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正虎:上海莘庄失地农民申请政府履职案的最高法再审

【摘要】

本申请书系黄尧年等45名闵行区莘庄工业区失地农民就“2021年履职申请未获答复→2024年复议不受理→两级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链条救济受阻,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行政再审的请愿,核心主张为:新《行政复议法》已将“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财产权等法定职责且不予答复”纳入复议范围并确立复议前置,原审仍以“信访/内部监督”定性拒绝受理,属适用法律错误;同时,原审对关键证据与行政不作为事实未依法审查,程序上亦未尽实质审查义务,导致申请人依法救济权受损。申请人请求撤销两级裁定及市政府不予受理决定,责令依法受理复议或判令闵行区政府对履职申请作出答复,以纠正历史征拆遗留引致的重大财产权损害并落实法治政府与畅通救济之立法精神。

申请人于2025年8月7日用邮政特快专递(EMS:1243245522508)向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提交,目前法院已受理。

【关键要点】

1. 申请人系失地农民,主张因1995年征地拆迁仅获部分安置,尚有3374.27㎡房屋及全部2. 宅基地、竹园未获补偿,经济损失约1.94亿元。

3. 2021年12月提交“请求闵行区政府履行保护财产权职责”的申请并于次日送达,至今未获答复,被认定为行政不作为的事实基础。

4. 2024年1月依据新修订《行政复议法》向上海市政府申请复议,被以“信访事项/内部监督”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沪府复字〔2024〕第205号)。

5. 上海市第三中院与上海高院以“不属受案范围”驳回起诉/上诉,形成复议与诉讼皆不受理的救济闭环。

6. 申请人主张新《行政复议法》第11条第(十一)项、23条扩大受案范围并确立复议前置,原审及被申请人仍适用旧法与信访规则,属适法错误。

7. 申请人认为《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六)项、47条将“对履职申请不予答复的行政不作为”纳入诉讼受案范围,原审误判“无诉的利益/内部监督”。

8. 原审未对《宅基地使用证》《安置协议》《邮寄与签收凭证》等关键证据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审查,事实认定不清。

9. 将明确依法履职请求错误定性为信访,忽略其基于《土地管理法》《组织法》等的具体法定职责与权利基础。

10. 被申请人以2018、2021年处理结论拒绝审查2024年新法下申请,违反《行政复议法》第30条的依法审查义务与“程序从新”原则。

11. 原审法院未就不予受理决定进行实质合法性审查,且在审限末日作出裁定,未对新法适用释明,影响及时救济。

12. 本案关涉历史征拆遗留与社会稳定,具有示范意义;应通过撤销不当裁判与决定,促使依法受理复议或责令履职,兑现财产权保障与法治政府要求。

【申请书全文】

行政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原审原告、上诉人):黄尧年等45人(名单及身份信息详见附件)

联系电话:黄尧年(18321327550)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被上诉人):上海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龚正,市长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大道200号

第三人: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吴强,区长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258号

再审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四)项,申请人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5)沪行终8号行政裁定不服,特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

1.撤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5)沪行终8号行政裁定书;

2.撤销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4)沪03行初62号行政裁定书;

3.撤销上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沪府复字〔2024〕第205号);

4.判令被申请人依法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判令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对申请人2021年12月13日提出的《请求闵行区政府履行保护财产权职责的申请书》依法履行答复义务;

5.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案件事实概要

申请人系上海市闵行区莘庄工业区失地农民,依法持有《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拥有宅基地11885㎡、竹园747.6㎡及自有私房10088.92㎡。1995年,因莘庄工业区项目征地拆迁,申请人与莘庄工业区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房屋拆迁保留私房产权安置协议》,但仅获安置面积6714.65㎡,尚有3374.27㎡房屋面积及全部宅基地、竹园未获补偿,经济损失约1.94亿元。

2021年12月13日,申请人向闵行区政府提交《请求闵行区政府履行保护财产权职责的申请书》,请求依法保护其宅基地使用权及补足安置补偿,邮寄凭证显示2021年12月14日送达。闵行区政府至今未予答复,构成行政不作为。2024年1月22日,申请人依据2024年1月1日生效的《行政复议法》向被申请人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闵行区政府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以“涉及信访事项及内部监督”为由,作出《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沪府复字〔2024〕第205号)。申请人提起行政诉讼,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均以“不属于行政复议及诉讼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申请人不服,依法申请再审。

二、再审理由

(一)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

1.未适用新《行政复议法》

2024年1月1日生效的《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明确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第二十三条进一步规定此类争议需“复议前置”。申请人2024年1月22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明确针对闵行区政府对2021年履职申请的“不予答复”行为,符合新法受理条件。被申请人及原审法院仍援引旧法及信访条例,认定申请事项为“信访事项”或“内部监督”,属法律适用错误。

2.误判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对履行法定职责申请的不予答复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以“无诉的利益”或“内部层级监督”为由驳回起诉,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剥夺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程序性救济权利。

3.忽视法律修订的重大变化

被申请人及原审法院以2018年、2021年类似申请被驳回为由拒绝受理,忽视新《行政复议法》对受案范围的重大扩展,违反“程序从新”原则,机械套用过往结论,属适用法律不当。

