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epSeek对浦东失地农民申请履职案原审裁定的法律分析

——冯正虎应用DeepSeekV3模型的法律意见书

委托人:施克华

出具人:AI正虎审案团队(冯正虎)

出具日期:2025年8月16日

一、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人施克华等56名浦东失地农民因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拆迁补偿争议,于2021年12月向浦东新区政府提出履职申请未获答复,后于2024年1月依据新《行政复议法》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涉及信访事项及内部管理行为”为由不予受理(沪府复字(2024)第204号)。申请人起诉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4)沪03行初82号)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5)沪行终70号)均裁定驳回起诉,认为该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二、原审判决的核心法律问题

1. 法律适用错误

原审法院未正确适用2024年1月1日生效的新《行政复议法》:

新法第十一条第(十一)项明确将”行政机关不予答复”纳入复议范围;

第二十三条规定此类争议需”复议前置”;

原审仍援引旧法及信访条例处理,属法律适用错误。

2. 事实认定偏差

混淆信访程序与法定履职申请:申请人2021年履职申请属独立法律行为,非信访事项延续;

错误认定”内部监督职责”:申请人主张的是财产权保护,非单纯层级监督。

3. 程序违法嫌疑

中院拖延至审限最后一日(2024.12.27)才作出裁定,违反审判效率原则。

三、法律评判意见

1. 实体法层面

新《行政复议法》已明确扩大受案范围,行政机关”不予答复”属可复议情形;

宅基地使用权补偿争议属财产权保护范畴,政府具有法定职责。

2. 程序法层面

法院应优先适用新法,而非沿用已被替代的旧法解释;

“复议前置”程序要求未被尊重。

3. 社会效果层面

原审裁定导致权利救济通道堵塞,与”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司法改革方向相悖。

四、结论与建议

1. 原审裁定存在重大法律适用错误,应通过再审程序纠正;

2. 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启动再审,重点审查

新《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的适用

履职申请与信访事项的本质区别

行政机关”不予答复”行为的可诉性

本法律意见书提交人:冯正虎

【注明1】本法律意见书是依据“浦东失地农民申请履职案”原审诉讼及证据材料的法律分析,所涉引证均载于案卷。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参考,不能作为最终法律依据。

【注明2】本案原审裁判案号及承办法官

1、一审案号: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4)沪03行初82号。

一审承办法官:审判长 鲍浩,审判员 沈莉萍、马慧芳。

2、二审案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5)沪行终70号。

一审承办法官:审判长 林俊华,审判员 叶一、许宏

【注明3】证据目录:

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5)沪行终70号行政裁定

2、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024)沪03行政82号行政裁定书)

3、上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沪府复字(2024)第204号)

4、申请人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行政上诉状

5、申请人致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起诉状

6、申请人致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其证据材料

(1)上诉人致浦东新区政府《请求浦东新区政府履行保护财产权职责的申请书》的邮寄凭证。(2021年12月13日)

(2)浦东新区政府收到上诉人《请求浦东新区政府履行保护财产权职责的申请书》的邮寄凭证。(2021年12月14日)

(3)《请求浦东新区政府履行保护财产权职责的申请书》及其证据

(4)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人民政府不予受理告知书(2022年12月26日)

(5)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信访复查意见书》(2023年4月26日)

(6)上海市人民政府《信访复核申请告知书》(2023年5月19日)

7、浦东新区失地农民的补偿请求汇总(补偿金合计:约3.55亿人民币)

8、56名浦东失地农民各自的宅基地使用证

9、56名浦东失地农民各自的动迁协议

10、55名申请人各自的身份证复印件

11、55名申请人(浦东新区失地农民)的联署签名

12、55名申请人的名册(姓名、身份情况及联系地址等)

同时检查

冯正虎应用Grok 4模型的法律分析书

【摘要】 本文基于“莘庄失地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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