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25下午5:15分,我走出了“黑监狱”,结束三十九天非法拘禁的生活。上海市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上海市政府信访接待办公室指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首都北京绑架,并在上海秘密非法拘禁公民,已构成绑架及非法拘禁罪。地方政府的权力已膨胀到如何地步?它可以漠视国法、轻视中央权威,敢在天子脚下公然绑架公民;它的信访部门可以凌驾于公检法,私设监狱,不需要司法程序,可以随意拘捕监禁领导不满意的每一个公民。这些绑架及非法拘禁事件在中国各地已比比皆是、习以为常,冯正虎的绑架案仅是最近发生的其中一个案例而已,只不过是影响力最大的一个,震惊中外,波及朝野,催人觉醒。
一、 赴京访友,切磋学问
我已有一年半之久没有去北京访友,一直在上海忙于维权工作,计划2月上旬去北京一趟,拜访几位律师及法学专家,他们都是我的好朋友。这个月份北京没有重大会议,去几天就回家,免得3月份去北京有上访的嫌疑,两会期间上北京会让地方当局心惊肉跳、恐惧万分。
2009年2月12日晚上21:00许,我去上海火车站购买当天车票,只有21:46出发的动力车,票价730元,没有其他班次,也只好搭乘最贵车费的火车(动力组软座卧D302次14车厢05号下铺)去北京。我计划明天周五到北京,拜访一些朋友,下周一去最高法院催一下申诉案,当日晚上回上海,在北京住三晚四天。
莫律师、丁律师与冯正虎等人聚餐
2月13日清晨7:30许抵达北京,孙建敏、崔福芳、李惠芳三位上海市民来火车站接我,并安排我在北京住宿。他们是前几天来北京的,这次不是上访而是聘请北京律师,等我为他们引见知名律师后就回上海。我赴京的首站是拜访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莫少平律师是中国第一刑辩律师,名副其实的知名大律师,我与他交往已久,彼此都很熟悉,但尚未见面,这次一见如故,中午我们一行与莫律师、丁律师等人在毛泽东的警卫员经营的毛家饭店聚餐。
2月14日周六下午,我应邀参加北京法学界人士举办的《宪政转型与三农问题》专题研讨会,与众多知名法学家、律师及中国问题研究专家教授结识并交流。知名法学家、中国公民维权理论家范亚峰博士、中国问题学胡星斗教授、李方平、张星水等知名律师都作了专题发言,与会者都积极参加讨论,先天下之忧而忧,一篇关于中国三农问题的政策提议书《收权治官,还权益农——三农改革八项主张》在此定稿诞生了。晚上,与会的新老朋友相聚二桌酒宴,热情洋溢。
2月15日周日下午3:00,我约定与知名维权律师李苏滨、法学博士滕彪及其他北京律师会面,请教一些法律问题。我赴京是私人访友活动,因此很低调,进行得也比较顺利,明天周一晚上就准备乘火车回沪。当时,我确实一点也没有想到,我在北京悠悠自在的旅游,上海当局却如此恐惧万分,以为我赴京去上访告状。上海市政府信访办已在磨刀霍霍,紧急策划并实施绑架我的计划,但我却一切不知晓,还在大大落落地旅游访友。
我被非法拘禁释放后,才听说当时上海当局的惊慌程度。上海市政府驻京办工作人员在北京旅馆的旅客身份证登记系统里,没有发现我的姓名后,就直接到上访人员常住的旅馆进行地毯式搜查,还是没有找到我,他们更加紧张。同时在通向北京的火车上查身份证,凡是上海的上访人员都被送回去,防止这些上海访民与我在北京会合。截访人员的紧张气氛刺激了上海访民的赴京热情,有人也用手机发布我在北京的消息,上海访民就此开始前仆后继地上访北京。
