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正虎、黄尧年致中共中央政法委的申诉与建议书

——关于请求纠正新《行政复议法》实施中“以信访化定性规避司法审查”、推动涉法涉诉信访法治化解决的建议

致: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

抄送:中共上海市委政法委员会

【摘要】

本文以上海莘庄45名失地农民申请政府履职案为样本,反映了当前政法领域存在的一种突出问题:即地方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将群众依据新《行政复议法》提出的“保护财产权履职申请”,一概定性为“信访事项”或“内部监督”,从而拒绝进入实体审查,人为切断法定救济渠道。

这种“推诿式”司法不仅未能化解长达三十年的征地矛盾,反而因司法救济“真空”导致群众对法治失去信心,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与中央政法委关于“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化解在法治轨道上”的要求背道而驰。为此,恳请中央政法委关注本案,督促纠正司法实践中的形式主义做法,防止“依法维权”被“泛信访化”处理。

中共中央政法委已于2025年12月11日签收本申诉与建议书

(EMS:1155329200974)

【申诉人基本信息】

申诉人(代表人): 黄尧年

(代表 45 名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的上海莘庄失地农民)

住址:上海市闵行区

联系电话:18321327550

申诉代理人: 冯正虎

住址:上海市杨浦区

手机:1352467100

【被申诉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正文】

一、 核心诉求

(一)个案监督诉求

恳请中央政法委依法行使执法监督职能,关注“上海莘庄失地农民申请政府履职案”,督促最高人民法院及上海市相关政法机关重新审视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纠正将“法定履职申请”错误定性为“信访/内部监督”的做法,依法保障失地农民的诉讼权利。

(二)制度完善建议

建议中央政法委在部署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工作中,针对“以信访名义规避行政诉讼”的现象开展专项调研,明确要求各地政法机关不得以“信访”为由拒绝受理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切实打通“信访转法治”的最后一公里。

二、 案件反映的政法工作痛点:法治通道不通,信访积案难解

1. 矛盾源头:征地补偿缺位,三十年积案未结

1995年起,因上海莘庄工业区建设,申诉人所在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因历史原因,宅基地及房屋未获合法合理的补偿安置。为此,45户农民走上了漫长的信访之路,虽经多年反映,问题始终停留在“转办、协调”层面,成为典型的历史遗留积案。

2. 维权转型:响应法治号召,主动“弃访转诉”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央关于“信访工作法治化”的要求,申诉人于2021年主动转变维权方式,依据《土地管理法》向闵行区政府提交《请求履行保护财产权职责的申请书》,希望通过法律程序终结信访拉锯战。

然而,闵行区政府对该法定申请置之不理,既不答复也不处理。

3. 司法梗阻:新法虽立,司法大门却依然紧闭

2024年新《行政复议法》实施后,申诉人依法提起复议和诉讼。但在司法实践中,却遭遇了全链条的“推诿”:

复议机关(上海市政府): 以“属信访事项及内部监督”为由不予受理。

三级法院(含最高法): 均维持上述定性,驳回起诉和再审申请,理由是“案件实质属于信访,不属法院管辖”。

这一结果意味着: 群众听党的话,不闹访了,改走法律途径;结果法院说“这事儿还是属于信访,法院不管”。这不仅让群众感到无所适从,更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三、 本案暴露的深层次风险:违背政法工作根本要求

本案并非简单的法律适用分歧,而是反映出部分政法机关在处理历史遗留矛盾时,缺乏担当精神,习惯性通过“程序性驳回”来推卸责任。

(一)背离“涉法涉诉信访法治化”改革初衷

中央政法委反复强调要“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本案中,申诉人已经主动走上轨道了,却被法院硬生生地推回信访轨道。

这种“把法治案件信访化”的操作,不仅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更让“信访法治化”改革在基层空转,导致“信访不决找法院,法院不管回信访”的恶性循环。

