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冯正虎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一案逾期不立案的催告函 | 范例008

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院长李旭辉)

(EMS:1242882470608)

催告人(原告): 冯正虎

公民身份号码:略

住址:上海市杨浦区政通路

联系电话:13524687100

被催告单位: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路10号

联系电话:010-67552114

收件部门:立案庭(并抄送院长办公室)

一、案件基本情况

催告人因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一案,于2026年5月17日通过中国邮政EMS(快递单号:1155329798174)向贵院依法递交《行政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包括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一套、原告身份证明等),请求贵院依法登记立案。上述邮件经邮政机构验视后发出(验视机构:胜利村支局,验视人:徐云婷),内件重量261克,邮资21.00元,面单打印时间为2026年5月17日15时09分58秒。

经查询EMS物流记录,贵院已于2026年5月18日14时19分签收上述起诉材料,签收方式为单位收发章签收(快递员:王进来,联系方式:17813672032)。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贵院应当在签收起诉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即法定立案审查期限至2026年5月25日届满。截至本催告函发出之日(2026年8月2日),贵院签收起诉材料已逾76日(法定截止日距今已逾69日),远超法定七日期限,但贵院既未依法登记立案,亦未依法作出不予立案裁定,也未出具任何书面凭证说明理由。

二、法律依据

(一)立案登记制的强制性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8号)第十三条:对立案工作中存在接收起诉状不出具书面凭证、未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不依法受理当事人起诉等违法违纪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中共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二)本案依法应当登记立案

1. 本案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7号)第一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公民依法提起的行政诉讼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2. 贵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系国务院组成部门,住所地位于北京市,贵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3. 催告人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告适格、被告明确、诉讼请求具体、事实根据充分,不属于依法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的情形。

三、催告事项

基于上述事实与法律依据,催告人善意提醒贵院注意以下法定职责,并郑重催告如下:

第一, 恳请贵院立即依法履行立案审查职责,在收到本催告函之日起七日内,对催告人于2026年5月17日提交的《行政起诉状》依法作出处理:

● 如符合起诉条件,请依法登记立案,并将受理案件通知书送达催告人;

● 如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请依法作出不予立案裁定,并在裁定书中载明不予立案的具体理由和法律依据,以便催告人依法行使上诉权。

第二, 如贵院认为起诉状内容存在需要补正之处,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一次性书面告知催告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以便催告人及时补正。

第三, 如贵院认为本案应由其他人民法院管辖,请依法告知催告人正确的管辖法院及法律依据,以便催告人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四、救济权利告知

催告人真诚希望,本事件系因工作疏漏或程序流转中的暂时延误所致,无需启动后续法律程序即可得到妥善解决。

但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催告人特此明确告知:如贵院在收到本催告函后仍不依法登记立案,或不依法作出不予立案裁定,催告人将依法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其依法立案、审理本案,或依法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向贵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请求查明事实,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责任;

3.依据《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之规定,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或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请求检察机关对贵院逾期不立案的违法情形提出检察建议;

4.依法向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反映情况,请求依法行使监督权,督促贵院依法履行立案职责。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催告人(签名):冯正虎

2026年8月2日

附件清单

1.起诉状邮寄凭证(EMS快递单,单号:1155329798174)复印件

2.EMS物流签收记录截图(签收日期:2026年5月18日)

3.催告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行政起诉状》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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