我在北京是住在私人家里的,当然不会在北京的旅馆登记系统里留下姓名。最后,截访人员或许用卫星定位发现我的所在位置,因为我在北京启用了一部我在上海经常用的手机。
二、京城绑架,警匪一家
2月15日下午2:20分许,我与上海市民崔福芳等人赴北京律师约谈,正走近北京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国宾酒店的十字路口,忽然崔福芳很警惕地和我说:“有驻京办人跟踪我们,要小心!”当时我还很自信地说:“不会吧,在光天化日之下他们敢乱抓人?……”正说着,十几位素不相识的陌生人猛速把我们包围起来,我与他们反抗中衣服也被撕坏了,最后被强行押上停在路边口的一辆面包车(牌号:沪B49726)上,其中7名绑匪一同上车。
上车后,我知道他们均是上海市政府驻京办、上海市政府信访办的工作人员,他们均讲上海话,其中一位绑匪头领姓吴。绑匪强行扣留我们的身份证,勒令我们关掉手机,中断我们与外界联系。其间,我们被押在北京朝阳门南天海招待所停留约15分钟,然后又被押回车上,驶向北京车站,停留在北京站的停车场里等候指示。
晚上6:30许,又开来一辆面包车、一辆商车。我们被转押上商车(牌号:京JP8996),这些绑匪把我们移交给随车而来的三名穿制服的警察(长宁区警察的警号024114,普陀区警察的警号03057,杨浦区警察的警号038443)。商车绕北京站周围一圈,原本企图不通过检票大厅,直接从边门进入将我们押上火车,或许他们要防止我们逃跑,或者可以不留下任何录像记录。但是,这天正好北京站另有任务,边门不开,绑匪的司机只好将我们送回火车站的停车场。我与崔福芳下车,由二名便衣与三名穿制服的警察押送,通过检票大厅进入火车站,乘T103次(晚上20:08分发车)回上海。
我们被押上T103次17车厢,位于最后一节行李车厢的前一节,车厢门始终被关闭。在火车上,我们当即向押送我们的上海警察报案,并抗议。我告知他们:“我们来北京旅游访友,遭到非法绑架。你们是上海警察,应当保护我们这些上海市民。刚才把我们移交给你们的这批人就是绑匪,你们应该拘捕他们,解救我们。现在你们却与绑匪沆瀣一气,不拘捕绑匪,反而押送我们这些受害人,继续充当绑匪的角色。”这三位警察无言回答,只是无可奈何地苦笑。
我们被绑架的当日,北京律师也向北京市公安局报案。在火车上,我们打开了手机,向外界发布了被绑架的求助信息。晚上火车徐徐地向上海方向驶去,全世界的网络也在传播中国公民冯正虎、崔福芳在北京被非法绑架的重大新闻。
三、非法拘禁,践踏法律
2月16日 上午9:00火车抵达上海,我们又被押上停在站台上的面包车,直接被送进府村路500号上海救助站,关押在四周铁栅窗的羁押室,等候发落。崔福芳先被她的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领走。中午11:30许,五角场派出所警察小叶驱车将我送进五角场派出所。杨浦区公安局的国保警察李科长他们已等着我,一见面就说:冯老师,你们还没有到上海,外界媒体都已报道,这件事已影响很大。
我当即向五角场派出所报案,警察小叶也做了一份笔录。国保警察一再向我表示北京绑架的事与他们无关,是上海市政府驻京办、信访部门做的事。但警察仍未释放我,继续将我扣留在派出所,听候领导的处理决定。直至晚上9:30许,五角场派出所李副所长指示警察将我转押于海军东湖招待所508室(地址:上海市国权路24号),从此我就在上海被秘密非法监禁了三十七天。
2009年2月16日—3月19日拘禁于海军东湖招待所508室
