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冯正虎诉上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不作为一案逾期未立案的催告函 | 范例003

致:上海三中院(EMS:1155329274674)

一、催告人基本信息

催告人一(原告一):冯正虎

公民身份证号码:略

住址:上海市杨浦区

联系电话:13524687100

催告人二(原告二):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

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冯正虎

联系电话:021-55225958

被催告单位: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衡路988号

电话:021-58951988

二、案件基本情况

催告人冯正虎及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因上海市人民政府在以下事项中构成行政不作为。

1.第一重不作为:对催告人于2025年8月18日通过EMS(单号:1333749789512)提交的《请求上海市政府履行保护财产权职责的申请书》,上海市政府签收后至今未予任何形式的书面答复;

2.第二重不作为:催告人于2025年11月2日通过EMS(单号:1333750103412)就上述不作为行为向上海市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该复议申请于2025年11月3日签收,依法视为受理后,上海市政府远超法定60日期限未作出任何行政复议决定,亦未依法通知延长审理期限。

基于上述双重行政不作为,催告人于2026年3月21日通过中国邮政EMS向贵院依法递交《行政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包括起诉状副本2份、证据材料1套、原告身份证明、法律分析报告、法院立案情况说明等),请求贵院依法立案受理,确认被告上海市人民政府的两次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并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

三、法律依据

(一)立案登记制的强制性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3.中共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本案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六项: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三)起诉条件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

● 原告冯正虎及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系行政行为相对人,符合原告资格;

● 被告上海市人民政府明确;

● 诉讼请求具体(请求确认两次行政不作为违法,判令限期履职);

● 事实根据充分(EMS邮寄凭证、签收记录、司法鉴定报告、刑事判决书等);

● 本案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十条之规定,贵院对以市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具有管辖权。

(四)起诉期限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市政府于2025年11月3日收到复议申请,60日法定期限于2026年1月2日届满。催告人于2026年1月17日(仍在法定15日起诉期限内)首次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网向贵院提起诉讼,后又于2026年3月21日通过EMS邮寄正式起诉状,起诉时间完全符合法定时效要求。

四、逾期未立案的事实

催告人自2026年1月至3月期间,先后多次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遭遇如下情况:

1.2026年1月17日:首次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网向贵院提交起诉状,贵院于2026年1月21日审核回复”退回”,驳回原因标注为”其他”,未说明退回的理由,未作出不予立案裁定。

2.2026年2月3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网上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起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2月4日回复审核意见”请选择正确的法院提交立案申请”。

3.2026年2月10日: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引,第二次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网向贵院提交起诉状。贵院于2026年2月24日审核回复”退回”,再次未说明退回的理由,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

4.2026年2月25日:第二次网上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起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2月26日回复审核意见”重复提交”。

5.2026年2月28日:第三次网上向贵院提交起诉状。贵院于2026年3月9日审核回复”退回”,驳回原因为”其他”,第三次未说明退回理由,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

6.2026年3月21日:催告人通过中国邮政EMS向贵院正式邮寄书面《行政起诉状》及全套证据材料,贵院已签收。截至目前,贵院既未依法登记立案,亦未依法作出不予立案裁定,也未出具任何书面凭证说明理由。

截至本催告函发出之日,贵院对该案的立案审查期限已远超《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七日法定期限,且未依法作出任何形式的书面决定。

五、催告事项

基于上述事实与法律依据,催告人善意提醒贵院注意以下法定职责,并郑重催告如下:

第一,恳请贵院立即依法履行立案审查职责。 请贵院在收到本催告函之日起七日内,对催告人于2026年3月21日EMS提交的《行政起诉状》依法作出处理:

如符合起诉条件,请依法登记立案;

如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请依法作出不予立案裁定,并在裁定书中载明不予立案的具体理由和法律依据,以便催告人依法行使上诉权。

第二,如贵院认为起诉状内容存在需要补正之处,请依法一次性书面告知催告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以便催告人及时补正。

第三,如贵院认为本案应由其他人民法院管辖,请依法告知催告人正确的管辖法院及法律依据。

六、救济权利告知

催告人真诚希望,本事件系因工作疏漏或程序流转中的暂时延误所致,无需启动后续法律程序即可得到妥善解决。

但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催告人特此明确告知:

如贵院在收到本催告函后仍不依法立案或不依法作出不予立案裁定,催告人将依法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上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审理,或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立案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3.依据《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行政诉讼监督,请求检察机关对贵院逾期不立案的违法情形提出检察建议;

4.依法向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上级权力机关反映情况,请求行使监督权,督促人民法院依法履行立案职责。

本案涉及公民合法财产被超期扣押24年未予返还的重大宪法性权利问题,涉及行政机关连续不作为的法治监督问题,涉及人民法院立案登记制的贯彻落实问题。恳请贵院秉持司法公正,坚守法律底线,依法履行职责,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宪法财产权利。

此致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催告人:冯正虎(签名)

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公章)

日期:2026年6月25日

附件:

1.2026年3月21日邮政特快专递EMS邮寄《行政起诉状》的邮寄凭证及签收记录复印件

2.2026年1月17日至3月9日期间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网立案审核记录截图复印件

3.《行政起诉状》(2026年3月21日版)

4.催告人冯正虎身份证复印件

5.催告人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同时检查

关于上海市信访办对冯正虎信访事项逾期未答复的催告函 | 范例006

致:上海市委市政府信访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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