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本文围绕“莘庄失地农民申请履职案”梳理案件事实与程序路径,核心聚焦于行政机关对“保护财产权法定职责”履职申请长期不答复是否构成新《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可复议、可诉的行政不作为;并据此评判上海市政府“不予受理”以及一审、二审、再审裁定的合法性,认为相关决定与裁判普遍沿用旧法逻辑、将履职申请误定性为信访或内部监督,从而架空新法第十一条关于行政不作为救济的制度设计;最后提出统一裁判标准、落实复议前置后司法受理义务、以指导性案例或司法解释澄清分歧等制度性建议。
【要点】
(1)行政诉讼监督申请人系闵行区莘庄工业区失地农民,主张宅基地及私有财产在征收拆迁中被侵占或补偿不足且长期未获完整补偿。
(2)申请人于2021年12月向闵行区政府提交履职申请并送达,但政府长期未作书面答复,超过法定期限。
(3)申请人于2024年1月依据新《行政复议法》提起行政复议,上海市政府以“不属受案范围”等理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4)文书认为上海市政府错误处理法律时间效力,未遵循新法生效后的“程序从新”要求而延续2018/2021旧逻辑。
(5)新《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明确将“请求履行保护财产权法定职责而不履行/不答复”纳入复议范围,文书称本案与条款构成要件完全吻合。
(6)文书主张将“履职申请”定性为“信访事项”在法律性质上错误,履职申请具有明确法定职责与具体权利指向。
(7)一审、二审以信访/内部监督及“无诉的利益”等否定受案,被批评为无视新法强制性规定并剥夺程序性救济,造成“信访不管、复议不理、司法不受”的救济闭环。
(8)最高法再审裁定被评为以形式审查替代实质审查,未回应新法适用与不答复可复议的根本问题,可能影响全国范围内新法第十一条的统一理解。
(9)文书总体结论认为复议与起诉均依法成立,上海市政府决定及两级法院裁定存在明显法律适用错误,实质上架空新行政救济制度。
(10)制度建议包括统一“履职申请/信访事项”裁判标准、严格落实复议前置后的司法受理义务、由最高法通过指导性案例或司法解释澄清适用分歧。
【全文】
一、案件基本脉络与争议焦点
(一)案件事实高度概括
1. 主体与背景
申请人黄尧年等41人,系上海市闵行区莘庄工业区失地农民,依法持有《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其宅基地、竹园及私有房屋在1995年前后征地拆迁过程中被征收、侵占或安置不足,至今未依法获得完整补偿。
2. 履职申请与行政不作为
2021年12月13日,申请人向闵行区人民政府提交《请求履行保护财产权职责的申请书》;
邮寄凭证显示该申请于2021年12月14日送达;
闵行区政府 长期未作任何书面答复,明显超过法定期限。
3.行政复议与诉讼程序
2024年1月22日,申请人依据2024年1月1日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上海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沪府复字〔2024〕第204/205号);
一审(上海三中院)、二审(上海高院)均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以(2025)最高法行申9501号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二)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
唯一且关键的问题在于:
申请人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财产权的法定职责”,
行政机关长期“不予答复”,
是否属于 新《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可复议、可诉的行政不作为行为?
二、对上海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决定书》的法律评判
(一)决定书的主要理由
上海市政府认为:申请事项“涉及信访事项及行政机关内部监督行为”;2018年、2021年曾作类似处理;闵行区政府的行为“不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产生新的实际影响”;因此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受案范围。
(二)法律评判结论:明显适用法律错误
1. 错误适用法律时间效力
申请人于 2024年1月22日提出复议申请;
新《行政复议法》(2024.1.1施行)已正式生效;
上海市政府却实质沿用2018年、2021年的旧法逻辑,违反“程序从新”原则。
- 直接违反新《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新法明确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本案中:申请人请求明确,行政机关长期不答复,情形完全、精准地落入该条款。
- 错误将“履职申请”定性为“信访事项”
《履职申请书》以《土地管理法》《组织法》为依据;
指向明确行政职责与具体权利;
与一般“信访反映情况”在法律性质上 有本质区别。
✅ 结论:
上海市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违法,应依法撤销。
三、对一审裁定(上海三中院)的法律分析与评判
(一)裁定要旨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涉及信访事项及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不属于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裁定驳回起诉。
(二)法律评判结论:适用法律严重错误
1. 无视新《行政复议法》的强制性规定
法院未对申请人反复主张的“第十一条(行政不作为入案)、第二十三条(复议前置)”作出任何正面回应,构成裁判说理缺失。
- 错误否定行政不作为的可诉性
《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的“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四十七条”,均将“不履行或不予答复履职申请”纳入司法审查范围。
