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安部对冯正虎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逾期未答复的催告函

催告人: 冯正虎
身份证号: 略

联系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
邮政编码: 200433
联系电话: 13524687100

催告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4号
邮政编码: 100741
收件部门: 公安部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一、原申请基本情况

催告人于 2026年3月25日 通过中国邮政EMS(单号:1155329975874)向贵部寄送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以下三项政府信息:

  1. 公安部制作或保存的,关于冯正虎出境后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并决定不准冯正虎出境的文件编号;
  2. 公安部制作或保存的,关于冯正虎出境后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并决定不准冯正虎出境的文件内容或原件;
  3. 2026年3月17日公安部通知上海虹桥机场出入境边防检查站限制冯正虎出境,故申请公开冯正虎被限制出境的期限(截止何年何月何日)。

随申请书一并提交的附件包括:

  • 公安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2)(3)
  • 冯正虎赴日探亲观光的签证
  • 冯正虎的往返机票(携程购票凭证)
  • 冯正虎3月17日被限制出境的登机牌
  • 催告人身份证复印件

经查询EMS物流记录,贵部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已于 2026年3月26日 签收上述申请材料。

 

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三十三条规定: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催告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据此,贵部应当在 2026年4月22日(即签收之日起第20个工作日,已扣除清明节法定假日)之前,对催告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书面答复。

三、逾期事实

截至本催告函发出之日(2026年4月26日),催告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已超出法定答复期限 4个工作日。在此期间,催告人未收到贵部任何形式的答复,亦未收到关于延长答复期限的告知。

 

四、催告事项

鉴于上述情况,催告人特此催告:

  1. 恳请贵部立即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就催告人提出的三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在收到本催告函之日起尽快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供所申请的相关政府信息;
  2. 如贵部经审查认为所申请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情形,亦请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以书面形式向催告人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3. 如所申请信息不属于贵部制作或保存,请依法告知催告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途径和方式。

 

五、后续法律救济权利告知

催告人善意提醒贵部注意:如贵部在本催告函送达后仍不依法履行答复职责,或在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答复,催告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采取以下法律救济措施:

  1. 向贵部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贵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催告人真诚希望,本事件系因工作疏漏或沟通不畅造成的延误,无需启动上述法律程序即可得到妥善解决。

 

六、催告人特别说明

催告人再次申明:催告人系中国公民,因亲人在日本定居,每年均会赴日探亲观光,历年出行均正常合法,从未有任何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2026年3月17日,催告人在上海虹桥机场出境检查口被限制出境,边检警察仅作口头告知,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五)项,以”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为由不准出境,但自始至终未向催告人出具任何书面限制出境决定书。催告人认为,该决定可能系有关部门误判所致,限制一名正常探亲观光的普通公民出境,且不说明具体理由、不出具书面文书、不告知限制期限,已实质性地侵害了催告人的知情权、出行自由等合法权益。

催告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途径了解与自身相关的决定依据和期限,既是公民依法行使知情权的正当行为,也是澄清误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必要之举。催告人恳请贵部依法、及时、负责任地予以答复。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公安部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催告人:冯正虎

2026年4月28


附件:

  1. 原《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复印件一份
  2. EMS邮寄凭证(单号:1155329975874)复印件一份
  3. EMS签收查询记录打印件一份
  4. 催告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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