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正虎、黄尧年致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本市行政与司法实践中“泛信访化”倾向导致新《行政复议法》实施受阻的情况反映与监督建议

致: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抄送: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2. 《上海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2025年12月1日施行)

【摘要】

本文系上海莘庄45户失地农民代表向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申诉与监督建议书,指出在新《行政复议法》实施后,本市行政与司法实践中存在将依法提出的“行政履职申请”一概“泛信访化”的倾向,导致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渠道被实质堵塞,形成“法律空转”。申诉人请求市人大常委会依据新近施行的《上海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通过执法检查、专项监督、专题询问等手段,纠正政府和法院对“履职申请”与“信访事项”界限的误读和滥用,恢复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应有的救济功能,提升失地农民等弱势群体的法治获得感,真正实现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要求。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已于2025年12月7日签收本申诉与建议书(EMS:1155329346374)

【要点】

  • 申诉对象与依据明确:申诉人依据《人大常委会监督法》和《上海市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条例》,向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及其法工委反映问题,请求依法启动监督程序。  
  • “泛信访化”成为新法实施障碍:行政机关将符合法定要件的履职申请一律视为“信访事项”或“内部监督”,规避行政复议与司法审查,导致新《行政复议法》权利条款在上海难以落地。  
  • 司法机关跟随行政定性致“有案不立”:各级法院以“属信访范围”为由驳回起诉,否认法院对行政不履职行为的外部监督功能,使行政诉讼制度被架空。  
  • 违背《监督条例》“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要求:上述做法与《监督条例》第六条要求的“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以及“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精神明显相悖。  
  • “法治化导向”与“逆法治化操作”冲突:在国家倡导“信访法治化”、鼓励群众通过行政复议和诉讼维权的大背景下,将已依法申请履职的行为重新纳入信访渠道,损害群众对法治的信任。  
  • “内部监督论”虚置司法救济:以“内部层级监督”替代司法审查,将行政不作为排除在法院管辖之外,破坏了行政诉讼应有的外部制衡机制,影响国家法治统一。  
  • 本案符合法律明确的受案范围:依据新《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一)项和《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47条,针对征地补偿安置这一具体财产权保护的履职申请,应被行政复议机关和法院受理并进行实体审查。  
  • “信访”与“履职申请”的界分标准被混淆:文中强调,关键在于是否涉及具体法定权利义务;征地补偿请求属于给付行政和法定职责,不能因形式近似信访或当事人有信访经历而否定其行政法律属性。  
  • 人大监督路径设计清晰:建议通过执法检查梳理“以信访、内部监督为由不立案”的普遍性问题,形成整改清单,并以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询问等方式追问相关部门责任。  
  • 强调弱势群体法治获得感:失地农民在城市化进程中处于权利易受侵害地位,申诉人呼吁人大以本案为切入点,让“沉睡”的法律条款在个案中“苏醒”,真正体现全过程人民民主与人权保障。  

【申诉人基本信息】

申诉人: 黄尧年

(代表 45 名向法院诉讼的上海莘庄失地农民)

住址: 上海市闵行区

联系电话: 18321327550

申诉代理人: 冯正虎

住址: 上海市杨浦区

联系电话: 1352467100

【被申诉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正文

 一、 核心诉求

值此《上海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以下简称《监督条例》)正式实施之际,恳请贵委依据《监督条例》第六条关于“对一府两院实施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的规定,针对“上海莘庄失地农民申请政府履职案”中暴露出的新《行政复议法》在本市实施受阻的系统性问题,行使以下法定职权:

1.  启动执法检查(依据《监督条例》第三十八条): 建议将“新《行政复议法》在本市的实施情况”列入年度执法检查计划,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将法定“履职申请”一律定性为“信访事项”从而规避行政复议监督的现象。

2.  列为专项监督议题(依据《监督条例》第十七条第五项): 本案属于“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符合列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的法定条件。建议贵委听取有关部门关于“行政履职类案件立案难”的专项汇报。

3.  纠正司法偏差(依据《监督条例》第六条): 督促法院和政府厘清“行政履职”与“信访处理”的法律界限,防止司法实践背离“有案必立”的改革初衷。

 二、 问题的提出:新法实施背景下的“法律空转”样本

(一) 案情概要:从“信访”回归“法治”的艰难尝试

申诉人系闵行区 45 户失地农民。为解决 1995 年征地拆迁安置遗留问题,我们响应国家“信访法治化”号召,依据《土地管理法》向闵行区政府提出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试图从“老上访户”转型为“依法维权者”。