(二)原审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

1.未审查关键证据

申请人提交了《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房屋拆迁保留私房产权安置协议》及补偿请求汇总等证据,证明宅基地及竹园被无偿侵占、房屋安置面积不足3374.27㎡,经济损失约1.94亿元。原审法院未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审查,未能确认闵行区政府是否履行《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原版第十六条)、第四十四条(原版第五十九条)规定的保护财产权职责,事实认定不清。

2.忽视行政不作为事实

申请人2021年12月13日提交履职申请,邮寄凭证(EMS:1117268168578)显示次日送达,闵行区政府至今未予答复,构成《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行政不作为。原审法院未核实此事实,仅以“信访事项”定性驳回,缺乏证据支持。

3.错误定性履职申请为信访事项

申请人请求闵行区政府履行《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原版第十六条)规定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职责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十三条(原版第五十九条)第(六)项规定的保护公民财产权职责,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权利基础,与一般性信访投诉有本质区别。原审法院将其定性为“信访事项”,属事实认定错误。

(三)原审程序违法

1.被申请人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在不予受理决定书中以2018年、2021年申请被驳回为由,拒绝审查2024年申请的合法性,违反《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关于依法审查的规定,未能依据新法重新评估申请。

2.原审法院未尽审查义务

原审法院未对被申请人不予受理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实质审查,未能核实闵行区政府的不予答复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违反《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关于全面审查的要求。此外,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拖延至法定审限最后一日(2024年12月)作出裁定,未对新法适用进行释明,影响申请人及时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

(四)本案具有重大社会意义

申请人作为失地农民,因1995年征地拆迁导致财产权长期受损,涉及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稳定问题。妥善解决此类历史遗留问题,关乎法治政府建设及公民合法权益保障。原审裁定及被申请人决定将申请人诉求推回信访程序,形成救济“死循环”,违背新《行政复议法》畅通救济渠道的立法精神。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四)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修订)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修订)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三条;

4.《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22年修订)第七十三条第(六)项;

5.《信访工作条例》(2022年)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

、结论

原审裁定在法律适用、事实认定及程序上存在明显错误,严重侵害申请人依法维护财产权的权利,违背新《行政复议法》保障公民复议权的立法目的。

申请人恳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启动再审程序,撤销原审裁定及不予受理决定,判令被申请人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或责令闵行区政府履行法定职责,切实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治政府建设精神。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申请人:黄尧年等45人(名单及签名详见附件)

黄尧年、顾金坤、徐凤芳、刘墨仙、马菊花、韩纪官

黄菊方、顾文炳、顾永根、黄全忠、陆顺昌、周志荣

顾爱琴、刘纪、孙仁明、曹翠英、孙翠芳、张琴书

陆芳恩、吴国全、陆三民、张广其、陶宝管、刘小妹

方国棋、汪安明、王福余、陆银泉、朱振国、刘顺良

朱金国、朱依文、汪金凤、朱永兴、张顺香、张跃祖

朱国兴、张永明、谢明忠、王国明、乔四弟、王正兴

朱新华、朱新龙、方兴华

诉讼代表人(签名):

黄尧年(18321327550)

朱振国(13816172820)

汪安明(13111753410)

2025年8月7日

附件(全部证据材料):

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5)沪行终8号

2、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4)沪03行政62号

3、上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沪府复字(2024)第204号)

4、申请人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行政上诉状

5、申请人致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起诉状

6、申请人致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其证据材料

(1)申请人致闵行区政府《请求闵行区政府履行保护财产权职责的申请书》的邮寄凭证。(2021年12月13日)

(2)闵行区区政府收到申请人《请求闵行区政府履行保护财产权职责的申请书》的邮寄凭证。(2021年12月14日)

(3)《请求闵行区政府履行保护财产权职责的申请书》及其证据

(4)上海市闵行区莘庄工业区管理工作委员会莘工访告知书(2023)008号

7、48名闵行工业区失地农民的补偿请求汇总(补偿金合计:约1.94亿人民币)

8、48名莘庄失地农民各自的宅基地使用证(CD内)

9、48名莘庄失地农民各自的动迁协议(CD内)

10、45名申请人各自的身份证复印件(CD内)

11、45名申请人(莘庄工业区失地农民)的联署签名

12、45名申请人的名册(姓名、身份情况及联系地址等)

13、申请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14、法律意见书出具人冯正虎的身份证复印件

15、《冯正虎:关于“莘庄失地农民申请履职案”原审裁定的法律意见书》

16、《Grok对“莘庄失地农民申请履职案”原审裁定的法律分析》

17、《GPT对“莘庄失地农民申请履职案”原审裁定的法律分析》

18、《DeepSeek对“莘庄失地农民申请履职案”原审裁定的法律分析》

19、《冯正虎:保护中国公民财产权与人身权的行政救济路径研究》

20、《冯正虎:AI驱动下的中国法院裁判革新与未来图景》

21、《冯正虎:AI审案的潜力——法官资源节约与司法公正的权衡》

同时检查

冯正虎:坚守法律,终身追责——冯正虎应用顶级AI法律分析模型的刑事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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