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琴的刑事赔偿复议申请书(1)
【编者按】
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错误刑拘江琴34日(2019年3月1日至4月4日,其中3月1日至3月6日是北京警方代理上海警方扣押的),不肯认错,做出了不予赔偿的刑事赔偿决定书,其理由是:2019年3月7日申请人江琴因涉嫌2019年2月11日在北京寻衅滋事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刑事拘留。
事实上,江琴2019年2月11日没有涉嫌寻衅滋事的事实。当日,在建设部信访结束出门后,与其他上海访民合照留念,照片中有一条“中国法制在哪里?的横幅”。
照片里的这条横幅表述不正确。中国法制在哪里?其实,中国法律应有尽有,问题不是没有法制,而是有法不依。正确的表述是,中国法治在哪里?访民不懂“法制”与“法治”的一字之差,这不算涉嫌寻衅滋事吧?
因此,江琴不服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的赔偿决定书依法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刑事赔偿复议申请。(EMS:1117270981278)
本申请书由冯正虎代写。
刑事赔偿复议申请书(1)
申请人:江琴 女 身份证号码:320625**********768X; 户籍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凯旋路14**弄**号 邮编:201208 联系电话:18100075519
被申请人(国家赔偿义务机关):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 法定代表人:祝新军 局长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威宁路201号 邮编:200336
复议请求
1、撤销刑事赔偿决定书【沪公(长)(刑)赔决字[2020]003号】
2、要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因刑事拘留坐牢34日(2019年3月1日至4月4日)予以国家赔偿。按照《国家赔偿法》第33条、第34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5条之规定,赔偿原告拘留期间受到伤害的费用138737元人民币,其中:
(1)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11789.5元人民币
(2) 因非法监禁不能工作的经济损害赔偿金:58947.5元人民币
(3) 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68000元人民币。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江琴系旅美华侨,美国人的配偶,常年居住美国。因母亲在国内,需要女儿回国探望照顾,而且申请人原来在国内的私房2009年遭强拆至今未安置补偿,故暂时回沪探望照顾母亲,并依法上访反映房屋强拆问题。
因遭受被申请人错误刑拘申请人34日(2019年3月1日至4月4日,其中3月1日至3月6日是北京警方代理上海警方扣押的),向被申请人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但是,被申请人违反法律,歪曲事实,因维稳政绩的需要找借口侵犯申请人的人身自由权,却不肯认错,做出了不予赔偿的刑事赔偿决定书,其理由是:2019年3月7日申请人江琴因涉嫌2019年2月11日在北京寻衅滋事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刑事拘留。
谁在北京寻衅滋事?肯定不是江琴。2019年2月11日,是春节假期后的第一天上班日,北京各机关的信访部门开门了,江琴在北京开始依法上访。2月11日上午大约在8点左右到了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排队登记投诉,接待后遇见了上访的熟人,在信访接待室门外合影。然后,独自一人乘公交车赶去国家信访局,又是排队登记投诉。下午二点左右,去最高法院接待室附近的上海高级法院驻京办事处,又是排队登记,反映因上访被行政拘留的冤情。一天忙忙碌碌地奔波,依法走访,哪来时间寻衅滋事?
如果在一张合影照里,有申请人江琴一个不起眼的头影,也吓得个别地方官员语无伦次,指令警察以涉嫌寻衅滋事刑拘申请人,申请人实在无语了。
寻衅滋事是指行为人结伙斗殴的、追逐、拦截他人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其他寻衅滋事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申请人与熟悉的上海访民走访接待结束,也算到此一游,离别前在不妨碍他人行走的门外空地拍照留念,符合人之常情,也不违反法律的禁令。这个拍照的行为及这张照片内容,是否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吗?完全对不上号。认为江琴被摄影的行为是涉嫌寻衅滋事的人,才是无事生非,没事找事,寻衅滋事。
现在看来,这张有江琴头影的图片是反映访民的真实心情:私人房产被侵占,人身自由被侵犯,投诉有门但不作为,走访疲命,无尽头,冤啊!
但是,照片里的这条横幅已落伍了,表述不正确。中国法制在哪里?其实,中国法律应有尽有,问题不是没有法制,而是有法不依。正确的表述是,中国法治在哪里?
访民不懂“法制”与“法治”的一字之差,这不算涉嫌寻衅滋事吧?国家级的《法制日报》也刚刚从今年6月更名为《法治日报》。
所以,检察机关的判断是正确的,司法公正,拒绝被申请人要求检察院逮捕申请人的请求,没有让被申请人把办错案的责任甩锅给检察机关。
综上所述,申请人根本没有寻衅滋事的事实,也就谈不上申请人涉嫌寻衅滋事罪,是被申请人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的,错误地认为申请人涉嫌寻衅滋事罪,并进行刑事拘留。
说白了,被申请人是配合地方政府的维稳政绩需要,2019年3月5日全国“两会”召开的期间,以“江琴涉嫌寻衅滋事”的借口滥用刑事拘留权,限制申请人的人身自由(2019年3月1日至4月4日),阻止其进京上访。
被申请人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这是典型的渎职行为。
被申请人已经无罪释放申请人,就应当依法对申请人错误的刑事拘留予以赔偿,并赔礼道歉。
因此,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刑事赔偿决定书,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请求上海市公安局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与权威,支持申请人的请求,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市公安局(法制办)
申请人: 江琴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国家赔偿决定书【沪公(长)(刑)赔决字[2020]003号】
2、申请人向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提交的国家赔偿申请书
3、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图1、中国法制在哪里?
图2、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国家赔偿决定书【沪公(长)(刑)赔决字[2020]003号】
中国法制在天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