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监督 国赔申请 当年写“操”字状拘留15日,如今迁户口被刑拘19日,索赔5亿赔7千元。

当年写“操”字状拘留15日,如今迁户口被刑拘19日,索赔5亿赔7千元。

深圳维权人士陈书伟,在去年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前,因委托中介迁移户口之事被深圳南山区警方刑拘19天。被释放的第二天,他拖着疲惫身躯参加了法考主观题考试,非常幸运的是顺利通过了考试,今年四月拿到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陈书伟认为,警方以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刑拘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于是提出了高达5亿元的国家赔偿。近日,深圳市南山区公安分局作出赔偿决定,赔偿陈书伟被限制人身自由权的损失6002.8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两项共计7002.86元。

陈书伟称:“因十六年前的诉移动而被人为做成上访户,长期受迫害。我暂住深圳南山而常被警察骚扰、驱赶。去年4月,他一恼火把户口迁至南山。因拒绝迁出户口而在临近法考考试的最后20日,被南山公安局假痴不癫地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刑拘,我在看守所里被迫同意了迁出户口,他们以为我考不过法考主观题了,才于2019年10月12日下午放我出来第二天法考。现在我己经考过了法考,今天也拿到国家赔偿书(但不支持我5亿的精神索赔),有关深圳南山警察胁迫我迁户口的行为无效的行政诉讼于今年5月22日10点将在深圳盐田法院本部第一庭开庭。”

有丰富维权经验的法律人陈伟华,他的行政诉讼案值得关注。

诉深圳南山警察胁迫陈书伟迁户口的行为无效,要求户口迁回南山的行政诉讼于2020年5月22日10点在深圳盐田法院本部第一庭开庭,欢迎旁听。

陈书华的手机(微信):18025308888

 国家赔偿决定书

             深公南赔决字〔2020)第002号

赔偿请求人:陈书伟, 性别:男,出生日期:1972年1月15日

身份证号码:······   电话:······,

住所:深圳市······。

 赔偿义务机关: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10388号。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姜文林    职务:局长。

    本机关于2019年1月_5日收到赔偿请求人的国家赔偿申请,请求1、对其非法拘留造成的错误羁押20日(2019年9月24日至2019年10月12日,实际为18日)按照每日赔偿金标准(2018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315.94元)计算共计6318.80元;2、按7元/日的桥准赔偿申请人手机号月租费;3、按1元/日的标准偿申请人手机折旧费;4、赔偿申请人精神损失共5亿元人民币。

    本机关于2019年11月8日依法受理,2020年1月7日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深公南赔决字[2020]第001号)。2020年3月13日,深圳市公安局依法作出《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深公赔复字[2020]2号),撤销我局原决定,责令60日内重新作出赔偿决定。重新审理期间,陈书伟提出有关意见:1、建议赔偿全部刑拘时间,避免一年后解除取保候审后引发新的赔偿诉讼;2、依“粤高法(2011)382号”联合会议文件,他认为被展制人身自由的期间正式临近国家法律资格考试备考的关键时期,此种情形属于“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范畴,建议适用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精神赔偿标准。

    经重新审理查明:陈书伟等人涉嫌伪造公私印章一案,我局高新技术园区派出所于2019年9月23日接到深圳市南深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深公司”)委托代理人林晓如报案,次日立案侦查,2019年9月23日,陈书伟被抓获并传唤至公安机关调查。

    经初步核查,犯罪嫌疑人陈书伟为将自己深圳龙岗区的户籍迁移至南山区,于2019年4月9日通过微信与中介“小琴”联系上,商定了迁户的条件、预约、价格等事宜,另外约定由“小孔”(电话·····)带陈书伟到现场办理,4月12日,陈书伟与“小孔”去到深圳湾服务中心窗口提交了相关资料,包括陈书伟原龙岗户籍户口簿、深圳市户口市内迁移申报表、加盖南深公司公章的该公司户口簿首页,据此,陈书伟按照相关程序审核通过后获得了新的身份证。陈书伟自述为办理此次迁移花费12000元,其中1000元尾款于4月12日通过微信转给“小琴”。经鉴定,陈书伟为办理此次迁移时提交的材料中,南深公司户口簿首页上加盖的该公司公章系伪造。

   2019年9月2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我局批准对陈书伟拘留,当日19时对其宣布,9月25日送南山区看守所执行。

   2019年9月26日,以结伙作案为由,根据刑诉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批准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将陈书伟的羁押期限延长至2019年10月24日。

