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院长李旭辉)
(EMS:1242882470608)

催告人(原告): 冯正虎
公民身份号码:略
住址:上海市杨浦区政通路
联系电话:13524687100
被催告单位: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路10号
联系电话:010-67552114
收件部门:立案庭(并抄送院长办公室)
一、案件基本情况
催告人因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一案,于2026年5月17日通过中国邮政EMS(快递单号:1155329798174)向贵院依法递交《行政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包括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一套、原告身份证明等),请求贵院依法登记立案。上述邮件经邮政机构验视后发出(验视机构:胜利村支局,验视人:徐云婷),内件重量261克,邮资21.00元,面单打印时间为2026年5月17日15时09分58秒。
经查询EMS物流记录,贵院已于2026年5月18日14时19分签收上述起诉材料,签收方式为单位收发章签收(快递员:王进来,联系方式:17813672032)。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贵院应当在签收起诉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即法定立案审查期限至2026年5月25日届满。截至本催告函发出之日(2026年8月2日),贵院签收起诉材料已逾76日(法定截止日距今已逾69日),远超法定七日期限,但贵院既未依法登记立案,亦未依法作出不予立案裁定,也未出具任何书面凭证说明理由。
二、法律依据
(一)立案登记制的强制性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8号)第十三条:对立案工作中存在接收起诉状不出具书面凭证、未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不依法受理当事人起诉等违法违纪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中共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二)本案依法应当登记立案
1. 本案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7号)第一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公民依法提起的行政诉讼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2. 贵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系国务院组成部门,住所地位于北京市,贵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3. 催告人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告适格、被告明确、诉讼请求具体、事实根据充分,不属于依法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的情形。
三、催告事项
基于上述事实与法律依据,催告人善意提醒贵院注意以下法定职责,并郑重催告如下:
第一, 恳请贵院立即依法履行立案审查职责,在收到本催告函之日起七日内,对催告人于2026年5月17日提交的《行政起诉状》依法作出处理:
● 如符合起诉条件,请依法登记立案,并将受理案件通知书送达催告人;
● 如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请依法作出不予立案裁定,并在裁定书中载明不予立案的具体理由和法律依据,以便催告人依法行使上诉权。
第二, 如贵院认为起诉状内容存在需要补正之处,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一次性书面告知催告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以便催告人及时补正。
第三, 如贵院认为本案应由其他人民法院管辖,请依法告知催告人正确的管辖法院及法律依据,以便催告人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四、救济权利告知
催告人真诚希望,本事件系因工作疏漏或程序流转中的暂时延误所致,无需启动后续法律程序即可得到妥善解决。
但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催告人特此明确告知:如贵院在收到本催告函后仍不依法登记立案,或不依法作出不予立案裁定,催告人将依法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其依法立案、审理本案,或依法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向贵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请求查明事实,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责任;
3.依据《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之规定,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或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请求检察机关对贵院逾期不立案的违法情形提出检察建议;
4.依法向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反映情况,请求依法行使监督权,督促贵院依法履行立案职责。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催告人(签名):冯正虎
2026年8月2日
附件清单
1.起诉状邮寄凭证(EMS快递单,单号:1155329798174)复印件
2.EMS物流签收记录截图(签收日期:2026年5月18日)
3.催告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行政起诉状》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