关押的秘密场所不是看守所与监狱,而是上海政府信访部门私设的黑监狱,狭小的旅馆标准客房,每天4人同室拥挤,其中3人是专业保安人员(海陆空、武警部队的退役军人),实施24小时零距离监管。窗户有铁栏,客房内保安人员寸步陪同、贴门坐守,被关押的囚犯插翅难逃。门外还有2名便衣警察24小时驻守,他们驻扎隔壁的客房。整天囚禁于狭小而没有太阳光的囚室,我一再提出要求享受看守所或监狱里最起码的囚犯待遇——放风、去医院治病、向检察院或公安局督察部门申诉的权利,但遭到绑匪领导人的拒绝。
上海市政府信访办雇用8名上海市杨浦区保安公司的保安人员、4名五角场派出所警察、4名杨浦区公安局国保警察进行轮换看守,还派出2名信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督管,共计18人直接参与这次非法监禁冯正虎的违法犯罪活动。保守估算,每天的监管工作耗资4千元人民币,39天的非法拘禁(不包括绑架及幕后指挥人员的费用)耗资15万6千人民币。非法动用警力,糟蹋纳税人的钱财,其目的与后果就是张扬地方政府的权力,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蔑视中央政府与宪法法律的权威。
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与程序,就随意拘禁一个公民。而且,暗无天日的黑监狱不如看守所或监狱规范、安全,处于法律的盲区,囚犯的基本权利无法保障,如同遭受黑社会流氓绑架拘禁一样,有虐待与撕票的恐惧。我进入“黑监狱”的第二天就向看守的警察提交一封致上海最高领导人俞正声的声明,并进行二天绝食抗议,为中国的宪法法律遭受践踏、担忧胡锦涛等中央领导人将来也会在北京遭受地方权贵绑架而绝食警世。
绑架及非法拘禁的官方理由:冯正虎在北京一起走路的同行里有上访人员。以这样理由就可以长期非法拘禁一个公民,应当请北京大学孙东东教授诊断一下截访官员的心理。不是老上访人员,而应该是那些为所欲为的截访官员,“不说100%吧,至少99%以上精神有问题——都是偏执型精神障碍”。法律政策上、事实上都表明上访人员是守法公民,是有道理的申冤者,但是截访官员却偏执地把上访人员妄想为犯罪分子,与上访人员在一起的人都是犯罪嫌疑人,假设众多敌人,草木皆兵,到处狂抓乱捕、非法监禁。
其间,我的亲属向杨浦区公安局五角场派出所、杨浦区检察院报案,要求立案侦查冯正虎的绑架失踪案,但均未被受理。一个活生生的公民忽然人间蒸发,公安司法机关也漠不关心。警察与信访部门工作人员还上我家欺骗,对我家属说:我在参加学习班,领导找我谈话。但是,他们不告诉家属:我被关押的地点。公安司法机关的行政拘留、刑事拘留都必须依法在拘留的当日通知家属,而信访部门指使警察、保安人员的非法拘留可以无法无天,类似文化大革命中红卫兵小将的“革命行动”,摈弃通常的司法程序。这些官员心目中没有中国宪法法律,没有公检法,只服从发工资的上级领导。
2009年3月19日–25日拘禁于客来登宾馆105室
我在“黑监狱”里天天抗议非法绑架及监禁,并拼死捍卫做人的尊严与囚犯的权利。关押至第三十三天,2009年3月19日晚上,“绑匪”允许我兄长与我见面。等我兄长走后,我立即被转移至上海客来登宾馆105室(地址:上海市长海路506号)。此后,我的关押条件略有改善,可以在囚室窗前的停车场内放风。2009年3月25下午5:15分,我终于被释放,结束了三十九天非法拘禁的囚犯生活。进“黑监狱”没有任何手续,出“黑监狱”也不明不白,一个熟悉的国保警察悄悄地驱车送我回家。
上述是我的亲身经历。中央政府正在努力改善中国人权的国际形象,但是就在向全世界公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前夕,地方政府又向国际社会增添了中国政府侵犯人权的恶劣记录。绑架、非法拘禁、软禁、截访、学习班等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违法犯罪事件近几年在全国各地愈演愈烈、层出不穷,冯正虎的绑架案仅是最新发生的其中一件,明天这个厄运又将会落在其他人身上。
