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正虎:关于赵如兴司法罚款案的法律意见书

委托人:赵如兴  

出具人:AI正虎审案团队  

出具日期:2025年8月6日  

我们审阅了赵如兴提供的关于钱某某诉赵如兴名誉权纠纷执行一案的全部诉讼材料,现就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决定及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复议决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供赵如兴参考。  

一、核心事实摘要

1. 执行依据: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5)沪0106民初7674号民事判决,判令赵如兴向钱某某书面赔礼道歉并张贴于小区公告栏。  

2. 履行行为:判决生效后,赵如兴已缴纳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并自2025年2月8日起,先后四次向执行法院提交了《道歉信》稿件供审核。  

3. 核心争议:执行法官韩礼宏在原审法官刘鲁宁的指导下,要求赵如兴的《道歉信》必须包含承认“污蔑钱某某及其公司偷水”的内容,并威胁若不遵从将处以罚款、拘留。  

4. 强制措施:2025年7月7日,静安法院以赵如兴“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为由,对赵如兴作出罚款人民币60,000元的决定。赵如兴申请复议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7月23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原罚款决定。  

5. 关联程序:赵如兴不服原一、二审判决,已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于2025年6月20日获立案受理,案号为(2025)沪民申2444号。  

二、 法律分析与评判

(一) 关于“拒不履行”的认定——事实认定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的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其适用前提是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本案中,赵如兴并不构成“拒不履行”:  

1. 赵如兴已积极履行判决义务:赵如兴不仅及时缴纳了金钱给付义务(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还先后四次主动提交《道歉信》稿件供法院审核。这一系列行为表明赵如兴主观上具有履行的意愿,客观上也实施了履行的行为,与“拒不履行”的法律构成要件完全不符。  

2. 法院的审核迟延与不当要求是履行障碍:赵如兴于2025年2月8日提交第一稿《道歉信》,但法院在长达四个月的时间里未予正式回复,直至新执行法官介入,该迟延责任不应由赵如兴承担。更重要的是,法官要求赵如兴在道歉信中加入判决主文并未明确的内容,特别是承认“污蔑偷水”——一个赵如兴认为有水务部门文件支持的事实,这超出了执行范围,实质上是对判决内容的增加和变更。  

结论:罚款决定书认定赵如兴“拒不履行”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属于核心事实认定错误。  

(二) 关于执行行为的合法性——程序严重违法

1. 执行内容超出判决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执行应当根据判决主文进行。原判决仅要求赵如兴“书面赔礼道歉”,法院无权在执行程序中强迫赵如兴承认判决书未认定的具体事实。法官的行为名为执行,实为对实体争议的再判断,剥夺了赵如兴的诉讼权利。  

2. 关键法官应予回避:原审法官刘鲁宁已被赵如兴实名举报枉法裁判,且上海高院已就此立案再审,其与本案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7条,刘鲁宁法官应自行回避,其继续通过执行法官指导道歉信内容,严重违反法定回避程序。  

3. 执行法官涉嫌滥用职权:执行法官韩礼宏以罚款、拘留相威胁,强迫赵如兴接受其指定的、超出判决范围的道歉内容,其行为涉嫌滥用职权。  

结论:执行程序存在超范围执行、违反回避规定、滥用强制措施威胁等多重违法情形。  

(三) 关于罚款金额的合理性——违反比例原则

即便退一步讲,假设赵如兴的《道歉信》内容确有不当,对一个已多次积极配合、仅在措辞上存在争议的个人,直接处以6万元的高额罚款,也与赵如兴的行为性质和情节严重不相称,明显违反了“过罚相当”的比例原则。  

(四) 关于复议决定的评判——审查流于形式,未能纠正错误

上海二中院的复议决定,对于赵如兴提出的“积极履行、法院要求超纲、罚款畸高”等核心理由未予采纳,简单以“申请再审不停止执行”为由驳回,并未对静安法院执行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实质性审查,未能起到上级法院监督纠错的作用。  

三、 总体结论与法律建议

1. 结论:静安区人民法院(2025)沪0106执1093号《罚款决定书》系基于错误的事实认定和严重的程序违法作出,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撤销。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5)沪02司惩复22号《复议决定书》未能依法纠正下级法院的错误,亦应一并纠正。  

2. 建议:  

赵如兴申请检察监督:赵如兴有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9条及相关规定,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请检察监督,请求其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法院撤销错误的罚款及复议决定。  

赵如兴追究法官责任:就刘鲁宁、韩礼宏法官在执行过程中涉嫌滥用职权、违反回避规定等违法行为,赵如兴可一并向检察机关、监察委员会或其上级法院纪检部门提出控告或举报。  

赵如兴申请中止执行:鉴于原判决已进入再审程序,且罚款执行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应继续向再审法院(上海高院)申请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特别是中止罚款的强制执行。  

本法律意见书提交人:冯正虎

附录:

1、《Grok对赵如兴司法罚款案的法律分析》

2、《GPT对赵如兴司法罚款案的法律分析》

3、《DeepSeek对赵如兴司法罚款案的法律分析》

【注明1】本法律意见书是依据赵如兴司法罚款案的全部证据材料的法律分析,所涉引证均载于案卷。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参考,不能作为最终法律依据。

【注明2】赵如兴司法罚款案的案号及承办法官

1、罚款决定书案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罚款决定书(2025)沪0106执1093号 。承办法官:韩礼宏。

2、复议决定书案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复议决定书(2025)沪02司惩复22号。

【注明3】证据目录:

1.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罚款决定书(2025)沪0106执1093号

2.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复议决定书(2025)沪02司惩复22号

3.赵如兴的复议申请书

4.《冯正虎:当举报变成“侵权”,法律如何保护公共利益?》

5.2025年1月17日执行通知书(2025)沪0106执1093号

6.(2024)沪02民终14253号判决书执行费50元及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缴纳凭证

7.《沪城水业信(2020)第42号书面答复意见书》复印件

8.2025年7月6日《道歉信》(第4稿)EMS寄送凭证(1117653629578)

9.2025年7月6日冯正虎致韩礼宏法官函

10.2025年7月2日韩礼宏法官与赵如兴通话录音文字版

11.2025年6月30日《道歉信》(第3稿)EMS寄送凭证(1117653645478)

12.2025年6月30日冯正虎致韩礼宏法官函

13.2025年6月27日韩礼宏法官与赵如兴通话录音文字版

14.2025年6月20日《道歉信》(第2稿)EMS寄送凭证(1242854684308)

15.2025年6月20日冯正虎致韩礼宏法官函

16.2025年6月16日韩礼宏法官与赵如兴通话录音文字版

17.2025年2月8日、9日《道歉信》(第1稿)EMS寄送凭证(1117651218378、1117651214978)

18.2025年2月9日赵如兴致王志靖法官函

19.赵如兴的民事再审申请书

20.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

21.一审民事判决书(2024)沪0106民初7674号

22.终审民事判决书(2024)沪02民终14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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