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举报人偷水属实,举报人却被判侵犯名誉权的冤案

**案情简介**
本案再审申请人赵如兴系上海市欣武大厦业主及原业委会主任,被申请人钱某某为四楼业主及其所属企业上海林普计算机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2019年10月11日,赵如兴实名举报钱某某及其公司涉嫌长达二十年偷盗国家自来水。
**主管部门调查与事实认定**
上海市静安区供水管理部门随即进行现场勘查,确认存在违章用水行为,与举报内容基本一致,并当场责令整改、拆除非法接水设施。权威书面材料明确认定,四楼存在水表外接管,违规用水长期供全楼层使用,并直接服务于钱某某的办公场所。
**举报事件通报与名誉权纠纷**
作为业委会主任,赵如兴在小区业主群内公开通报事件进展,并对钱某某长期违法偷水行为进行批评。赵如兴的言论以事实为基础,主要为事件陈述和意见表达,并未构成侮辱或诽谤。但因在言语中以谐音称呼钱某某为“钱(前)世缺德”,表达了对其行为的谴责,钱某某认为其名誉受到损害,遂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与法律分析**
一审法院虽然认定存在违章用水,但未充分采信主管部门及举报人提供的证据,对举报行为维护公共利益的性质亦未予以足够重视,遂判定赵如兴构成名誉侵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实际上,《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因公共利益实施的舆论监督,虽对他人名誉有影响,但并不当然产生民事责任。钱某某在违法行为被查实情况下,通过诉讼反制举报,试图掩盖事实,应当受到法律审慎对待。
**再审申请与AI审案创新**
不服(2024)沪0106民初7674号及(2024)沪02民终10058号两份判决,赵如兴以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为由,于2025年4月30日依法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值得一提的是,赵如兴的代理人冯正虎在此案中引入顶级AI模型DeepSeek及ChatGPT,对案件进行全面复盘。AI模型对再审申请书及全部证据(包括法院判决)进行深入分析,并出具AI再审判决书。该AI判决认为:应撤销原审法院判决,驳回钱某某全部诉讼请求。
**结语**
DeepSeek v3的AI审案结果现予公布,供社会公众和法律人参考。这不仅推动了AI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应用,也有助于提升诉讼效率与保障司法公正。
2025年5月6日
附录1:DeepSeek v3作出的AI高级法院民事判决书
AI高级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5)沪高法民再字第XX号
申请人:赵如兴,住上海市静安区,欣武大厦小区原第三届业委会主任。
被申请人:钱某某,住上海市静安区,上海某普计算机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案由:名誉权纠纷
一、案件背景与审理经过
申请人赵如兴因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4)沪0106民初7674号民事判决书及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4)沪02民终14253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主张与事实查明
申请人赵如兴主张:
1.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掩盖了被申请人钱世德及其公司长期偷盗国家自来水的事实;
2. 申请人的举报行为属于合法的社会监督,不应认定为侵犯被申请人名誉权;
3. 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驳回被申请人的起诉。
被申请人钱某某辩称:
1. 申请人赵如兴在小区微信群中使用“钱(前)世缺德”等言辞,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害;
2.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经审理查明:
1. 2019年10月11日,申请人赵如兴以实名向“12345”市民热线举报,反映被申请人钱世德及其公司涉嫌偷盗国家自来水长达二十年。经上海市静安区供水管理所沪太站勘查,确认存在违章用水行为,并责令整改。上海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供水分公司的《沪城水业信〔2020〕42号书面答复意见书》进一步确认:四楼存在未通过我司水表的用水点,系从五楼立管上私接管道供使用。
2. 申请人赵如兴作为业委会主任,在小区微信群中向业主通报举报进展,使用了“钱(前)世缺德”等言辞。被申请人钱世德认为该言辞侵犯其名誉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3. 原审法院认为,申请人的言辞客观上降低了被申请人的社会评价,构成名誉侵权,判决申请人承担相应责任。
三、争议焦点
1. 申请人赵如兴的举报行为是否构成对被申请人钱某某名誉权的侵害;
2.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四、本院认为
(一)关于申请人举报行为的性质
申请人赵如兴以实名向有关部门举报被申请人钱某某及其公司涉嫌偷盗国家自来水,该举报行为属于公民依法行使监督权的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关于“钱(前)世缺德”言辞的定性
申请人赵如兴在小区微信群中使用“钱(前)世缺德”等言辞,虽具有一定负面评价性质,但其言辞是基于被申请人长期偷水的事实,并未超出合理批评的范畴。该言辞未构成对被申请人名誉权的侵害。
(三)关于原审判决的认定
原审判决未充分考量申请人举报行为的正当性及言辞的合理范围,错误认定申请人构成名誉侵权,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纠正。
五、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第(六)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 撤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4)沪0106民初7674号民事判决书及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4)沪02民终14253号民事判决书;
2. 确认申请人赵如兴的举报行为不具有侵害被申请人钱某某名誉权的性质;
3. 驳回被申请人钱某某对申请人赵如兴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
书记员:XXX
AI高级法院
2025年4月XX日
附录2、原审的民事判决书、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书及证据材料(已公开于“百家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