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复核申请书由控告人赵如兴提出,主张静安分局大宁路派出所对其“盗窃自来水”控告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及静安分局维持决定在程序与实体上均存在严重错误:一是程序违法,包括篡改控告时间、超期审查且复议未纠错;二是实体认定错误,忽视水务部门权威文件、物业说明及现场照片所构成的完整证据链,足证被举报人通过“私接管道、绕表取水”实施盗窃;三是涉案数额经水务部门核算达3.358万元,显著超过盗窃罪立案标准。申请人据此请求撤销不立案与复议决定,并责令对被举报人及其公司立案侦查。

刑事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刑事控告人): 赵如兴
联系电话:18918968227
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单位): 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大宁路派出所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彭江路200号
被申请人(复议单位): 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胶州路415号
复核请求
申请人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七条之规定,特向贵局提出复核申请,具体请求如下:
1. 依法撤销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大宁路派出所作出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沪公静(大宁)不立字〔2025〕00040号)。
2. 依法撤销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作出的《刑事复议决定书》(沪公(静)刑复字〔2025〕057号)。
3. 责令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对被举报人钱某某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相关公司涉嫌盗窃罪一案立即立案侦查,以彰显法纪,保护国家财产。
事实与理由
一、程序存在严重瑕疵,原决定及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
1. 蓄意篡改控告时间,掩盖程序违法事实。
《不予立案通知书》中载明申请人于“2025年4月2日提出控告”,此乃严重失实。申请人首次提交《刑事举报书》的真实日期是2024年8月23日,有当日的《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编号:[2024]996344)为铁证。大宁路派出所篡改控告日期,意在掩盖其历时近一年才作出决定的超期审查问题,已构成严重的程序违法。
2. 复议决定未能履行监督纠错职责。
静安分局的《刑事复议决定书》对上述明显的程序瑕疵视而不见,草率地以“程序合法”维持原决定,未尽到上级机关应有的监督和纠错职责。
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决定认定“没有犯罪事实”系公然漠视证据
被申请人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不予立案,是对申请人提交的大量核心证据的公然无视。本案有明确的犯罪事实,证据链条完整,足以证明被举报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1. 水务部门官方文件已明确认定“私接管道”的盗窃行为。
上海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供水分公司出具的权威文件——《沪城水业信(2020)第42号书面答复意见书》明确指出:“发现您处四楼有一处用水不经过我司水表(即违章用水点),四楼用水是从五楼立管上私接管道后供全层日常用水。……该处违章用水实际接入您的办公场地,且由您长期使用。” 此处“您”即被举报人钱某某,“您的办公场地”即其名下公司经营场所。该官方文件清晰地描述了“私接管道”、“用水不经水表”的关键行为,这正是盗窃自来水的典型手段,而非简单的“违章”所能掩盖。
2. 物业公司及现场照片等证据相互印证。
物业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及现场拍摄的“盗水口”、“分三路总取水口”、“私装假水表”等照片,与水务部门的认定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实被举报人实施了秘密窃取行为。
三、涉案金额巨大,远超盗窃罪立案追诉标准
1. 水务部门已核算出明确的追缴金额。
《静安区(闸北区)供水管理所违章追缴表》明确计算出,自2000年5月至2020年3月,长达238个月的违章用水追补金额为人民币33,582.94元。
2. 涉案金额远超法定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即可认定为“数额较大”,应予追究刑事责任。本案3.3万余元的数额,已远超上海市盗窃罪的立案标准。大宁路派出所面对如此明确的数额,仍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不予立案,于法无据。
四、犯罪主体明确,管辖权清晰
本案被举报人为钱某某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上海林普计算机有限公司、上海亮普计算机有限公司、上海利普职业培训学校等四家公司。犯罪行为发生地位于上海市广中路698号欣武大厦4楼,属于大宁路派出所的法定管辖范围。
结论
综上所述,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涉案金额巨大,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立案条件。大宁路派出所作出的《不予立案通知书》及静安分局作出的《刑事复议决定书》在程序上存在严重瑕疵,在实体上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应依法予以撤销。
盗窃国家自来水资源,不仅侵犯国家财产,更危害城市公共利益和供水安全,绝不应姑息。为维护法律的公正与严肃,保护国家财产不受侵犯,恳请上海市公安局能够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本案进行全面、公正的审查,依法撤销错误决定,并责令静安分局立即对被举报人钱某某等人的盗窃行为立案侦查!
此致
上海市公安局
申请人:赵如兴
2025年8月8日
附件:
1、《刑事复议决定书》(沪公(静)刑复字[2025]057号)
2、《不予立案通知书》(沪公静(大宁)不立字[2025]00040号)
3、申请人致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复议申请书》(2024年8月23日)
4、《沪城水业信(2020)第 42 号的书面答复意见书》
5、《静安区(闸北区)供水管理所的违章追缴表》
6、2024年8月23日《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编号:[2024]996344)
7、2025年4月2日《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编号:[2025]440428)
8、2025年4月30日《立案审查期限中止通知书》。
9、2025年7月7日《恢复计算立案审查期限通知书》,同时发出《不予立案通知书》。
10、赵如兴2024年8月23日向大宁路派出所提交《刑事举报书》
11、《刑事举报的证据》
12、申请人赵如兴的身份证复印件
13、法律意见书出具人冯正虎的身份证复印件
14、《冯正虎:关于赵如兴控告“盗窃自来水”案不予立案通知书及刑事复议决定书的法律意见书》
15、《Grok对赵如兴控告“盗窃自来水”案不予立案通知书及刑事复议决定书的法律分析》
16、《GPT对赵如兴控告“盗窃自来水”案不予立案通知书及刑事复议决定书的法律分析》
17、《DeepSeek对赵如兴控告“盗窃自来水”案不予立案通知书及刑事复议决定书的法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