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正虎:举报偷水反被判侵权案再审引关注

“被举报人偷水属实,举报人却被判侵犯名誉权”的冤案在上海落地,举报人不服原审判决,于2025年4月30日依法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EMS:1117652033578)。

本案再审申请人赵如兴系上海市欣武大厦业主及原业委会主任,被申请人钱某某为四楼业主及其所属企业上海林普计算机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19年10月11日,赵如兴实名举报钱世德及其公司涉嫌长达二十年偷盗国家自来水。

经上海市静安区供水管理部门现场勘查,确认存在违章用水行为,与举报内容基本一致,并责令立即整改,拆除非法接水设施。相关权威书面材料明确认定四楼存在水表外接管,且该违规用水长期供全楼层使用,且由钱某某办公场所使用。

作为业委会主任,赵如兴在小区群中公开通报事件处理进展,并对钱某某长期违法偷水行为进行批评。其言论主要基于事实陈述,未构成诽谤或侮辱。赵称钱世德为“钱(前)世缺德”,表达对二十年盗用自来水且未改正行为的谴责。

钱某某认为上述称呼损害其名誉,遂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虽承认四楼存在违章用水,但未充分采信主管部门与举报人提供的证据,且忽视举报行为对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性,遂判定赵如兴名誉侵权。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基于公共利益实施的舆论监督,导致他人名誉受影响的,不应承担民事责任。钱某某虽被查实违法偷水,却通过诉讼反制举报人,试图掩盖事实。

因此,赵如兴对(2024)沪0106民初7674号及(2024)沪02民终10058号判决书不服,认为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依法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同时,赵如兴的诉讼代理人冯正虎应用顶级的AI模型,例如DeepSeek、ChatGPT深度研究的比较分析,模拟对终审案件的再审审理并作出判决,供再审法院承办法官审判参考,并监督与促进司法公正。

本案再审有重大的社会意义:1、回应社会公平正义的期待;2、AI参与审案,发挥节约法官资源和避免司法不公正的潜力。现公开“赵如兴与钱某某名誉权纠纷案”的再审申请书及其证据材料,供公众及法律人参考。

2025年5月2日

附录:赵如兴的民事再审申请书、有关部门确认偷水行为的文件、赵如兴向市民热线12345举报的记录、原审的民事判决书

附件一、赵如兴的民事再审申请书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如兴

住址:上海市静安区

申请代理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冯正虎  

住址:上海市杨浦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钱某某  

住址:上海市静安区

再审请求

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第(六)项之规定提出再审申请。具体请求如下:

1. 撤销(2024)沪0106民初7674号及(2024)沪02民终14253号民事判决书;  

2. 判定申请人的举报行为不具有侵害被申请人名誉权的性质;  

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驳回原审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起诉或全部诉讼请求,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事实与理由

一、案件基本事实  

申请人赵如兴是欣武大厦业主及原第三届业委会主任,同时是原审一审被告及二审上诉人;被申请人钱某某是欣武大厦裙房四楼业主及涉案单位上海林普计算机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  

2019年10月11日,申请人赵如兴以实名向“12345”市民热线举报,反映被申请人钱某某及其公司涉嫌偷盗国家自来水长达二十年。经上海市静安区(原闸北区)供水管理所沪太站勘查,确认被申请人及其公司存在违章用水行为,与举报内容基本吻合。供水管理所要求被申请人的四楼所属公司立即拆除非法接水口,并停止违章用水行为。

此外,上海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供水分公司的《沪城水业信〔2020〕42号书面答复意见书》进一步查实:“发现您处四楼有一处用水不过我司水表(即违章用水点),四楼用水是从五楼立管上私接管道后供全层日常用水。……该处违章用水实际接入您的办公场地,且由您长期使用。”

答复意见书中的“您”是指“钱某某”,而“您的办公场地”是指钱某某为法人代表的上海林普计算机有限公司、上海亮普计算机有限公司、上海利普职业培训学校、上海利普计算机有限责任公司的办公场地。

作为业委会主任,申请人有义务向小区业主通报举报进展,将“偷水事件”情况在小区微信群中说明。这一行为属于业委会执行职责范畴。本案涉及的争议言论“钱(前)世缺德”,系在描述从公共利益角度出发的事实举报过程中产生的评价,并未超越合理的批评界限。  

尽管被申请人提起诉讼称申请人侵犯其名誉权,原审法院却未对“偷水事实”的存在作出充分查证,且对举报人的正当监督行为错误认定为名誉侵权,导致申请人败诉。  

基于事实与法律,下述理由足以证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存在错误,应依法予以再审。  

二、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未深究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  

1. 被申请人偷水事实已被主管部门确认  

申请人在举报中反映的内容与事实高度吻合。上海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供水分公司在《沪城水业信〔2020〕42号书面答复意见书》中明确指出,申请人举报内容属实,被申请人单位的四楼用水来源为五楼立管私接供水,长期违章使用。此外,水务管理部门已多次要求整改和补缴费用。  