信访部门蜕变成截访部门,保安公司行使抓捕拘禁的司法职权,警察成了信访部门的雇佣兵,没有法律依据、没有罪名就可以随意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权,领导指示成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犯罪的“正当理由”与“行政依据”,这种势态蔓延下去,中国就成了世界上最危险的国家,每一个公民都没有安全感,中央政治局常委也有可能被绑架到地方,国家主席刘少奇的悲剧将会再次重演。
绑架及非法拘禁冯正虎的主谋及执行人员,涉嫌刑法规定的绑架罪(绑架冯正虎作为威胁上访人员群体的人质)、非法拘禁罪。如果中国共产党、中国政府还有能力控制国家,还有实施法律的权威,就应当追查冯正虎的绑架案,通过这起典型案例扭转各地政府严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普遍趋势,制止地方政府的折腾,缓解日益高涨的官民对抗与冲突,保障公民的安全与人身自由,贯彻落实《国家人权行动计划》。
我们的公民权利,靠我们自己争取与捍卫。人身自由是一切公民权利的基础,没有人身自由与安全,就根本无法保障其他公民权利的实现。我们应当关心周围人的人身自由与安全,对一个公民的人身自由非法侵犯,就是侵犯公民的所有公民权利,就是对全体公民的侵犯。我们决不向侵犯我们人身自由权利的邪恶势力屈服,我们需要法治,我们需要安全,我们更需要做人的尊严与自由。
冯正虎
2009年4月15日
摘自:《督察简报》2009年4月18日总22期
附录:
冯正虎被绑架及非法拘禁期间的日记
(摘要与本案证据相关的部分日记内容)
2009年2月15日冯正虎在北京遭到上海政府工作人员的绑架,当日押送上海,在上海的秘密“黑监狱”非法拘禁,3月25日被释放,被非法剥夺人身自由39天。释放后,一周内又被劝告出国休养。出国二个月后,冯正虎回国却遭上海当局多次禁止入境。为什么上海政府如此惧怕冯正虎回国呢?从冯正虎的绑架案中就可以看清上海当局一开始就是违法的。
冯正虎公开在“黑监狱”期间的部分日记,让公众明白真相,评判上海当局的违法行为。
2009年6月30日
2月15日(日),下午2:30许,我与上海市民崔福芳赴北京律师约谈,路过北京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国宾酒店的十字路口,遭十几位素不相识的陌生人绑架,被强行押上停在路边口的一辆面包车(牌号:沪B49726)上,其中7名绑匪一同上车,他们均讲上海话(上车后知道他们均是上海市政府驻京办、上海市政府信访办的工作人员)。他们上车后,强行扣留我们的身份证,并勒令我们的手机关掉,中断我们与外界联系。其间,我们被押在北京朝阳门南天海招待所约15分钟,然后又押回车上,驶向北京车站。在北京站的停车场等候至晚上6:30许,我们又被转押上一辆商车(牌号:京JP8996)。这些绑匪把我们移交给随车而来的三名穿制服的警察(长宁区警察的警号024114,普陀区警察的警号030574,杨浦区警察的警号038443)。押送我们的商车绕北京站驶了一圈,他们原来企图不通过检票大厅,从边门直接将我们押上火车,但这天边门不开,只好又开回火车站的停车场,由二名便衣与三名穿制服的警察押送,通过检票大厅进入火车站,乘T103次(晚上20:08分发车)回上海。我们被押于T103次17车厢,位于最后一节行李车厢的前一节,车厢门始终被关闭。我们当即向押送我们的上海警察报案,并抗议。当日我们被绑架后,北京律师也向北京市公安局报案。
