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监督 行政诉讼 崔福芳起诉浦东新区政府行政复议不作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案)

崔福芳起诉浦东新区政府行政复议不作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案)

——崔福芳被非法拘禁的诉讼系列之三十二

【编者按】

上海市民崔福芳在国庆节前后期间被浦东新区政府金杨街道办事处绑架及非法拘禁在上海市崇明区前卫生态村207号岳都农家乐13天(2019年9月27日至10月9日)。

非法拘禁崔福芳是浦东新区政府所属街道领导人为了“国庆70周年”维稳需要而决定采取的强制措施。但是,国家公职人员不遵守法律,滥用职权,利用非法拘禁的违法犯罪方式去监控公民,并授与没有执法资格的外来人员去行使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力,这种不受法律制约而肆意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受害人及其家属、乃至整个社会都是一个极度威胁与恐惧。

因此,崔福芳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二)项,于2019年10月21日向上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EMS:1116083257378)。但是,浦东新区政府包庇下属的行政机关,于11月7日作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崔福芳认为,浦东新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是不符合事实,适用法律错误。

崔福芳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于11月14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浦东新区政府行政复议不作为,请求法院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秉公判决浦东新区政府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行政行为的职责。

本案已于2019年11月20日被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受理立案,案号:(2019)沪01行初201号。

兹公开本案,请党政司法领导机关及公众评审,督促司法公正及行政机关纠错,并供同道参考。

本起诉状由法律顾问冯正虎代写 。

行政起诉状

原告:崔福芳  女
住址:上海市南码头路1698号223室
邮编:200125
手机:13564097383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代表人:杭迎伟  区长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01号
电话:021-58788388

诉讼请求

1、撤销被告浦府复不受字(2019)664号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2、判令被告履行行政复议的法定职责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合法的复议决定书。

事实与理由

原告崔福芳是上海市浦东新区的居民,因浦东新区世博动迁私房遭到非法拆迁,十几年未解决安置问题,故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直诉讼与上访不断。原告的拆迁事发地是归浦东新区周家渡街道管辖,目前暂时居住地是归浦东新区金杨新村街道管辖。

2019年9月26日,崔福芳抵到南京,去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催办3件行政再审案件及登记一件新的行政再审申请案,法官认真接待,依法办理了相关登记手续。当日晚上21:40乘南京至北京的D718动车,打算去北京走访国家信访局,反映上海市政府十几年未解决申请人拆迁安置问题的行政不作为。

9月27日清晨动车抵达北京站,崔福芳刚出站,就遭到上海政府驻京办派出的数十人拦截,他们架住崔福芳直奔广场西边的停车地方,强行押上一辆黑色车(车号:京J.GE320),送到北京市民政救助站(北京市丰台区东外庄90号,上海市驻京办接送访民中心)。

当日中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金杨新村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金一彬、金杨新村街道派出所民警高建华(警号:012018)及另一位居委会女干部押送崔福芳回沪。他们没有乘火车离京,而是花费约3万元人民币包租一辆别克7座车(车号:京N.7NK88)。车子开了15个小时,9月28号凌晨三点到达上海市崇明岛竖新镇前卫村207号岳都农家乐。

崔福芳被非法拘禁在岳都农家乐的三楼房间里,由浦东新区人民政府金杨新村街道办事处雇佣的泰格保安公司保安人员看守,全身抄查收了手机和身份证,不准崔福芳与外界自由通信。从此,崔福芳被失踪,失去了人身自由。

上海市崇明岛竖新镇前卫村207号岳都农家乐的房主是老党员蔡洪达,租给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的街道办事处用于设立非法关押访民的临时“黑监狱”,三楼关押崔福芳,二楼关押浦东新区沪东街道的四位访民。崔福芳见到,金杨新村街道的另一居民赵国彪也于9月28日被关押在前卫村419号。泰格保安公司受浦东新区人民政府金杨新村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派出泰格保安公司部门经理陈尚好、员工张全辉、刘素娟、翟忠文、杜红滨、张菊等非法看守崔福芳。