(二)人为制造“权利真空”,增加维稳压力

新《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一)项是专门为解决此类履职争议设立的“减压阀”。

法院以“内部监督”为由拒绝适用该条款,实质上是堵死了群众依法解决问题的出口。当合法渠道走不通时,群众往往会被迫选择非理性的维权方式,反而增加了社会治理成本和维稳压力,与建设“平安中国”的目标相悖。

(三)损害政法队伍形象,影响群众安全感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

在本案中,45位老人看到的是:政府不答复,法院不受理,法律条文成了摆设。这种“有法难依”的现实体验,严重挫伤了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也影响了政法机关作为“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威信。

四、 具体建议与请求

基于上述情况,申诉人郑重向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提出以下建议:

1. 强化执法监督,纠正个案偏差

建议中央政法委依职权对本案进行监督,转送最高人民法院及上海市委政法委核查。在尊重司法独立的前提下,督促相关机关摒弃形式主义,依法对申诉人的履职申请进行实体审查,给历史遗留问题一个合法的说法,而不是简单的“不予受理”。

2. 明确政策界限,防止“泛信访化”

建议中央政法委在指导政法工作时,明确指出:对于公民依据法律法规提出的履职申请,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不得简单以“信访”为由推诿。要划清“信访”与“行政诉讼”的界限,确保应当通过诉讼解决的纠纷真正进入诉讼程序。

3. 推动源头治理,化解历史积案

建议以本案为契机,推动地方党委政府建立“历史遗留征地拆迁矛盾化解机制”。对于类似莘庄失地农民这样的长期积案,不能一味靠“拖”和“堵”,而应在法治框架下寻找实质性解决方案,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息诉罢访。

五、 结语

我们45名申诉人,自1995年失地至今已近三十年。我们从壮年等到暮年,见证了国家的繁荣和法治的进步。我们不想给政府添乱,更不愿做“老上访户”,我们只想通过法律途径,拿回属于我们的合法权益。

今天,我们向中央政法委申诉,是怀着对党和法治的最后希望。我们恳请中央政法委关注此案,督促地方政法机关不再回避矛盾,不再推诿扯皮,让新《行政复议法》真正成为化解社会矛盾的利器,让我们这些老人能在有生之年看到公平正义的实现。

此致

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

书记 陈文清

申诉人: 黄尧年

申诉代理人: 冯正虎

2025年12月6日

【附录】本案法律分析与条文适用意见

一、 本案完全符合新《行政复议法》的受案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第十一条第(十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本案适用: 申诉人申请闵行区政府履行征地补偿安置职责(保护财产权),区政府长期不予答复。这完全符合上述法条的构成要件。行政复议机关以“信访”为由拒绝受理,缺乏法律依据。

二、 本案属于《行政诉讼法》明确的受案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提起的下列诉讼:…(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第四十七条: “公民…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公民…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适用: 申诉人的诉请核心是“履职”,即要求政府解决征地补偿问题。这属于典型的给付行政请求,而非简单的信访咨询或建议。法院应当进行实体审理,判断政府是否有职责、是否已履行,而非在立案阶段即以“信访”为由一驳了之。

三、 “信访”与“法定职责”的界分标准

司法实践中,区分“信访”与“履职申请”的关键在于是否具有法定的权利义务内容。

如果当事人仅是发泄不满、提出建议或咨询政策,可视为信访。

如果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要求行政机关行使特定职权以保护其具体的人身、财产权益(如本案中的征地补偿安置),则属于依法申请履行法定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判例精神: 不能简单以当事人曾进行过信访,或者申请书的形式类似信访,就否定其作为行政案件的性质。只要其实质诉求符合行政诉讼受案条件,法院即应受理。

综上,原审裁定将具备明确法律依据的履职申请混同为信访,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附件:

1.《冯正虎:保护公民财产权与人身权的行政救济路径研究与案例》

2. 45名再审申请人(莘庄工业区失地农民)的联署签名

3. 申诉人黄尧年的身份证复印件

4. 申诉代理人冯正虎的身份证复印件

同时检查

冯正虎、黄尧年致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本市行政与司法实践中“ …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