2月16日(一),上午9:00火车抵达上海,我们又被押上停在站台上的面包车,直接被送进上海府村路500号上海救助站。11:30许由五角场派出所警察叶骄驱车领回五角场派出所。晚上10:00许又被转押于海军东湖招待所508室(地址:上海市国权路24号),由五角场派出所警察张云海、戴敏及五角场街道的二名社区保安监管(第二天调换上海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杨浦区公司的专业保安人员)。从此,海军东湖招待所508室就成了非法拘禁我的黑监狱,没有太阳光的囚室。
2月17日(二),上海市政府信访办雇用杨浦区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处警察李军、沈国良、老吉、老祝,五角场派出所警察张云海、庞立斌、戴敏、叶骄,及上海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杨浦区公司保安小胡、小钱、小刘、小王、小程、大李、中李、小李(这些保安均是空军、海军或武警退役的农民),由8名穿着便衣的警察与8名保安共同执行这次非法拘禁的看守任务。今天警察小叶与另一名国保警察24小时驻守隔壁的507室进行门外看守;保安小刘、小李白天12小时,小胡、大李晚上12小时与我同住508室进行零距离看守。下午,杨浦区信访办小秦,五角场街道信访办老陆来囚室督管。他们告知我:因我一起走路的同行里有上访人员,所以把我也从北京抓到上海关起来。他们走后,我就非法绑架事件向上海市最高领导人俞正声发表呼吁并声明,并将我的声明书交给看守人员小叶警察,要求他向上转交。
2月18日(三),警察24小时换班,保安12小时换班。五角场派出所警察小庞、另一名国保警察及四位保安看守。今日我进行绝食抗议。
2月19日(四),五角场派出所警察小戴、另一名国保警察及四位保安看守。我继续绝食抗议。清晨5:00,我请保安小胡呼警察小庞来囚室,我向警察小庞提出抗议,警察不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却参与非法拘禁的违法犯罪活动,违反《警察法》,我劝告他应该向公安局的督察部门或检察院检举揭发。下午杨浦区信访办小秦,五角场街道信访办老陆来劝慰,我再次向他们提出抗议。晚上我结束绝食抗议。
2月20日(五),五角场派出所警察老张、另一名国保警察及四位保安看守。警察24小时一班,早上8:30换班。早餐8:30(后来保安去买早餐,一般在早上7:30),中午11:30午餐,晚上5:30晚餐。保安12小时一班,晚上7:00至第二天早上7:00换班,但一般都提前半小时。
2月21日(六),五角场派出所警察小庞、另一名国保警察及四位保安看守。
2月22日(日),五角场派出所警察小叶、另一名国保警察及四位保安看守。
2月23日(一),五角场派出所警察小戴、另一名国保警察及四位保安看守。上午向小戴提交了向法院缴纳非法罚金的委托书。下午信访办老陆来囚室谈话,并告知:1、这次拘禁是政府行为,但现在领导是不会顾问此事;2、请我配合看守人员,不要发生冲突,一旦发生冲突,领导就会出场,但我们看守方就要倒霉了。他还说,他有两个不喜欢:1、讲普通话;2、讲法律。意思是说,我不要与他们讲道理、讲法律。但我告诉他,我就喜欢这两个。下午小戴将委托书还给我,说我马上可以出去了,自己去法院吧。
2月24日(二),五角场派出所警察老张、另一名国保警察及四位保安看守。我又将委托书交给警察老张,要求警察去代办,因为我估计我不可能马上会被释放,现在没有领导肯对这起绑架案承担法律责任。
2月25日(三),五角场派出所警察小庞、另一名国保警察及四位保安看守。