崔福芳被被告下属行政机关金杨新村街道办事处非法拘押了十三天。10月9日下午,金杨新村街道信访办主任吴坚和金一彬亲自来释放崔福芳,并花费300元钱租了一辆车(车号:晥D.M7165)送崔福芳回家。

以上事实证明,非法限制崔福芳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是从9月27日起至10月9日结束,被告下属行政机关金杨新村街道办事处及其相关领导是非法限制崔福芳人身自由的决定者及组织实施者。

因此,原告被释放后,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二)项及第(十二)项之规定,于10月21日向金杨新村街道办事处的上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原告向被告提出的复议请求:

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在国庆节前后期间(2019年9月27至10月9日)对申请人实施绑架及非法拘禁的行政强制措施违法,并予以国家赔偿。

原告于11月9日收到被告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于11月7日作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其认为:“经审查,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第六条的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是不符合事实,适用法律错误。

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这个决定有书面的,也有口头的,而口头决定是可以通过已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来查证的(或表现的)。而且,现实中绝大部分违法的决定都来自于行政机关(或党务机关)领导的口头决定(命令),做贼心虚。

没有被告下属行政机关金杨新村街道办事处作出对原告崔福芳实施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口头或书面的),金杨新村街道办事处信访办主任吴坚及金一彬等工作人员怎么会参与强制措施决定的具体实施呢?

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被告下属街道办事处的信访部门非法使用拘押公民的职权、滥用财政开支的维稳经费及违法雇佣泰格保安公司保安人员非法监管原告等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原告崔福芳的合法权益。

原告在行政复议申请时向被告提出的许多相关证据足以证明:

1、原告被限制人身自由13天的事实;

2、金杨新村街道办事处领导决定对原告实施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并雇佣泰格保安公司保安人员监管

3、金杨新村街道办事处信访办主任吴坚及金一彬等工作人员与原告无个人怨恨,为了金杨新村街道的维稳需要参与实施限制崔福芳人身自由的行为系职务行为;

4、原告与金杨新村街道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金杨新村街道办事处为了维稳需决定并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伤害原告的人身自由权利。

被告与下属行政机关金杨新村街道办事处是父子关系,现在儿子违法犯罪了,应当负起做父亲的责任,去教育批评儿子,安抚受害人,解决问题,而不是闭眼不认账,袒护儿子的过错,致使儿子在违法犯罪的路上越走越远。

违法不予追究的结果,导致被告的下属金杨新村街道有权更加任性,不仅违法,还敢犯罪。2015年3月7日被告的儿子仅是指派保安人员将原告监禁在原告的居住房屋内9天。2018年2月27日被告的儿子却敢雇佣外来人员绑架原告,并将原告秘密拘押在一个川沙缘中林庄园23天。2019年9月27日被告的儿子敢在北京绑架原告,并将原告秘密拘押在一个崇明岛竖新镇前卫村207号岳都农家乐13天。

若不依法纠错,就是纵容违法犯罪。所以,被告的儿子敢一二再三地践踏法律的权威与尊严,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

因此,原告不服被告作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恳请法院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秉公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行政行为的职责。

此致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崔福芳

2019年11月14日

附件:

1、崔福芳被拘押的地方(崇明区竖新镇前卫村207号岳都农家乐)

2、非法监管崔福芳的保安人员翟忠文、杜红滨、刘素娟

3、证人赵国彪在前卫村419号瀛欣农家乐的照片

4、崔福芳走访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的《初访人员登记表》(2019年9月26)

5、崔福芳赴京的动车票(2019年9月26-27日)

6、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浦府复不受字(2019)664号)复印件

7、原告致被告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8、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图一、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浦府复不受字(2019)664号)复

20191107-浦东政府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1

图二、一中院材料接收告知书

20191114-一中院材料接收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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