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诉状
原告:崔福芳 女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南码头路 邮编:200125 手机:13564097383 法律顾问:冯正虎 住址:上海市政通路240弄3号 手机(微信):13524687100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周家渡派出所 代表人: 所长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昌里东路185号 电话:021-58837001
诉讼请求
确认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周家渡派出所2022年9月28日对原告跨省强制传唤的行政行为违法。
事实与理由
2022年9月中旬,原告在江苏省扬州老家探亲休养,并看管老家的房屋装修。
9月28日中午11点,江苏省扬州市汊河街道蒋庄村村长王骏来电话通知:要求见面登记报备。原告要侄子拿原告的身份证去村委会报备。侄子到了村委会报备,等候在那里的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周家渡派出所警察说:“不用报备,你带路去你家就行了。”村长和周家渡警察等5人乘坐一辆车,侄子开助动车。
在侄子家,原告被他们绑架了。他们花费三万多元租了一辆商务别克车(车牌:沪E.NC298)。违法抓捕原告的五个人是周家渡派出所姓付的男警长、另一名警察、上海市司法局孙警官党员(下放调研在周家渡司法所)、周家渡街道外囗办男曹遇、贵州六盘水(女)小马临时工(社会上临时招聘),他们一见原告,就上来抓原告,掐原告手脚,扛头扛脚朝车子里塞。
在车上,原告问他们:“抓我的理由是什么?你们警察凭什么要抓我回去?如果我在扬州老家犯罪,也应该有扬州警方抓我。”他们既不出示警官证,也没有传唤证。警长说:“我们按照副所长干孟胜(警号014225)指示来扬州抓你的。”警察说:“你自己跟副所长说清楚,看他怎么处理?我们听干孟胜的。”接通视频后,警察说:崔福芳要跟你说个事情。干孟胜的第一句话就说:“有什么事情回所里说,我现在在开会。”警察说:“现在只能回去,到派出所你好好地跟副所长说。”
下午四点左右到达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周家渡派出所,干孟胜第一句话就说:“你去扬州干什么?”他连着说了三次。原告说:“有事去处理一下,老家的老房子在装修。”干孟胜命令一名陆姓的警察来做询问笔录。做笔录的警察对着电脑打字,自己说自己写,做完笔录宣读笔录,原告拒绝签字。
做完询问笔录,他们要原告上车(车牌:沪E.NC298),把原告押送到崇明堡镇堡港村三育路927号的“黑监狱”,交给周家渡街道信访办副主任朱建华,由周家渡街道办事处雇佣的非警方人员监管了44天。
综上所述,2022年9月28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周家渡派出所对原告实施异地抓捕的强制传唤:没有传唤证,违反执法管辖权的规定;询问原告后,查明原告没有任何违法行为,没有依法释放,而是将原告违法移交给非警方单位及其人员,放任其他非警方人员非法限制原告的人身自由。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周家渡派出所上述行政行为违反公安部2012年12月3日发布的125号令《关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
因此,原告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向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于2023日1月18日作出《行政复议申请不受理决定书》,认为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复议范围。
原告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受理决定书》,认为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二)项、第(十一)项规定的复议范围,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周家渡派出所警察对原告实施跨省强制传唤就是执行周家渡派出所作出的限制原告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而且,该跨省强制传唤及其相关的行政行为显然违反《关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条、第十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百十七条、第一百十八条等相关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
因此,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秉公司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崔福芳
2023年2月28日
附件(证据材料):
1、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2、2022年9月28日下午《询问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周家渡派出所)
3、2022年9月28日下午崔福芳在浦东分局周家渡派出所被询问的视频
4、《崔福芳在上海被非法拘禁44天的自述》
5、原告崔福芳的身份证复印件
图1、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图2、2022年9月28日下午《询问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周家渡派出所)
图3、崔福芳致静安法院起诉状的邮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