在本案中,争议焦点集中于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举报及传播“偷水行为”是否侵权。原审法院却回避事实认定,忽视了偷水行为对公共利益的严重侵害,并未采纳具有证明力的证据,导致判决失公。  

2. 举报行为基于确凿事实,完全符合公共利益原则。  

申请人作为业委会主任,根据核查报告履行职责,并通过小区业主微信群公示举报内容,目的是维护小区公共利益,阻止违法行为的继续发生。无论是法律意义上,还是社会道德层面,举报行为都具有正当性。

3. 关于“钱(前)世缺德”的称呼。  

该称呼虽可能产生一定的社会负面观感,但其责备性言辞明显属于公共事件中的合理批评,不具有主观侮辱动机,也未超出《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的合理限度。且该表达本身是在小区居民所熟知的公共事件语境下作出的,不应被独立认定为名誉侵权。

4. “偷水行为”本身损害的是被申请人的名誉  

依照词义,偷取即为非法或不正当占用他人物品。被申请人长期通过私接管道偷取居民用水,行为已涉嫌违法,理应受到法律的谴责。事实上,被申请人损害社会评价的原因并非申请人的举报行为,而是其自身的偷水行为所致。原审法院未厘清此因果关系,错误将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转嫁责任至举报人,逻辑显然不成立。  

三、原审适用法律不当,错误认定名誉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申请人向供水管理部门实名举报偷水行为,并在小区微信群履行业委会职责,所言属实且基于公共利益考虑,其行为属于法律保护的舆论监督范畴。即便相关言论对被申请人的名誉产生负面影响,也不应被认定为构成名誉侵权。  

原审法院认为,称呼“钱(前)世缺德”降低了被申请人的社会评价,但未充分探讨此称呼的上下文环境。实际上,该言论并非申请人独创,而是小区业主基于事实形成的一种评价方式,属于合理批评范畴。将其认定为名誉侵权的法律适用极为片面。  

此外,原审判决忽视了“民意监督权”的价值,曲解舆论监督行为的法律界限,以偏概全地认定申请人主观侵权,最终导致冤判。  

四、本案涉及的社会问题需依法回应公正期待  

自来水是社会公共资源,侵害国家财产及公共利益的行为绝不能姑息。被申请人二十年的违章用水行为虽已被查实,却迄今未受到应有的法律追责。更为荒唐的是,被申请人通过反诉举报人以期掩盖偷水的违法事实,其行为违背社会公平正义,严重损害普通公民举报违法行为的积极性。  

申请人自2019年举报以来,因持续揭发违法行为而遭到不公对待甚至报复。原审法院的判决更是助长了这种司法不公的恶性循环。如果此判决得以维持,将对社会公义产生何种负面影响,亟需上海高院三思并纠偏。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均有明显错误,不仅侵害了申请人的正当权益,更偏离了法律保障举报行为的精神。为了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申请人特请求贵院依据民诉法相关规定,依法立案再审,并支持申请人本次再审诉请。  

此致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赵如兴  

2025年4月  日  

证据材料:

1、上海市静安区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沪 0106 民初7674 号

2、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沪02民终14253号

3、申请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被告答辩状》(2023年4月15日)

4、申请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被告赵如兴的补充辩护意见书》(2023年6月15日)

5、申请人向二审法院提交的上诉状(2024年8月27日)

6、上海林普计算机公司违章用水示意说明

7、私接偷水管道的照片:违法盗水口照片 1 张和分三路总取水口的照片 3张、私装水表照片 2 张)

8、违章用水整改通知书;

9、关于欣武大厦物业用水情况说明

10、《沪城水业信(2020)第 42 号的书面答复意见书》

11、静安区(闸北区)供水管理所的违章追缴表

12、申请人赵如兴与城投水务相关部门接待人的部分录音

13、申请人走访水务部门催办举报回复的《来访接待处理单》

14、水务部门回复举报人的《信访事项书面处理意见书》

15、被申请人钱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

16、上海林普计算机有限公司的产权证

17、上海亮普计算机有限公司、上海利普职业培训学校使用欣武大厦四楼(上海林普计算机有限公司的产权房)作为办公场地的证明

18、上海林普计算机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证明

19、上海亮普计算机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证明

20、上海利普职业培训学校的工商登记证明

21、上海利普计算机有限责任公司的工商吊销证明

22、上海利普计算机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至今一直被被申请人对外使用

23、赵如兴向市民热线12345举报林(利)普公司偷水问题的时间节点表

24、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

25、居民盗用自来水如何处罚?

26、DeepSeek v3对该案证据材料及再审申请书深究后草拟的民事判决书

27、ChatGPT-4对该案证据材料及再审申请书深究后草拟的民事判决书

28、申请人赵如兴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29、申请代理人冯正虎的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二、有关部门确认偷水行为的文件

附件三、赵如兴向市民热线12345举报的记录

附件四、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书

附件五、二审法院的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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