个“冯正虎没有缴清十万罚金”的简单案由频繁折磨冯正虎,威胁冯正虎的家人,企图让冯正虎蒙受冤狱,致使冯正虎的声誉、财产及身心受到极大损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规定,冯正虎涉嫌拒不执行法院裁决罪一案于2012年5月立案,并冻结了冯正虎支付宝、银行的钱款,至今八年多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因此承办该刑事假案的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已违法,应当依法予以国家赔偿。
请求人冯正虎于2019年7月11用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EMS:1116693697978)向赔偿义务机关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提交国家赔偿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赔偿义务机关于2019年7月12日收到,但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所以请求人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上海市公安局2019年9月17日收到赔偿请求人的赔偿复议申请书及其证据材料(EMS:1116691799778),但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所以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于2019年12月5月向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EMS:1118759809778)。
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已超过《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审理期限,故再次提出赔偿申请,请法院依法立案审理。
刑事赔偿申请书
赔偿请求人:冯正虎 男 1954年7月1日出生 身份证:310108************ 住址:上海市政通路240弄3号 邮编:200433 电话:13524687100 国家赔偿义务机关: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 法定代表人:陈志康 局长 住址:上海市平凉路2049号 电话:021-65431000
国家赔偿复议机关:上海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局长 住址:上海市武宁南路128号 邮编:200042
赔偿请求
1、撤销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立案决定书(沪公杨字[2012]725号)。
2、撤销关于冯正虎的《上海市公安局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解冻冯正虎的支付宝账号及银行账号。
3、赔偿义务机关冻结冯正虎账号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向冯正虎支付冻结账号内所有存款的92个月的银行定期利息(2012年12月起至2020年8月)。
4、要求返还扣押的冯正虎私人财物,损坏物品予以赔偿。
5、赔偿义务机关44次以刑事传唤方式限制请求人冯正虎人身自由的赔偿金15257元人民币。
6、向请求人冯正虎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88000元人民币。
事实与理由
在周永康统治中国政法的年代里,坚守法律、维护公民权利的冯正虎成了维稳对象,2012年2月起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的国内安全保卫部门警察、五角场派出所警察及其雇佣的保安人员囚禁在冯正虎的居所,非法限制冯正虎人身自由267天(2012年2月27日至11月20日)。期间,为了掩盖非法拘禁的罪恶,2012年5月炮制了所谓冯正虎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的刑事假案,用一个“冯正虎没有缴清十万罚金”的简单案由频繁折磨冯正虎,威胁冯正虎的家人,企图让冯正虎蒙受冤狱。
事实上,冯正虎根本没有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这起法院判决原本是一起冤案,冯正虎经营的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合作编辑出版一本电子书《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出版书号:ISBN 7-900609-33-4),致使主编冯正虎遭受三年冤狱及10万元罚金。冯正虎不服枉法裁判,但尊重法律,按照法院的缴款约定,每月如数缴纳罚金,从未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裁定。而且,缴纳罚金都有法院的收据凭证。
一个显然没有犯罪事实的刑事假案,可以折腾八年多,抄家扣押与本案无关的私人财物,冻结了冯正虎2个支付宝账号、8个银行账号,从2012年12月至2019年12月连续11次(每次半年或一年)延长冯正虎的账号冻结,致使冯正虎有存款的账号至今未解冻,冻结至2020年12月。5年间(2012年5月10日至2017年7月18日),荣获44次刑事传唤,堪称世界之最,其中23张传唤通知书(2013年1月9日至2015年6月3日)写错法律条款如同废票。
2012年11月中共十八大会议结束,习近平出任中共总书记,冯正虎也获得人身自由。照理说,这个刑事假案也应该撤案,结束迫害。承办警察及相关法官、检察官都清楚这是瞎折腾、是违法犯罪的,但这个所谓冯正虎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的刑事假案居然还能存活,至今未撤案,冻结冯正虎支付宝、银行账号的强制措施仍在执行,继续践踏法律的权威与尊严,侵害冯正虎的财产与身心。
请求人冯正虎已将所有与这起刑事假案相关的材料汇编成册《谁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剖析上海警察制造的刑事假案》(包括全部证据材料),足以证明赔偿义务机关的违法行为并对请求人的伤害。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 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办案机关未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或者返还财产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侵犯财产权:……(四)未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立案后超过两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第三条第(四)项规定,冯正虎涉嫌拒不执行法院裁决罪一案于2012年5月立案,并冻结了冯正虎支付宝、银行的钱款,至今八年多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承办该刑事假案的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警察已违法。
因此,请求人冯正虎依法向赔偿义务机关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赔偿请求的法律依据与理由:
1、解除对冯正虎财产的扣押、冻结,并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赔偿金。
该项诉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第(二)、(三)、(四)、(七)项之规定。
2、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支付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15257元人民币。
该项诉求依据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8日下发通知,公布了2020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具体数额为每日346.75元。
赔偿义务机关44次以刑事传唤方式限制请求人冯正虎人身自由,应当支付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15257元人民币,即44日×346.75元。
3.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向请求人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88000元人民币。
该项诉求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采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强迫冯正虎成了犯罪嫌疑人,被折腾七年多,44次刑事传唤审讯,抄家扣押与本案无关的私人财物,冻结冯正虎的银行存款,致使冯正虎的名誉、身心和财产受到极大损害。所以,要求赔偿义务机关为请求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88000元人民币。
综上所述,请求人的损害应当依法得到国家赔偿。
请求人依据《国家赔偿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于2019年7月11日用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EMS:1116693697978)向赔偿义务机关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赔偿义务机关于2019年7月12日收到请求人的国家赔偿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但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请求人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EMS:1116691799778),但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
因此,请求人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请求法院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与权威,支持请求人的请求,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请求人: 冯正虎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证据材料)
1、冯正虎向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提交的国家赔偿申请书
2、冯正虎向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提交国家赔偿申请书的邮寄凭证(2019年7月11日)
3、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收到国家赔偿申请书的邮局凭证(2019年7月12日)
4、请求人向上海市公安局提交的赔偿复议申请书
5、冯正虎向上海市公安局提交赔偿复议申请书的邮寄凭证(2019年9月16日)
6、上海市公安局收到赔偿复议申请书的邮局凭证(2019年9月18日)
7、冯正虎向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提交赔偿申请书的邮寄凭证(2019年12月5日)
8、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收到赔偿申请书的邮局凭证(2019年12月6日)
9、《谁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剖析上海警察制造的刑事假案》(包括全部证据材料)文集光盘
10、请求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图、冯正虎致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申请书的邮寄凭证(2020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