    2019年9月25日,陈书伟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申请,9月28日,我局根据刑诉法第97条之规定,以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为由,决定不予变更。

    2019年10月10日,陈书伟的委托代理律师徐德军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申请,10月12日,我局根据刑诉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以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时社会危险性为由对其取保候审。

   2019年9月26日,犯罪嫌疑人陈小琴、孔德汕、孔德荥归案,并于9月27日被刑事拘留,经后续侦查查明:2019年4月2日,陈书伟因办理深圳市户口市内迁移的需要,通过网络与罗东莲(办理户口迁移的业务人员)结识,并通过微信洽谈相关户口迁移事务,于4月8日向陈小琴中信银行账户预交500元定金,4月9日,经罗东莲的推介,陈书伟与陈小琴取得联系,继续洽谈户口迁移事务,并办理相关预约事务;4月12日,陈书伟将尾款1000元通过微信转给陈小琴,并经陈小琴安排,孔德汕带着陈书伟去到深圳湾办证中心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由陈书伟填报深圳市户口市内迁移申报表一张、提交拟迁入的南深公司集体户口首页一张(加盖南深公章一枚)陈书伟原户口首页等资料。

    经审查批准,陈书伟的户口由龙岗区吉祥中路399号欧景城N8-B404迁入到南山区白石路3609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9栋B座8层10号房(即南深公司地址)。

   经查,2019年2月,陈小琴指使孔德汕刻制一枚南深公司的公章,孔德汕即到罗湖区笋岗人才大市场附近以20元找人做了这枚假公章,陈书伟办理户口迁移时在南深公司集体户口首页上加盖的公章即是用这枚假公章加盖的。

   2019年9月24日,陈小琴经人提醒有公安人员在核查陈书伟户口迁移的事,遂指使孔德汕将该枚假公章销毁了。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林晓如的询间笔录,制作时间2019年9月23日18时46分至19时23分,林晓如作为南深公司委托代理入向我局高新技术园区派出所报案,反映2019年9月19日南深公司接到我局深圳湾服务中心户政工作人员回访,称有名叫陈书伟的人从龙岗迁移至南深公司户口,经其核查,陈书伟不是南深公司员工,从未在该公司就职,且陈书伟办理迁移时提交的该公司户口簿首页加盖的公章系伪造的,从字体不同可以作出判断。

    2、南深公司为员工朱爽办理户口事项提供的该公司集体户口簿首页的样本复印件,由林晓如提供.可见在下方的注明事项与陈书伟提交的内容、格式存在较大差异。

    3、印章备案卡(南深公司)两张,一张为2017年9月15日前的行政章,一张为现行有效的行政章,包括三张南深公司行政章的样本,法定代表人刘文华身份证复印件。

   4、陈书伟的人员信息表、指纹卡、三面照、人员电子档案打印页,证实该人的身份情况,及证明其已完成户口市内迁移获得新的身份。

    5、收押回执、提讯提解证,证明陈书伟于2019年9月25被收押,被提讯的情况(三次,2019年9月25日10时5分至12时10分,2019年10月2日14时10分至20时21分,2019年10月11日15时15分至16时35分)

    6、陈书伟的第一次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19年9月24日1时6分至3时0分,陈书伟陈述,2019年4月份,他经朋友麦树明介绍,和办理户口迁移业务的中介“小琴”及“小孔”取得联系,向中介提交了旧的户口本,于4月12日与“小孔”去深圳湾服务中心办理的,并辩解有关资料是“小孔”提交的,否认其在南深公司户口簿首页上签过名,也不知道当时提交过这个资料,并提出别人提交资料陷害他的可能性,以及他可能被中介诈骗的可能性。陈书伟陈述,当时这个业务花费了他12000元。对是否知道南深公司以及落户在何处,陈书伟表示不知道。

   7、陈书伟的第二份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19年9月24日13时46分至14时27分。陈书伟陈述,他迁移户口的原因是他的户籍地和居住地不一致,导致他就信访有关事项申诉时有关机关推诿,因此他考虑将户口迁移到南山区,使之一致有利于他申诉。

    他认为迁移户口需要挂户,给中介的钱就是挂户的钱,并表示并不清楚中介公司的资质等情况,承认深圳市户口市内迁移申报表中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户主姓名、地址、申报人签名和时间是他本人书写的,其他材料他没有签署过。

