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epSeek对“莘庄失地农民申请履职案”原审裁定的法律分析

——冯正虎应用DeepSeek-R1-0528模型作出的法律意见书

委托人:黄尧年  

出具人:AI正虎审案团队  

出具日期:2025年8月6日

 一、案件基本事实概要

申请人黄尧年等45人系上海市闵行区莘庄工业区失地农民,主张其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财产权在1995年征地拆迁过程中受到侵害。2021年12月13日,申请人向闵行区政府提交《请求履行保护财产权职责的申请书》,要求依法保护其宅基地使用权并给予补偿。闵行区政府收到申请后始终未予答复,已超过法定履职期限。2024年1月22日,申请人依据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向上海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责令闵行区政府履行答复职责。上海市政府以“涉及信访事项及行政机关内部监督行为”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沪府复字(2024)第205号)。申请人不服,先后诉至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均被裁定驳回起诉。

二、原审裁核心观点

1.一审裁要旨(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4)沪03行初62号)

认为申请人请求闵行区政府对履职申请“予以答复”的实质内容属于信访事项及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故上海市政府的不予受理决定及闵行区政府的相关行为均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二审裁要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5)沪行终8号)

维持一审裁定,明确申请人履职请求涉及信访事项及内部监督行为,既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亦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并认定申请人起诉缺乏“诉的利益”。

三、法律分析与评判

(一)原审裁存在根本性法律适用错误

核心错误:未适用2024年新《行政复议法》的强制性规定

新旧法关键区别:旧《行政复议法》未明确将“不予答复”纳入复议范围,但2024年1月1日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明确规定: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本案直接适用性:申请人于2024年1月22日提出复议申请,闵行区政府对2021年履职申请持续“不予答复”的行为完全符合新法规定的复议情形。

原审法院无视新法生效事实,仍沿用旧法观念将“不予答复”归类为信访行为,构成明显法律适用错误。

(二)错误否定行政复议前置程序的法定效力

新《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对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机关未履职情形,申请人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方可提起诉讼。

申请人严格履行该程序义务后,法院以“不属于受案范围”驳回起诉,实质架空了新法设置的救济路径,导致申请人陷入“信访-诉讼”循环困境,违背立法本意。

(三)混淆“履职申请”与“信访事项”的法律性质

1.申请行为本质:

申请人提交的《履职申请书》援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十三条及《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要求闵行区政府履行保护公民财产权的法定职责,属于典型的行政履职申请,而非信访投诉。

2.法律程序衔接:

新《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与新《行政复议法》已构建协调机制:即使事项具有信访外观,若内核是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且存在不作为,仍应纳入复议审查范围。原审裁定仅以“涉及信访”为由排除司法审查,显属对法律体系的误读。

四、结论与法律建议

1.原审裁判的实质错误:

两级法院未正确适用2024年新《行政复议法》,错误否定闵行区政府“不予答复”行为的可复议性及可诉性,导致申请人法定救济权利被非法剥夺。该裁定违反《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基本事实认定错误)及第(四)项(适用法律错误)的再审条件。

2.对最高人民法院的建议:

依法启动再审程序,撤销(2024)沪03行初62号及(2025)沪行终8号行政裁定;

指令上海市政府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并对闵行区政府的不作为进行实质审查;

或直接判令闵行区政府限期对《履职申请书》作出书面答复。

本法律意见书提交人:冯正虎

【注明1】本法律意见书是依据“莘庄失地农民申请履职案”原审诉讼及证据材料的法律分析,所涉引证均载于案卷。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参考,不能作为最终法律依据。

【注明2】本案原审裁判案号及承办法官

1、一审案号: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4)沪03行初62号。

一审承办法官:审判长 朱晓,审判员 程黎、陈瑜庭。

2、二审案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5)沪行终8号。

一审承办法官:审判长 汤军,审判员 郭贵银、徐静

【注明3】证据目录:

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5)沪行终8号

2、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4)沪03行政62号

3、上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沪府复字(2024)第204号)

4、申请人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行政上诉状

5、申请人致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起诉状

6、申请人致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其证据材料

(1)申请人致闵行区政府《请求闵行区政府履行保护财产权职责的申请书》的邮寄凭证。(2021年12月13日)

(2)闵行区区政府收到申请人《请求闵行区政府履行保护财产权职责的申请书》的邮寄凭证。(2021年12月14日)

(3)《请求闵行区政府履行保护财产权职责的申请书》及其证据

(4)上海市闵行区莘庄工业区管理工作委员会莘工访告知书(2023)008号

7、48名闵行工业区失地农民的补偿请求汇总(补偿金合计:约1.94亿人民币)

8、48名莘庄失地农民各自的宅基地使用证

9、48名莘庄失地农民各自的动迁协议

10、45名申请人各自的身份证复印件

11、45名申请人(莘庄工业区失地农民)的联署签名

12、45名申请人的名册(姓名、身份情况及联系地址等)

同时检查

冯正虎应用Grok 4模型的法律分析书

【摘要】 本文基于“莘庄失地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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