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正虎应用DeepSeekV3模型的法律意见书

委托人:赵如兴
出具人:AI正虎审案团队
出具日期:2025年7月25日
一、案件概述
本案系赵如兴与钱某某名誉权纠纷案,核心争议为赵如兴在举报钱某某及其公司涉嫌盗用国家自来水后,在小区微信群发表相关言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原审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及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赵如兴的行为侵犯钱某某名誉权,判令其赔礼道歉。赵如兴不服,申请再审。
二、原审判决的核心认定
1. 事实认定
原审法院认为:
水务部门确认存在违章用水行为,但”未明确责任人”;
赵如兴在百人微信群中称钱某某为”钱(前)世缺德”等言论,客观上降低了其社会评价。
2. 法律适用
援引《民法典》第1024条,认定赵如兴构成名誉侵权。
三、原审判决的实质性缺陷
(一)事实认定错误
1. 责任人认定矛盾
水务部门《沪城水业信(2020)第42号书面答复意见书》明确载明:”违章用水实际接入您的(钱某某)办公场地,且由您长期使用”。原审法院却认定”未明确责任人”,与书面证据直接冲突。
2.忽略关键证据
未采纳以下核心证据:
违章用水整改通知书及现场照片;钱某某作为四家涉事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工商登记信息;水务部门确认违章用水持续二十年的调查结论。
(二)法律适用错误
1. 未适用《民法典》第1025条
赵如兴的举报行为具有公共利益属性:作为业委会主任,向业主通报违章用水情况属履职行为;”钱(前)世缺德”评价基于已查实的违章事实,属合理批评范畴。
2. 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对属实举报引发的纠纷,法院应不予受理,但原审不仅受理,还判决举报人败诉。
四、程序违法嫌疑
1. 证据采信偏颇
选择性采信钱某某主张,对水务部门公文书证未予合理说明即否定。
2.涉嫌枉法裁判
在证据充分证明钱某某为责任主体的情况下,仍作出对其有利的认定,可能涉及《刑法》第399条规定的枉法裁判行为。
五、法律意见与建议
1.实体结论
赵如兴的举报行为符合《民法典》第1025条”公共利益抗辩”要件,不构成名誉侵权。
2.程序建议
撤销原判,驳回钱某某诉讼请求;
将钱某某涉嫌盗水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对原审法官涉嫌违法行为移交监察部门调查。
3.社会价值引导
本案关涉公民监督权与司法公信力,再审应彰显”法律不保护违法者滥用诉权打压举报人”的司法导向。
本法律意见书提交人:冯正虎
【注明1】本法律意见书是依据赵如兴名誉权纠纷案原审诉讼及证据材料的法律分析,所涉引证均载于案卷。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参考,不能作为最终法律依据。
【注明2】本案原审裁判案号及承办法官
1、一审案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4)沪0106民初7674号。
一审承办法官:审判员 刘鲁宁。
2、二审案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4)沪02民终14253号。
一审承办法官:审判长 李伊红,审判员 谢亚琳、赵俊。
【注明3】证据目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