2月26日(四),国保警察老沈、另一名五角场派出所警察及四位保安看守。上午我大便出血,请保安小刘作证,并冲进507室,向警察要求看病。
2月27日(五),五角场派出所警察小叶、另一名国保警察及四位保安看守。上午向警察小叶提交致上海市政府信访办主任的信函。其内容:不知市政府何时授权市政府信访办有拘禁市民的权力?既然有这项权力,就应当用好这项权力,要按照看守所、监狱的规定建立监管场所,保证囚犯的最低权利:申诉权、去医院治病、放风的权利。我再次提出两项请求:1、去医院看病;2、放风。晚上开始敲门、呼口号,以示抗议。
2月28日(六),五角场派出所警察小戴、另一名国保警察及四位保安看守。下午街道信访办老陆来谈话。他告诉我:对我的要求他没有权决定,还要向领导反映。我告诉他:你作不了主就不要来混。并请他马上离开。我继续敲门,以示抗议。我又向小戴质问,他也无奈地说:这是办学习班,法轮功学员要办一个月。我说:如果是办学习班,今天周末我可以回家休息了,后天再来,可以吗?我请他去读一读刚出版的《南方周末》,其中有一篇就揭露所谓学习班的文章《湖北房县“民办教师法制培训班”调查》。
3月1日(日),五角场派出所警察老张、另一名国保警察及四位保安看守。我继续间断性地敲门、呼口号,以示抗议。
3月2日(一),五角场派出所警察小庞、国保警察小李及保安小刘、小李四位看守。保安晚上换班时增加小钱,小胡、大李仍保留。
3月3日(二),五角场派出所警察小叶、国保警察老沈看守。今天保安公司撤换小刘、小李,调换小程、中李、小王。警察的驻守房间也换至506室。可能是前几天我冲出我的囚室,惊动了他们。今天开始每天保安公司增派2人,共计每天6名保安看守,加强监管人力。
3月4日(三),五角场派出所警察小戴、国保警察老祝及六位保安看守。中午拆掉一个床,据说是防备晚上值班的看守偷偷睡觉。下午区信访办小秦与国保警察小李来囚室谈话。
3月5日(四),五角场派出所警察老张、国保警察老吉及六位保安看守。
3月6日(五),五角场派出所警察小庞、国保警察小李及六位保安看守。
3月7日(六),五角场派出所警察小叶、国保警察老沈及六位保安看守。
3月8日(日),五角场派出所警察小戴、国保警察老祝及六位保安看守。
3月9日(一),五角场派出所警察老张、国保警察老吉及六位保安看守。
3月10日(二)五角场派出所警察小庞、国保警察小李及六位保安看守。我敲门、呼口号,以示抗议。
3月11日(三),五角场派出所警察小叶、国保警察老沈及六位保安看守。上午五角场综治办工作人员在五楼装铁门,并押进两名访民。我敲门抗议,要求放风。
3月12日(四),五角场派出所警察小戴、国保警察老祝及六位保安看守。我敲门抗议,要求放风。
3月13日(五),五角场派出所警察老张、国保警察老吉及六位保安看守。上午访民释放。我呼老张进囚室,告知今天总理的记者会一结束,我就要求走出囚室门。我前一段时间不走出囚室是基于两点:1、顾全大局,北京在开两会;2、照顾你们这些底层看守的人,不与你们发生冲突。下午1:30,我再次呼老张,给他半小时向上级汇报我的请求,如果上级不同意,我就要拼命冲出囚室。请示结果:上级领导同意我出门走动。2:30我第一次出门,走动了15分钟。晚餐后6:30我又一次出门走动15分钟。大约晚餐前,走道上两头的铁栏突然被拆除,一个临时监狱来去无踪。
3月14日(六),五角场派出所警察小庞、国保警察小李及六位保安看守。今天发生流血冲突事件。上午8:30在走道上散步15分钟。9:00呼小庞进囚室,要他向上级汇报我的要求:与我兄长及杨律师通电话。他觉的这个要求难度较高,我就给他另一个选择:向公安局的督察队举报。上午10:30我想出门走动,但这次受到保安中李、小王的阻扰,发生冲突,我手指甲出血。我谴责警察小庞,是他的指使。晚上警察小庞私自脱岗,小李也不肯来囚室尽监管之职责。保安多次呼唤警察,但他们不到场,晚上9:00最后一次请保安小胡再去呼,并以血书通牒。他们还是不到场,晚上10:00我就隔窗大声谴责他们约半小时。
