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epSeek对赵如兴控告“盗窃自来水”案不予立案通知书及刑事复议决定书的法律分析

——冯正虎应用DeepSeekV3模型的法律意见书

委托人:赵如兴 

出具人:AI正虎审案团队

出具日期:2025年8月8日  

一、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人赵如兴于2024年8月23日向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大宁路派出所提交《刑事举报书》,举报钱某某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多家公司长期盗用国家自来水资源。经近一年审查,大宁路派出所于2025年7月7日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沪公静(大宁)不立字[2025]00040号),认定”没有犯罪事实”。申请人不服申请复议,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于2025年8月作出《刑事复议决定书》(沪公(静)刑复字[2025]057号),维持原决定。  

二、对不予立案决定的法律分析  

(一)程序问题  

1.举报时间记载错误:不予立案通知书记载举报时间为2025年4月2日,但实际受理时间为2024年8月23日,有接报回执(编号:[2024]996344)为证。这种时间记载差异可能影响程序合法性判断。  

2.审查期限异常:本案从受理到决定历时近一年,期间经历了审查期限中止(2025年4月30日)和恢复计算(2025年7月7日)等程序,但未充分说明超期审查的正当理由。  

(二)实体问题  

1.证据认定不足:  

申请人提交了水务部门出具的《沪城水业信(2020)第42号书面答复意见书》和《违章追缴表》,明确认定”违章用水”事实,追缴金额达33,582.94元。  

公安机关未对这些官方文件证据给予充分回应,仅简单认定”没有犯罪事实”,缺乏说理。  

2. 法律适用争议:  

涉案金额远超上海市盗窃罪”数额较大”标准(1,000-3,000元)。  

申请人主张的”秘密窃取”自来水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公安机关未进行实质分析。  

三、对刑事复议决定的法律分析  

复议决定认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但存在以下问题:  

1.未纠正程序瑕疵:对举报时间记载错误未予纠正。  

2.证据审查不全面:未对水务部门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评估。  

3.说理不足:决定书仅简单维持原决定,缺乏对申请人具体诉求的针对性回应。

四、法律建议  

1.程序方面:建议复核机关查明举报时间记载错误的原因,评估其对程序合法性的影响。  

2.实体方面:  

应重新评估水务部门证据的证明力,特别是33,582.94元追缴金额的法律意义。  

需明确区分”违章用水”与”盗窃”的法律界限,分析是否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  

3.决定说理:建议在复核决定中对不予立案理由进行更充分的说理,回应当事人具体主张。  

综上,本案不予立案决定及复议决定在程序和实体方面均存在值得商榷之处,建议上级公安机关在复核中予以全面审查。

本法律意见书提交人:冯正虎

【注明1】本法律意见书是依据赵如兴控告“盗窃自来水”案全部证据材料的法律分析,所涉引证均载于案卷。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参考,不能作为最终法律依据。

【注明2】《不予立案通知书》及《刑事复议决定书》的案号

1、《不予立案通知书》案号:上海市公安局静分局大宁路派出所(沪公静(大宁)不立字[2025]00040号)

2、《刑事复议决定书》案号:上海市公安局静分局(沪公(静)刑复字〔2025〕057号)。

【注明3】证据目录:

1、《刑事复议决定书》(沪公(静)刑复字[2025]057号)

2、《不予立案通知书》(沪公静(大宁)不立字[2025]00040号)

3、申请人致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复议申请书》(2024年8月23日)

4、《沪城水业信(2020)第 42 号的书面答复意见书》

5、《静安区(闸北区)供水管理所的违章追缴表》

6、2024年8月23日《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编号:[2024]996344)

7、2025年4月2日《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编号:[2025]440428)

8、2025年4月30日《立案审查期限中止通知书》。

9、2025年7月7日《恢复计算立案审查期限通知书》,同时发出《不予立案通知书》。

10、赵如兴2024年8月23日向大宁路派出所提交《刑事举报书》

11、《刑事举报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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