    8、陈书伟与中介“小琴”的微信聊天记录等微信资料共13页。表明2019年4月9日陈书伟与“小琴”通过微信取得联系,商谈、处理户口迁移的过程,包括小琴帮其预约迁移、调取户口信息、介绍“小孔”及联系方式等,陈书伟提供了身份证照片于4月12日支付“小琴”1000元尾款。“小孔”于4月12日向其微信发送了深圳湾科技生态园9栋A座的位置信息,上述记录由陈书伟提供并于9月24日签署确认意见。

   9、深圳市户口市内迁移申报表复印件。陈书伟于9月24日签署意见,表述表格中签名和身份证号码是他填写的。与其第二份笔录承认的事实存在差异。

   10、南深公司加盖伪造的公章的户口首页。陈书伟于9月24日辨认后签署意见,无法确定该材料系其提供,有关签名不是他签署的。

   11、陈书伟的第三份讯问笔录,制作时间2019年9月25日11时45分至13时55分。陈书伟陈述了变更户口迁移后的地址,并对鉴定的结果辩解称有关资料是“小孔”提交的,有关真实性他不清楚。陈书伟表示曾查询过网站如何办理户口迁移,但认为程序复杂,真实性不确定,也不清楚自己交付1200元的费用和正常办理的费用如何比较。一并提交了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

   12、陈小琴的第一份讯问笔录,制作时间2019年9月26日3时35分至6时0分。陈述2019年4月,有个客户陈书伟通过电话与他联系,确认了将龙岗户口迁移至南山集体户1500元的业务,预交了500元订金,并于4月9日加了微信进行联系,她叫陈书伟上网查询了不动产记录,在网上预约了户口迁移,并叫“小孔”。即孔德汕协助他于4月12日成功办理了,当日陈书伟就将尾款1000元通过徵信支付给了她。陈小琴陈述,当时她怀着侥幸心理,拿之前合作方南深公司的户口簿首页,用自己私刻的该公司公章加盖其上,为陈书伟户口迁移作为落户的集体户。其陈述,南深公司与她合作时,只办理外市户口迁移为深户,收费3000元一位,不办理市内迁移挂靠的业务

   13、孔德荥的第一份讯问笔录,制作时间2019年9月26日4时32分至6时8分,其是陈小琴的丈夫,与之共同从事户口相关业务,但否认存在伪造有关证明办理户口业务的情况。他们收取客户的费用一般在1000-3000元不等。

    14、孔德汕的第一份讯问笔录,制作时间2019年9月26日8时37分至10时16分。他承认该案中涉案的假公章是他于2019年2月花20元在深圳罗湖笋岗人才大市场附近找人制作的,初始因为找合作方南深公司加盖公章等很长时间,为避免麻烦,就制作了一个为了方便,当时制作完成他就告诉了陈小琴,陈让其销毁,他没有听从,并使用办理了几单业务,但这几单业务陈小琴不知情,过了个把月,陈小琴知道他没有销毁也没有管这个事了,后续他再使用这个假公章的情况,陈小琴是知道的。对于办理陈书伟户口迁移的事情,他不清楚这个客户,也不记得当时是不是他盖得假公章。9月24日,他经陈小琴电话通知,将该枚假公章销毁了。

   15、孔德汕的第二份讯问笔录,制作时间2019年9月26日20时52分至21时40分。其主要陈述了办理挂靠南深公司集体户口的条件收费等,并陈述涉案假公章是陈小琴叫他花钱请人刻制的,孔德荣对此不知情。对于陈书伟这个客户,他记不起来了。

    16、陈小琴的第二份讯问笔录,制作时间2019年9月26日21时6分至23时23分。陈小琴陈述,陈书伟是罗东莲介绍来的承认涉案假公章是她叫孔德汕去叫人刻制的,至于陈书伟办理户口迁移时南深公司户口首页加盖的假公章不记得是地加盖的还是孔德汕加盖的,但其中“陈书伟”的签名是孔德汕书写的。经确认从自已电脑中打印出来的自己中信银行账户流水,4月8日,陈书伟向其中信银行账户打入500元。

   17、微信聊天记录19页(2019年9月26日陈小琴辨认确认),其中包括陈小琴公司员工群聊天记录,陈小琴与杨佳妮的聊天记录,陈小琴与孔德汕的微信聊天记录,罗东莲与陈书伟聊天记录页。能够证明陈小琴第二份笔录中罗东莲介绍陈书伟办理户口迁移的事实,能够反映出陈书伟对于办理户口迁移具有一定的要求和选择性,对于集体户或者家庭户选择集体户,本想落户沙河街道,不愿在南头街道,因没有沙河街道集体户,只好按中介要求落户粤海街道。陈小琴与孔德汕的聊天记录,能够证明涉案公章是陈小琴叫孔德汕销毁的。

