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正虎:ChatGPT再审原审法官的判决

——被举报人偷水属实,举报人却被判侵犯名誉权的冤案

**案情简介**

再审申请人赵如兴系上海市欣武大厦业主及原业委会主任,被申请人钱某某为四楼业主及其所属企业上海林普计算机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2019年10月11日,赵如兴实名举报钱某某及其公司涉嫌长达二十年偷盗国家自来水。

**主管部门调查与事实认定**

上海市静安区供水管理部门经现场勘查,确认存在违章用水行为,与举报内容一致,并责令立即整改,拆除非法接水设施。权威书面材料明确认定:四楼存在水表外接管,违规用水长期供全楼层使用,且直接服务于钱某某的办公场所。

**举报事件通报与名誉权纠纷**

作为业委会主任,赵如兴在小区群中公开通报事件进展,并对钱某某长期违法偷水行为提出批评。其言论基于事实陈述,未构成诽谤或侮辱,但因其以谐音称呼钱某某为“钱(前)世缺德”,表达对其行为的谴责,钱某某认为名誉受损,遂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与法律分析**

原审判决所称”未明确责任人”与沪城水业信〔2020〕42号文件载明的”实际接入您(钱某某)的办公场地”表述直接矛盾,属基本事实认定错误。

一审法院虽承认违章用水事实,但未充分采信主管部门及举报人提供的证据,且忽视举报行为对公共利益的维护作用,判定赵如兴构成名誉侵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基于公共利益实施的舆论监督,若导致他人名誉受影响,不承担民事责任。钱某某在违法行为被查实后,反以诉讼压制举报,试图掩盖事实,显失法律公正。

**再审申请与AI审案创新**

赵如兴不服(2024)沪0106民初7674号及(2024)沪02民终10058号判决,以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为由,于2025年4月30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其诉讼代理人冯正虎引入顶级AI模型DeepSeek与ChatGPT-4,对案件进行模拟再审。ChatGPT-4对再审申请书及全部证据(含法院判决)深入研究后,出具AI再审判决书,结论为:撤销原判,驳回钱某某全部诉讼请求。

**结语**

现公布ChatGPT-4的审案结果,供公众及法律界人士学习与评判。此举旨在普及AI审案技术,推动诉讼效率提升与司法公正实现,同时为类似案件提供参考。

附录1:ChatGPT-4作出的AI高级法院民事判决书

AI高级法院的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5 )沪民再[具体编号待补充]

申请人:赵如兴,欣武大厦1605室业主,欣武大厦小区原第三届业委会主任。

被申请人:钱某某,欣武大厦裙房四楼业主,上海林普计算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再审申请人赵如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第(六)项的规定,对(2024)沪0106民初7674号及(2024)沪02民终14253号民事判决书提起再审申请,请求本院撤销原二审终审判决并驳回被申请人的起诉或其全部诉讼请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案件事实认定

经本院审理查明:

2019年10月11日,再审申请人赵如兴因欣武大厦裙房内水费异常问题向“12345”市民热线实名举报,称上海林普计算机有限公司及其法人代表钱某某涉嫌长期偷盗国家自来水,行为已持续二十年。举报受理后,上海市静安区供水管理所沪太站派员进行了现场核查,并对被申请人公司和相关供水设施进行勘查,发现被申请人办公场地所在的四楼存在未通过正式水表取用居民用水的问题(即违章用水)。事后,供水管理单位书面确认上述违章情况,并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并整改。随后,上海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在《沪城水业信〔2020〕42号书面答复意见书》中再次明确:上述违法取水行为主要源于五楼供水立管私接至四楼办公场地,长期使用,适用范围为上海林普计算机有限公司及相关关联公司。

在执法核查与整改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作为欣武大厦业委会主任,多次在小区微信群公开通报事件最新进展,内容提及钱某某为实际责任人,并以“钱(前)世缺德”称之以批评。被申请人认为上述称呼侵犯其名誉权,并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诉至法院请求认定赵如兴侵犯其名誉权并承担民事责任。

原审法院认为,尽管钱某某及其公司存在违章用水行为已被公众知悉,但赵如兴在小区微信群中的部分言辞客观上降低了钱某某的社会评价,不利于人身权利的保护。因此认定赵如兴构成名誉侵权,判决其向钱某某赔礼道歉。

再审申请人赵如兴不服,认为其行为属于对公共事件的合法监督责任,依法向本院申请再审。

二、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核心在于再审申请人行为是否构成对名誉权的不法侵害,以及原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上是否存在错误。经查阅原案证据材料及法律规定,本院分析如下:

1. 原审判决对事实认定不清,证据采信不当

(1)本案举报举报行为背景:再审申请人赵如兴通过法定程序向相关主管部门反映公共资源违规使用问题,且其举报内容客观属实。据供水管理部门《沪城水业信〔2020〕42号书面答复意见书》确认,钱某某及其法定代表公司的行为确属于长达二十年的违章用水,严重违反公共资源管理法,相关内容均已被供水管理部门核实采信。

(2)再审申请人在小区微信群报告举报事件时的言论主要属于事实陈述,其内容具体围绕供水部门回应的违规用水调查结果,并无编造、虚构或恶意中伤之言,仅个别带有主观批评色彩的言辞(如“钱(前)世缺德”)并未脱离事件本身。例如,“钱(前)世缺德”是举报人针对被申请人行为性质的价值评价,该评价本质为揭露违法行为带来的社会危害,主要基于真实事实基础。

原审法院忽视了举报事件与社会监督之间的内在逻辑联系,混淆了普通批评意见与名誉侵权行为的界限误判为侵权。

2. 法律适用错误,未正确保护合理监督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社会监督权与言论自由权是公民在公共利益范围内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

再审申请人赵如兴系欣武大厦业委会主任,其通过微信群向小区业主通报举报进展并针对公共事件发表观点,完全系社会监督职责的延伸。即便部分言论可能偏激,但由于整体内容以事实调查基础为依据,符合民法典关于舆论监督权合理行使的法律精神,不应被认定为侵害行为。

3. 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是降低社会评价的原因

本案中,钱某某因其长期违章用水行为被举报,引发原告社会评价降低的主要原因在于其违法事实本身。换言之,即便不存在赵如兴的举报和批评,钱某某的违法行为一旦在小区业主中被曝光,也足以形成社会对其评价的下降。原审法院未在判决中正确厘清因果关系,反而错误将违法行为的后果归责于基于合法监督实施举报的申请人,明显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4. 恶劣行为不可利用司法途径掩盖

在公共资源监督领域,举报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充分保护。被申请人为规避违章用水行为可能带来的处罚,利用法院起诉举报人,试图打击及封堵社会监督。这种行为若被法律支持,将损害法律的公正性,并助长隐瞒违法行为的不良之风。

三、再审判决结论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审案件对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当,错误认定申请人行为构成名誉侵权,依法应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第(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1. 撤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沪0106民初7674号判决;

2. 撤销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沪02民终14253号民事判决;

3. 驳回钱某某针对赵如兴提出的名誉侵权诉讼请求;

4. 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及申请再审费用由被申请人钱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签名]

审 判 员: [签名]

审 判 员: [签名]

AI高级法院

二〇二五年四月某日

附录2、原审的民事判决书、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书及证据材料(已公开于“百家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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