一审裁定将其一概排除,属于对法律条文的直接违背。
- 实质剥夺程序性救济权
申请人已依法履行:履职申请 →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法院仍拒绝受理,造成“信访不管、复议不理、司法不受”的救济死循环。
四、对二审裁定(上海高院)的法律评判
(一)裁定特点
完全维持一审,未回应新法变化,以“无诉的利益”为由否定起诉权。
(二)法律评判结论:延续并固化错误
1.未履行二审纠错职能
二审法院对一审明显的法律适用错误未予纠正。
2.“无诉的利益”认定明显不当
行政机关不作为直接影响财产权,诉的利益客观存在。
3.对立法精神的系统性背离
新《行政复议法》的核心目标正是打破此类程序阻却。
五、对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定的法理评判
(一)裁定结论
最高法院认为:原裁定并无不当;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再审情形。
(二)评判意见(审慎而明确)
1.形式审查取代实质审查
裁定未正面回应“新法是否适用”“不予答复是否可复议”的根本问题。
2.忽视法律体系的时代更新
再审裁定事实上认可了旧法逻辑对新法的覆盖。
3.不利于法律统一适用
在全国范围内可能引发对新《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理解的重大分歧。
六、总体结论与法治评判
✅ 结论一
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与行政诉讼起诉,均依法成立。
✅ 结论二
上海市政府不予受理决定、两级法院裁定,均存在明显的法律适用错误。
✅ 结论三
本案实质上架空了新《行政复议法》关于行政不作为救济的制度设计。
七、制度性建议(超越个案)
- 统一“履职申请”与“信访事项”的裁判标准
- 严格落实“复议前置”后的司法受理义务
- 最高法院应以指导性案例或司法解释澄清适用分歧
结语:
本案不是一个单纯的程序争议,而是新行政救济法制能否真正落地的试金石。若此类案件仍被排除在司法救济之外,新法的制度价值将被严重削弱。
AI正虎审案团队(冯正虎)
2026年1月28 日
【注明】
本法律分析书是对“莘庄失地农民申请履职案”行政复议及司法裁决文书及全部证据材料的法律分析,所涉引证均载于案卷。本文仅供本案当事人及相关法律人参考。
【本案裁决案号及承办法官】
1、一审案号: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4)沪03行政62号
一审承办法官:审判长 朱晓婕,审判员 程黎、陈瑜庭。
2、二审案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5)沪行终8号
二审承办法官:审判长 汤军,审判员 郭贵银、徐静。
3、再审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5)最高法行申9501号
再审承办法官:审判长 阎巍 ,审判员 马生安、黄自耀。
【证据目录】
1、2025年10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5)最高法行申9501号
2、2025年3月25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5)沪行终8号
3、2024年12月2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4)沪03行政62号
4、2024年1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沪府复字(2024)第204号)
5、2025年8月7日:申请人致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申请书
6、2025年8月6日:《冯正虎:关于“莘庄失地农民申请履职案”原审裁定的法律意见书》
7、2025年7月15日:《冯正虎:保护中国公民财产权与人身权的行政救济路径研究》
8、2024年12月11日:申请人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行政上诉状
9、2024年2月8日:申请人致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起诉状
10、2024年1月22日:申请人致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其证据材料
(1)申请人致闵行区政府《请求闵行区政府履行保护财产权职责的申请书》的邮寄凭证。(2021年12月13日)
(2)闵行区区政府收到申请人《请求闵行区政府履行保护财产权职责的申请书》的邮寄凭证。(2021年12月14日)
(3)上海市闵行区莘庄工业区管理工作委员会莘工访告知书(2023)008号(2023年9月19日)
11、2021年12月13日:申请人致上海市闵行区政府《请求闵行区政府履行保护财产权职责的申请书》及其证据
12、2021年7月27日至11月5日:向浦东新区政府提出履职/督查申请及后续复议申请与《告知书》(2021-736)
(1)2021年7月27日:向浦东新区政府提交《请求浦东新区政府履行督查及保护财产权职责的申请书》
(2)2021年10月30日:向上海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浦东新区政府)
(3)2021年11月5日:上海市政府行政复议《告知书》(2021-736)
13、2018年8月30日至12月28日:向上海市政府提出履职申请及后续复议申请与《告知书》
(1) 2018年8月30日:向上海市政府提出《请求履行保护财产权职责申请书》(以朱振国为例)
(2)2018年12月:向上海市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上海市政府)
(3)2018年12月28日:上海市政府行政复议《告知书》(2018-1080)
14、48名闵行工业区失地农民的补偿请求汇总(补偿金合计:约1.94亿人民币)
15、48名莘庄失地农民各自的宅基地使用证
16、48名莘庄失地农民各自的动迁协议
17、41名申请人(莘庄工业区失地农民)的联署签名
18、41名申请人的名册(姓名、身份情况及联系地址等)
19、41名申请人各自的身份证复印件
20、申请人代表的推荐函及其身份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