   18、陈小琴6217710307413088中信银行后海支行银行流水(2019年9月26日陈小琴辨认确认).能够证明陈书伟于4月8日向其支付500元。

   19、陈小琴的第三份讯问笔录,制作时间2019年9月26日23时59分至0时7分。主要反映涉案公章自己、孔德汕、杨佳妮、孔德荥都知情,一般由自己、孔德汕或者杨佳妮去加盖使用。

    20、孔德荥的第二份讯问笔录,制作时间2019年9月27日1时0分至1时35分,主要是刑拘后24小时内对其的讯问,其仍然否认知道本案有关伪造公章的情况。

   21、女王大人官殿4人群徽信聊天记录3页,2019年9月27日孔德荥辨认确认,主要反映了陈小琴事后发现陈书伟户口迁移可能出了问题,与孔德荥交流的情况,能够推断孔德荥对陈书伟的具体事实可能不清楚,但不排除他在管理上存在知情的可能,即对于聊天记录中所说“偷偷进去几个人”的情形是可能事先知情的。

   22、孔德汕的第三份讯问笔录,制作时间2019年9月27日1时40分至1时52分。主要履行刑拘后24小时内讯问的程序。

    23、陈小琴的第四份讯问笔录,制作时间2019年9月27日2时1分至2时15分,主要履行刑拘后24小时内讯问的程序。

    24、陈小琴的第五份讯问笔录,制作时间2019年10月2日14时42分至15时48分,主要陈述私刻涉案公章的原因,以及事后发现陈书伟户口迁移可能有问题的经过,销毁公章的情况,罗东莲因怀孕转而将陈书伟的业务介绍给地的原因,孔德荣对该案不知情的情况。

   25、陈书伟的第四份讯问笔录,制作时间2019年10月2日16时9分至17时39分,陈述涉案的南深公司户口簿首页加盖假公章的资料是“小孔”提供给警察的,不是他,他知道当时“小孔”有提供这份资料给他;他认为只要南深公司同意他挂靠入户就可以了,不需要他在该公司有工作的经历。仍然否认自己有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

   26、孔德汕的第四份讯问笔录,制作时间2019年10月10日10时43分至11时43分,主要反映自己入职的经过、待遇,以及公司业务人员的情况。

    27、孔德荣的第三份讯间笔录,制作时间2019年10月10日11时59分至12时9分,主要反映陈小琴公司与南深公司业务的情况。

   28、陈书伟的第五份讯问笔录,制作时间2019年10月11日15时27分至16时18分,主要反映陈书伟意图将自已户口迁回龙岗区的情况。

   29、全小红2019年10月12日的询问笔录及相关取保候审手续资料,反映办理陈书伟取保候审相关资格、要求的审查情况。

    30、孔艳琴2019年10月12日的询问笔录及相关取保候审手续资料,反映办理孔德荥取保候审相关资格、要求的审查情况

    31、孔德荣的第四份讯问笔录,制作时间2019年10月13日13时10分至13时58分,主要是对其取保候审,要求其遵守相关规定的告知内容。

   32、陈书伟的第六份讯问笔录,制作时间2019年10月1411时15分至11时40分。主要是对其取保候审,要求其遵守相关规定的告知内容。

   33、陈小琴的第六份讯问笔录,制作时间2019年11月29日17时1分至17时30分,主要是对其取保候审,要求其遵守相关规定的告知内容。

   34、徐晓敏2019年11月29日的询问笔录及相关取保候审手续资料,反映办理陈小琴取保候审相关资格、要求的审查情况。

   35、孔德汕的第五份讯问笔录,制作时间2019年11月29日16时30分至17时。主要是对其取保候审,要求其遵守相关规定的告知内容,其中反映,陈书伟落户的证明是其嫂子即陈小琴伪造的,他没有参与。

   36、申亚萍2019年11月29日的询问笔录及相关取保候审手续资料,反映办理孔德汕取保候审相关资格、要求的审查情况。

    37、搜查证和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缴获经过,搜查证签发时间为2019年9月26日,,陈小琴签收时间为2019年9月26日,搜查笔录制作时间为2019年9月26日20时23分至20时55分,搜查对象为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路333号上水径综合1106-01室。 扣押清单及缴获经过反映陈小琴经营的深圳市思贤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存在为人办理户口事宜的情况,包括三张疑似陈书伟办理户口迁移时提供的资料,一张南深公司户口簿首页(有签写“陈书伟”),一张陈书伟的房产信息查询表,一张陈书伟常驻人口个人信息表。一份郑超的委托协议书中显示,郑超委托陈小琴为其办理2018年的深户,收费9800元。

