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托人:施克华
出具人:AI正虎审案团队
出具日期:2025年8月15日
本法律意见书基于申请人施克华提供的《浦东失地农民申请再审履职案全部诉讼材料》作出,旨在对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原审裁定进行法律分析与评判。
一、案件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申请人因其认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保护其财产权的法定职责,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上海市人民政府以该申请涉及“信访事项及行政机关内部管理和监督行为”为由不予受理。原审两级法院均支持了该不予受理决定,认定申请人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法定起诉条件。
因此,本案评判的关键在于:
1.申请人提出的履职申请,在法律性质上究竟是应通过信访渠道解决的事项,还是属于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履职请求?
2.2024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后,对本案的法律适用产生了何种影响?
3.原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是否存在错误?
二、对原审判决的分析评判
我们认为,原审两级法院的裁定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法治理念层面均存在明显不当之处,具体分析如下:
(一)法律适用存在根本性错误,未能正确适用新法
1.无视新《行政复议法》的明确规定:原审法院的核心裁判理由是,申请人的请求“实质系要求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履行内部层级监督管理职责”。这一观点是基于旧《行政复议法》及过往实践形成的观念。然而,本案申请人于2024年1月19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理应适用2024年1月1日已生效的新《行政复议法》。该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明确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情形,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2.错误地沿用旧法逻辑:原审判决及被申请人的答辩均反复提及申请人曾于2018年和2021年提出过相似申请并被告知不予受理。这种“刻舟求剑”式的逻辑,完全忽视了作为案件裁判基础的法律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客观事实。法律的修订旨在解决旧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新法的出台本身就构成了与以往不同的法律环境。原审法院以旧法的处理结果来论证新法下的行为,构成严重的法律适用错误。
(二)事实认定不清,错误定性申请事项
1.混淆了“具体权利救济”与“一般性监督”:申请人请求的核心是其持有的《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所代表的具体财产权(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因征地拆迁而受损,至今未获公平、合法的补偿。这不是一个抽象的、要求上级监督下级的普遍性请求,而是直接关系到申请人自身重大利益的、特定的权利救济请求。将其定性为“内部层级监督”,是对申请人诉求本质的曲解。
2.错误地将履职申请等同于信访事项:虽然申请人曾走过信访程序,且信访部门也建议其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但这恰恰说明了信访与行政复议/诉讼是两个不同性质且相互衔接的渠道。信访是公民表达诉求的途径,而行政复议和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提供权利救济的法定途径。当行政机关对公民的履职申请“不予答复”时,根据新《行政复议法》,该“不作为”本身就构成了可供复议和诉讼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审法院将两者混为一谈,实际上是关闭了申请人寻求司法救济的大门。
(三)违背了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和法治政府原则
1.阻断了司法救济渠道:行政诉讼的核心功能之一就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公权力侵犯。原审法院以程序性理由驳回起诉,使得行政机关“不予答复”的行为逃避了司法审查,导致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长期处于悬置状态,这与“有权利必有救济”的法治原则背道而驰。
2.消极对待法律赋予的职责:新《行政复议法》的修订,正是为了强化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特别是畅通对行政不作为的监督渠道。原审法院未能积极适用新法,未能体现通过司法裁判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的担当,反而以陈旧观念为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背书”,不利于法律权威的树立和公民权益的保护。
3.程序拖延问题:原审材料显示,一审法院从2024年6月27日立案到12月27日才作出裁定,审理周期长达半年,在程序上也存在不合理的拖延。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原审判决存在明显的法律适用错误和事实认定不清的问题。
1.法律适用错误:原审判决未能适用2024年1月1日生效的新《行政复议法》,错误地将申请人明确的履职请求排除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
2.事实定性错误:原审判决将申请人具体的财产权保护请求,错误地定性为抽象的“内部层级监督”和“信访事项”。
3.裁判结果不公:原审判决实质上剥夺了申请人依据新法寻求行政和司法救济的合法权利,违背了法治政府和司法为民的基本原则。
因此,原审两级法院的裁定依法应予撤销。申请人的再审申请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得到支持。
本法律意见书提交人:冯正虎
附录:
1、《Grok对“浦东失地农民申请履职案”原审裁判的法律分析》
2、《GPT对“浦东失地农民申请履职案”原审裁判的法律分析》
3、《DeepSeek对“浦东失地农民申请履职案”原审裁判的法律分析》
【注明1】本法律意见书是依据“浦东失地农民申请履职案”原审诉讼及证据材料的法律分析,所涉引证均载于案卷。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参考,不能作为最终法律依据。
【注明2】本案原审裁判案号及承办法官
1、一审案号: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4)沪03行初82号。
一审承办法官:审判长 鲍浩,审判员 沈莉萍、马慧芳。
2、二审案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5)沪行终70号。
一审承办法官:审判长 林俊华,审判员 叶一、许宏
【注明3】证据目录:
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5)沪行终70号行政裁定
2、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024)沪03行政82号行政裁定书)
3、上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沪府复字(2024)第204号)
4、申请人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行政上诉状
5、申请人致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起诉状
6、申请人致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其证据材料
(1)上诉人致浦东新区政府《请求浦东新区政府履行保护财产权职责的申请书》的邮寄凭证。(2021年12月13日)
(2)浦东新区政府收到上诉人《请求浦东新区政府履行保护财产权职责的申请书》的邮寄凭证。(2021年12月14日)
(3)《请求浦东新区政府履行保护财产权职责的申请书》及其证据
(4)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人民政府不予受理告知书(2022年12月26日)
(5)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信访复查意见书》(2023年4月26日)
(6)上海市人民政府《信访复核申请告知书》(2023年5月19日)
7、浦东新区失地农民的补偿请求汇总(补偿金合计:约3.55亿人民币)
8、56名浦东失地农民各自的宅基地使用证
9、56名浦东失地农民各自的动迁协议
10、55名申请人各自的身份证复印件
11、55名申请人(浦东新区失地农民)的联署签名
12、55名申请人的名册(姓名、身份情况及联系地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