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PT对赵如兴名誉权纠纷案原审判决的法律分析

——冯正虎应用OpenAI模型(GPT-4.1)的法律意见书

委托人:赵如兴

出具人:AI正虎审案团队  

出具日期:2025年7月25日  

一、案情及原审判决要点  

1. 基本案情概述  

赵如兴作为业委会主任,实名举报钱某某及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在欣武大厦四楼存在长达二十年之久的“偷水”(违章用水、未缴水费)行为,并在小区微信群公开通报。经上海城投水务集团供水分公司及区供水管理所多次核查、取证,多份正式书面材料明确认定四楼违章用水点实际接入钱某某办公场地,并由其长期使用。城投水务曾向钱某某发出追缴水费及整改通知,确认违章事实,且物业和业委会有实际查证和配合证据。钱某某以“名誉权”受损为由起诉,要求赵如兴赔礼道歉。  

2.原审法院主要认定与裁判  

一审/二审均认定钱某某不是责任人,理由是“水务部门虽确认为违章,但未直接点名责任人”,并认为赵如兴在微信群内“以侮辱性用语”批评原告,降低了原告社会评价,侵犯名誉权,责令其赔礼道歉。  

二、原审裁判分析与主要错误  

1.对核心证据的错误采信与事实认定失误  

(1)水管部门已明确认定违章用水主体为钱某某及其公司  

供水公司《沪城水业信(2020)第42号书面答复》明确:“该处违章用水实际接入您的办公场地,且由您长期使用”。“您”即钱某某,“办公场地”即钱所涉四家公司。  

多组图片、示意图、物业说明、整改通知书等均证实此点。  

物业、业委会、住户均一致认可违章为“四楼利普公司私自接装”。  

(2)原审未正视公司法人与实际控制人的直接责任  

违章用水实际用于钱某某控制下的企业办公场地,且该四家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钱某某,系结合物权证、工商登记证明,可以明确认定权利义务归属。  

(3)微信言论与社会监督职责的关系被忽略  

赵如兴的全部公开言论均围绕事件核查和主管部门书面结论,且作为业委会主任履职汇报、监督,不属编造、诽谤。  

2. 法律适用严重错误  

(1)《民法典》第1025条、最高法院相关解释(第五条)未被适用  

行为人因维护公共利益、履行社会监督职责,对查实的违章行为予以揭发、通报,依法不承担名誉权侵权责任。  

事实上,原告钱某某及公司偷水事实早被多部门认定为属实,举报及群内通报均未虚构或失实。  

(2)选择性采信证据,程序性违法  

拒绝重要证据、忽略书证、录音材料、影像等多元证据,违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全面、客观、依法审查证据原则。  

3.对于损害名誉的因果关系认定错误  

社会评价降低系钱某某二十年偷水行为导致,而非举报与通报行为本身。即使言辞严厉,也未超出合理舆论监督、正当批评的范围。  

“钱(前)世缺德”考语虽有贬损色彩,但与偷水事实结合,系社会大众化用语,不构成人身攻击或恶意侮辱情形。  

三、法律政策和价值考量  

1. 公民监督权与社会公共利益的优先性  

举报权是法律支持的公共利益行为,举报实名并被权威部门确认属实的,应高度保护举报人权利与舆论监督空间。  

2.司法判决对社会风气及舆情导向的影响  

对查实违法行为的举报人判决名誉权败诉,变相鼓励违法主体利用诉讼“反控”举报人,对公众勇于监督、正当举报将造成寒蝉效应,破坏法治与公共利益。  

3.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统一  

忽略明确书面认定、事实材料,以“未点名”作形式化否认,违背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统一性。  

四、结论与建议  

原判决认定事实严重不清,对证据的采信标准失衡,法律适用偏离《民法典》第1025条之精神,也有违最高法院相关解释的政策导向。  

赵如兴的举报行为及相应通报、批评内容均以书证、物证为支撑,且属社会监督职责,依法受《民法典》1025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保护,不应认定构成名誉权侵权。  

本案应当撤销原审判决,判令驳回钱某某关于名誉权的诉讼请求。  

建议再审法院充分考虑上述查实事实与法律政策,针对此类涉及社会监督与查实重大不法行为的案件,依法保障公民的实名举报权、言论监督空间,维护公共利益的司法导向。  

本法律意见书提交人:冯正虎

【注明1】本法律意见书是依据赵如兴名誉权纠纷案原审诉讼及证据材料的法律分析,所涉引证均载于案卷。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参考,不能作为最终法律依据。

【注明2】本案原审裁判案号及承办法官

1、一审案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4)沪0106民初7674号。

一审承办法官:审判员 刘鲁宁。

2、二审案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4)沪02民终14253号。

一审承办法官:审判长 李伊红,审判员 谢亚琳、赵俊。

【注明3】证据目录:

1.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沪0106民初7674号

2.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沪02民终14253号

3.被告答辩状(2023年4月15日)

4.被告赵如兴的补充辩护意见书(2023年6月15日)

5.上诉状(2024年8月27日)

6.上海林普计算机有限公司违章用水示意说明图

7.私接偷水管道照片(违法盗水口照片1张、分三路总取水口照片3张、私装水表照片2张)

8.违章用水整改通知书

9.关于欣武大厦物业用水情况说明

10.静安区(原闸北区)供水管理所违章追缴表

11.《沪城水业信(2020)第42号书面答复意见书》

12.赵如兴与城投水务相关部门接待人部分录音

13.走访水务部门催办信访回复的《来访接待处理单》

14.水务部门回复的《信访事项书面处理意见书》

15.钱某某身份证复印件

16.上海林普计算机有限公司产权证

17.上海亮普计算机有限公司、上海利普职业培训学校使用欣武大厦四楼作为办公场地证明

18.上海林普计算机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证明

19.上海亮普计算机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证明

20.上海利普职业培训学校工商登记证明

21.上海利普计算机有限责任公司工商吊销证明

22.上海利普计算机有限责任公司名称至今被对外使用证明

23.赵如兴向12345举报时间节点表

24.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

25.居民盗用自来水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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