(二) 法律适用的困境:违反《监督条例》关于“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要求

根据 2024 年 1 月 1 日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政府对履职申请不予答复的,公民可申请复议。然而,在本案实践中:

1.  行政机关拒绝启动程序: 上海市政府将法定履职申请界定为“信访事项”及“内部监督”,不予受理复议。

2.  司法救济渠道被阻断: 上海三级法院(直至最高法再审)均采信行政机关观点,驳回起诉。

此种做法,直接违背了《监督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关于“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规定,导致新法明文赋予的权利在本市沦为具文。

 三、 本案反映出的深层法律实施问题(人大监督视角)

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恳请贵委依据《监督条例》第五条关于“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的职责,关注以下“法治悖论”:

1. “法治化导向”与“逆法治化操作”的悖论

《监督条例》第七条规定要“引导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监督工作”。当群众主动放弃信访、通过法律途径提出履职申请时,执法者与司法者却将其推回信访轨道。这种“逆法治化”操作,不仅增加了社会治理成本,也挫伤了群众对法治的信心。

2. “外部司法监督”被“内部层级监督”虚置的悖论

司法机关将行政履职泛化为“内部监督”从而排除管辖,实质上架空了行政诉讼制度。若此逻辑成立,《监督条例》旨在维护的“国家法治统一”将面临挑战,因为在上海,行政不作为可能因“内部监督论”而由于缺乏司法审查,成为法外之地。

 四、 依据《监督条例》提出的具体建议

我们注意到,《监督条例》第十七条明确将“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列为确定监督议题的重要来源。据此,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1. 开展新《行政复议法》实施情况专项执法检查

依据《监督条例》第三十八条,建议贵委选择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重点排查是否存在普遍性的以“信访”或“内部监督”为借口不予立案的现象,并依据《监督条例》第四十六条,建立主要问题清单,督促整改。

2. 启动专题询问

依据《监督条例》第五十四条,建议围绕“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司法救济难”这一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询问。要求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就为何将“履职申请”泛化为“信访”作出说明。

3. 关注弱势群体的法治获得感

《监督条例》第七条强调要“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失地农民的权益保障是城市化进程中的痛点。恳请人大督促有关部门真正落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五、 结语

《上海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的实施,让我们看到了上海推进全面依法治市的决心。我们相信,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监督的权威在于实效。

我们期待贵委能依据新《条例》赋予的职权,让“沉睡”的法律条款在个案中“苏醒”,让法治的阳光真正照进基层。

此致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申诉人: 黄尧年

申诉代理人: 冯正虎

2025年12月6日

【附录】本案法律分析与条文适用意见

一、 本案完全符合新《行政复议法》的受案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

第十一条第(十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本案适用: 申诉人申请闵行区政府履行征地补偿安置职责(保护财产权),区政府长期不予答复。这完全符合上述法条的构成要件。行政复议机关以“信访”为由拒绝受理,缺乏法律依据。

二、 本案属于《行政诉讼法》明确的受案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提起的下列诉讼:…(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第四十七条: “公民…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公民…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适用: 申诉人的诉请核心是“履职”,即要求政府解决征地补偿问题。这属于典型的给付行政请求,而非简单的信访咨询或建议。法院应当进行实体审理,判断政府是否有职责、是否已履行,而非在立案阶段即以“信访”为由一驳了之。

三、 “信访”与“法定职责”的界分标准

司法实践中,区分“信访”与“履职申请”的关键在于是否具有法定的权利义务内容。

如果当事人仅是发泄不满、提出建议或咨询政策,可视为信访。

如果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要求行政机关行使特定职权以保护其具体的人身、财产权益(如本案中的征地补偿安置),则属于依法申请履行法定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判例精神: 不能简单以当事人曾进行过信访,或者申请书的形式类似信访,就否定其作为行政案件的性质。只要其实质诉求符合行政诉讼受案条件,法院即应受理。

综上,原审裁定将具备明确法律依据的履职申请混同为信访,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附件:

1.《冯正虎:保护公民财产权与人身权的行政救济路径研究与案例》

2.  45名再审申请人(莘庄工业区失地农民)的联署签名

3. 申诉人黄尧年的身份证复印件

4. 申诉代理人冯正虎的身份证复印件

同时检查

冯正虎、黄尧年致国家信访局的申诉与建议书

——关于“信法”案件被重新“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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