    38、调取的高新技术园区派出所出具的办理陈书伟迁移入户的申报表等资料。

    39、鉴定文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文书2019年9月24日出具,鉴足意见为涉案的印章与南深公司合法使用的印章不是同一印章。

    40、毒品尿检现场检测报告书,陈书伟于2019年9月24日签名确认,证明其没有吸食毒品。

    41、视频光盘三张,分别是2019年9月25日、26日搜查的情况,9月24日告知陈书伟鉴定意见的情况。

    42、有关律师委托代理的资料,包括2019年10月10日,陈书伟的辩护律师徐德军提交的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等。

    43、南山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2019年9月24日出具的说明,说明深圳市户口市内迁移的程序、条件、流程等。

    44、诉讼文书卷中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传唤证、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不予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通知书、释放证明书。

    45、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2019年9月25日开具,扣押陈书伟苹果6手机一部,陈书伟签署时间为2019年9月21日,扣押清单为9月24日。

    46,高新技术园区派出所出具的扣押情况的说明。

     47、陈书伟于2019年11月5日向我局提交的补正材料的说明及中国电信180253088号码账单。

本机关认为

     1、刑事拘留的问题。深圳市公安局的国家赔偿复议决定认为,“本案中,南山分局于2019年9月24日对赔偿请求人采取先行拘留措施后,于2019年9月26日对赔偿请求人决定变更羁押期限至三十日,但根据2019年9月26日对陈小琴、孔德汕的讯问调查,本案在对赔偿请求人的拘留期限届满前即2019年9月27前能够证明赔偿请求人并非陈小琴、孔德汕伪造印章案的结伙作案犯罪嫌疑人员,但南山分局仍然对其变更羁押期限至三十日,直至2019年10月12日予以取保候审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对公民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賠偿法第十七条第项规定的违法刑事拘留:(一)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采取拘留措施的;(二)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采取拘留措施的;(三)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因此,本案对赔偿请求人采取的拘留措施属于违法刑事拘留,南山分局应当依法对赔偿请求人进行赔偿”。

    2、关于扣押赔偿请求人手机的问题,深圳市公安局的国家赔偿复议决定认为“本案中,南山分局因赔偿请求人有犯罪嫌疑需要提取查证其号码为1802530888的手机中的相关电子资料作为证据,对该手机采取扣押措施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赔偿请求人提出刑事赔偿复议期间,鉴定机关已对赔偿请求人手机的数据提取完毕,民警已经将手机发还给赔偿请求人故赔偿请求人关于支付手机月租费、折旧费的请求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

    3、关于向赔偿请求人书面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的问题。深圳市公安局的国家赔偿复议决定认为“本案对赔偿请求人延长拘留期限违反法律规定,属于违法拘留,南山分局应当予以赔礼道歉。但与此同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号)第四条的规定:受害人因侵权行为而死亡、残疾(含精神残疾)或者所受伤害经有合法资质的机构鉴定为重伤或者诊断鉴定为严重精神障碍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认定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并且造成严重后果。本案赔偿请求人并未提供其因违法拘留造成上述严重后果的相关证据,故其关于赔偿精神损失人民币10亿元整的请求,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在国家赔偿工作中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11382号)第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其他重大精神损害”是指“受损害人完全没有犯罪行为或者犯罪事实并非受损害人所为的,可以认为是精神损害后果严重”;第九条第项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档次一—“二十日以下的,一千元以下”。因此,鉴于陈书伟所涉嫌的犯罪事实基本查清,给予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0元人民币符合规定。

 (二)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根据深圳市公安局的赔偿复议决定书的意见,认为我局对陈书伟办理的延长羁押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违法刑事拘留。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4号)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违法刑事拘留的人身自由赔偿金自拘留之日起计算”,因此,从2019年9月24日至2019年10月12日共计19日属于违法刑事拘留的时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24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上年度,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一年度;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改变原赔偿决定,按照新作出决定时的上一年度国家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人身自由赔偿金”,2019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办理国家赔偿案件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赔偿315.94元的标准。因此,赔偿侵犯陈书伟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为315.94×19=6002.86元

  (三)处理意见

   综上所述,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偿陈书伟限制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共计人民币6002.8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入民币1000元,合计人民币7002.86元,并向陈书伟赔礼道歉。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公安局申请复议。

                  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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