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PT 对“莘庄失地农民申请履职案”原审裁定的法律分析

——冯正虎应用OpenAI模型(GPT-4.1)作出的法律意见书

委托人:黄尧年  

出具人:AI正虎审案团队(冯正虎)  

出具日期:2025年8月6日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再审申请人提供的全部诉讼材料以及原审裁定等法律文书内容,对本案原审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4)沪03行初62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5)沪行终8号])的法律适用与裁判结论作出分析和评判。  

 一、案件的基本事实  

申请人系上海市闵行区莘庄工业区失地农民,因90年代宅基地、竹园及私房被征收、侵占,认为权益受损,多年间信访、民事及行政诉讼维权未果。2021年12月13日,申请人向闵行区政府递交《请求履行保护财产权职责的申请书》,要求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权并补偿损失,但闵行区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2024年1月22日,申请人依据最新修订、施行的《行政复议法》,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其责令闵行区政府依法履责并对申请书予以书面答复。上海市府2024年1月29日做出不予受理决定,理由为涉事内容“属于信访事项及行政机关内部管理和监督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并以同样理由不予后续受理类似事项。申请人不服,向上海市三中院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上诉至高级法院,均被裁定驳回起诉。  

 二、原审两级法院裁判主旨  

法院主要观点:  

申请人要求闵行区政府对履行保护财产权职责的申请书“予以答复”,内容实质属于信访事项及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管理和监督行为;  

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也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据此,申请人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均裁定驳回。  

 三、法律分析  

(一)新旧《行政复议法》受案范围的重大区别  

1. 旧法局限: 旧《行政复议法》未明文将“行政机关不予答复”纳入受案范围,实践中行政复议机关多以信访或内部监督为由不予受理申请人此类履职请求。  

2. 新法突破: 2023年9月修订、2024年1月1日施行的《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一)项,首次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明确列入行政复议范围;第二十三条进一步建立了“复议前置”的行政救济新路径——先行政复议、后行政诉讼。  

(二)本案请求与条款适用的对应性  

申请人明确依据新法提出履职请求,主张“闵行区政府对保护财产权职责的申请书始终不予答复”,系不作为,依法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闵行区政府自2021年底至今未履行、不答复,完全符合新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不作为类型。  

(三)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与司法保护缺失  

原审错误适用旧法观念:两级法院仍以“信访事项、内部管理”为由排除受案,忽视了新法立法意图和明确规定,实际回避了对行政不作为的实体审查与救济。  

程序性障碍误判:“不予答复”的情况须先经行政复议,再行诉讼。申请人履行了该法定程序,法院无权以“诉的利益”或“受案范围”为由拒绝受理,否则将新修法有关权益保护和司法救济条款置于无效。  

(四)“信访与司法”权利救济衔接的法理要求  

新法和信访条例相互衔接,即信访程序未果(如行政机关不答复),可启动行政救济路径。法院如单以“信访事项”无权干预为理由,实为对失地农民诉权的剥夺。  

 四、结论与建议  

1. 原审裁判主要认定事实无误,但法律适用存在严重瑕疵  

未能准确适用新《行政复议法》对行政不作为的受案条款,导致行政复议与诉讼权利被不当阻却。存在适用法律错误,损害了公民、法人依法救济的基本权利,属于重大再审理由。  

2. 申请人再审请求有充分法律依据与事实支撑  

再审请求撤销原裁定、撤销上海市政府《不予受理决定书》,判令受理行政复议或责成闵行区政府答复,均符合法律规定。  

3. 建议最高人民法院  

依法启动再审程序,撤销原裁定,指令上海市政府依法受理行政复议,对闵行区政府的不作为行为进行实质审查,或直接判令其履行答复职责。  

 五、法律适用条款摘要  

《行政复议法》(2024年1月实施)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四十七条等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结语:  

本案根本争议在于复议与诉讼权利救济的开闭。随着立法进步,法治政府的建设必须以公民合法权利的有效保护为根本。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纠偏,切实保障失地农民的基础权利,以维护法律的应有尊严。  

本法律意见书提交人:冯正虎

【注明1】本法律意见书是依据“莘庄失地农民申请履职案”原审诉讼及证据材料的法律分析,所涉引证均载于案卷。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参考,不能作为最终法律依据。

【注明2】本案原审裁判案号及承办法官

1、一审案号: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4)沪03行初62号。

一审承办法官:审判长 朱晓,审判员 程黎、陈瑜庭。

2、二审案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5)沪行终8号。

一审承办法官:审判长 汤军,审判员 郭贵银、徐静

【注明3】证据目录

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5)沪行终8号

2、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4)沪03行政62号

3、上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沪府复字(2024)第204号)

4、申请人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行政上诉状

5、申请人致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起诉状

6、申请人致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其证据材料

(1)申请人致闵行区政府《请求闵行区政府履行保护财产权职责的申请书》的邮寄凭证。(2021年12月13日)

(2)闵行区区政府收到申请人《请求闵行区政府履行保护财产权职责的申请书》的邮寄凭证。(2021年12月14日)

(3)《请求闵行区政府履行保护财产权职责的申请书》及其证据

(4)上海市闵行区莘庄工业区管理工作委员会莘工访告知书(2023)008号

7、48名闵行工业区失地农民的补偿请求汇总(补偿金合计:约1.94亿人民币)

8、48名莘庄失地农民各自的宅基地使用证

9、48名莘庄失地农民各自的动迁协议

10、45名申请人各自的身份证复印件

11、45名申请人(莘庄工业区失地农民)的联署签名

12、45名申请人的名册(姓名、身份情况及联系地址等)

同时检查

冯正虎应用Grok 4模型的法律分析书

【摘要】 本文基于“莘庄失地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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