3月15日(日),五角场派出所警察小叶、国保警察老沈及六位保安看守。清晨6:30我冲出囚室,重重地敲打506室,向还在睡觉警察小李、小庞示威,用行动告诉他们:我会冲出囚室。在场的保安都惊呆了,等他们反应过来,我也结束抗议,又回囚室了。警察老沈、小叶上午8:30换班。他们纠正了昨天的做法,恢复我可以出门走动的权利。
3月16日(一),五角场派出所警察小戴、国保警察老祝及六位保安看守。下午4:30出门,在走道上走动一刻钟左右。我一再提出,要求这次绑架及非法拘禁的主谋—市信访办领导出面对这一事件有一个交待。但是,领导一个人影也没有。现在的领导都是浆糊脑子、黄牛肩膀。
3月17日(二),五角场派出所警察老张、国保警察老吉及六位保安看守。下午4:30出门在走道上走动一刻钟左右。再次提出要求主谋—市信访办领导出面对这一事件有一个交待。
3月18日(三),五角场派出所警察小庞、国保警察小李及六位保安看守。警察小庞也主动来我的囚室,不再阻拦我出门走动。我们交流了一些看法,他也明白一些事理。下午4:30,我走出囚室,在走道上走动一刻钟左右。我再次提出:要求这次绑架及非法拘禁的主谋—市信访办领导出面对这一事件有一个交待。
3月19日(四),五角场派出所警察小叶、国保警察老沈及六位保安看守。警察小叶告知上午市信访办有人来,但他们没有来。上午9:00国保警察小李、老沈来囚室谈话。我被关押至今,他们一直驻守隔壁,但是他们始终回避正面接触,今天是总算第一次单独正面谈话。现在谁都不愿承担这起违法犯罪事件的责任。他们把这个绑架事件的责任归咎于市信访办。现在市信访办已把我交给国保部门了,他们才出面找我谈话。晚上8:00,兄长正龙来505室与我见面。兄长一离开,晚上10:00左右,我又被转押到客来登宾馆105室。我与三名保安住105室,二位警察住106室。
3月20日(五),五角场派出所警察小戴、国保警察老祝及六位保安看守。上午10:00,我第一次可以到停车场里放风。我与警察小戴谈论了非法拘禁比看守所、监狱关押犯人更危险的道理。
3月21日(六),五角场派出所警察老张、国保警察老吉及六位保安看守。下午4:00放风。我采了一些野花与一支分叉枝的有花蕾的油菜花,回囚室种植在杯子里。
3月22日(日),五角场派出所警察小庞、国保警察老沈及六位保安看守。
3月23日(一),五角场派出所警察小叶、国保警察老沈及六位保安看守。下午3:00—4:00我与警察老沈在囚室谈话。
3月24日(二),五角场派出所警察小戴、国保警察小李及六位保安看守。下午12:30—2:15我与警察小李在囚室谈话。
3月25日(三),五角场派出所警察老张、国保警察小李及六位保安看守。中午在宾馆的餐厅聚餐。中午警察小李向我告知:下午5:00可以回家了。下午警察小李搜查我的包,并不准我将记日记的本子带回家。我们双方争执,结果达成妥协,将日记部分撕掉,本子可以归还我。我还要将我放在一次性杯子里种的油菜花带回家,警察小李不同意,他说这是红梅赞,也就是指这里是渣滓洞,我说是这是黄梅赞,想带回家留作纪念。小李让保安中李去买了一支玫瑰花,4元钱,钱由我自己支付,回家送给妻子。下午5:15分,我走出了黑监狱,结束四三十九天的非法监禁的生活。小李一人悄悄地驱车送我回家,我进“黑监狱”没有任何手续,出“黑监狱”也不明不白。
(注:本日记是我回家当日凭记忆全部补记的)
摘自:《督察简报》2009年7月5日总2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