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院长徐世亮)
(EMS:1242882475708)

催告人(原告): 冯正虎
住址:上海市杨浦区政通路
联系电话:13524687100
被催告单位: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133号
收件部门:立案庭(并抄送院长办公室)
一、案件基本情况
催告人因与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被告一)、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被告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被告三)航空旅客运输及旅行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于2026年4月7日通过中国邮政EMS(快递单号:1155329874974)向贵院依法递交《民事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包括起诉状副本三份、证据材料一套、原告身份证明等),请求贵院依法立案受理。
经查询EMS物流记录,贵院已于2026年4月8日签收上述起诉材料(详见附件一:EMS快递单及签收记录截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贵院于2026年4月8日签收起诉材料,法定七日期限于2026年4月15日届满。
截至本催告函发出之日(2026年8月2日),贵院已签收起诉材料超过116日,远超法定的七日立案审查期限,但贵院既未依法登记立案,亦未依法作出不予立案裁定,也未出具任何书面凭证说明理由。
催告人真诚希望,本事件系因工作疏漏或程序流转中的暂时延误所致,无需启动后续法律程序即可得到妥善解决。
二、法律依据
(一)立案登记制的强制性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中共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二)催告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
催告人的起诉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起诉条件:
原告适格: 催告人冯正虎系本案直接利害关系人,与被告之间存在真实的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及旅行保险合同关系,因被告拒绝全额退款而遭受直接经济损失,具有合法的原告资格;
被告明确: 被告一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被告二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被告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均为依法登记的企业法人,主体身份明确;
诉讼请求具体: 请求判令返还机票款5,394元及旅行保险费816元,合计6,210元,免除不合理扣费,并支付自拒退之日起按LPR计算的利息;
事实根据充分: 包括机票订单、保险订单、EMS邮寄凭证及签收记录、与被告的售后沟通记录等证据材料;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系合同纠纷,被告一住所地在上海市长宁区,贵院依法具有管辖权。
催告人已穷尽其可能履行起诉义务,起诉材料齐全,起诉条件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三、催告事项
基于上述事实与法律依据,催告人现向贵院郑重提出如下催告事项:
1.如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 请贵院在收到本催告函后立即依法登记立案,并向催告人出具立案通知书;
2.如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 请贵院依法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立案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具体理由和法律依据,并告知催告人依法享有的上诉权利;
3.如认为起诉材料需要补正: 请贵院依法一次性告知催告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期限,催告人将积极配合及时补正。
四、救济权利告知
催告人特此明确告知:如贵院在收到本催告函后仍不依法立案或不依法作出不予立案裁定,催告人将依法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就贵院不予受理裁定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向贵院或者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投诉,请求查明事实,追究相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责任;
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相关规定,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或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请法律监督,请求检察机关对贵院逾期不立案的违法情形提出检察建议;
依法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反映情况,请求行使监督权,督促人民法院依法履行立案职责。
本案涉及当事人的法定诉权保障问题,涉及人民法院立案登记制的贯彻落实问题。恳请贵院秉持司法公正,坚守法律底线,依法履行职责,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五、催告期限
请贵院于收到本催告函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催告人将视贵院的答复情况决定是否启动上述救济程序。
催告人再次声明,真诚希望本事件系因工作疏忽或程序流转中的暂时延误所致,并愿给予贵院充分、合理的答复期限,以促成问题在诉讼外妥善解决。
此致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催告人:冯正虎(签名)
日期:2026年8月2日
附件清单
1.起诉状邮寄凭证(EMS快递单,单号:1155329874974)复印件
2.EMS物流签收记录截图(签收日期:2026年4月8日)
3.催告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民事起诉状》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