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监督 检察监督 崔福芳不服法院枉法裁判的抗诉申请书(人身自由案)

崔福芳不服法院枉法裁判的抗诉申请书(人身自由案)

——崔福芳被非法拘禁的诉讼系列之四十八

【编者按】

上海市民崔福芳在2018年“两会”期间,被上海浦东新区政府金杨街道办事处雇佣的外来人员非法拘禁在川沙缘中林庄园23天。非法拘禁崔福芳是浦东新区政府所属街道领导人为了“两会”维稳需要而决定采取的强制措施。

释放后,2018年4月3日崔福芳依法向浦东新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浦东新区政府于4月8日作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崔福芳不服浦东新区政府行政复议不作为的违法行为,依法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但一审法官忠于浦东新区政府,连走走形式的庭审也免了,径行裁定:“驳回原告崔福芳的起诉。”

按照浦东新区政府与一审法官的口径,参与决定或实施绑架及拘禁上诉人的街道政法、信访及其他维稳部门的领导及其他工作人员,与被雇佣的外来人员一样,都已“涉嫌刑事犯罪,需要依照《刑事诉讼法》调整的事项则不属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崔福芳不服一审裁定,于2018年7月9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但二审法院认同一审裁定的理由,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崔福芳于2019年2月28向最高法院第三巡回法庭提出行政再审申请,拖延至2020年2月5日才被立案受理。审理结果是官官相护,最高法认同原审裁定的理由,驳回崔福芳的再审申请,并于。2020年12月9日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最高法行申1087号寄至申请人崔福芳。

崔福芳不服法院的枉法裁判,于2021年5月20日依法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诉讼监督申请,请求检察机关提出再审检察或抗诉。(EMS:)

本案的争议焦点:限制崔福芳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是行政机关(金杨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决定,还是金杨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及其雇佣的外来人员的个人主张及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兹公开本案,请党政司法领导机关及公众评审,督促司法公正及行政机关纠错,并供同道参考。

本行政监督申请书由法律顾问冯正虎代写 。

行政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崔福芳  女,
 住址:上海市南码头路16**号2*室
 邮编:200125
 手机:13564097383 
被申请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代表人:杭迎伟  区长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01号
 电话:021-58788388 

监督请求

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沪01 行初78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沪行终577号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再审裁定书(2020)最高法行申1087号,请求检察机关提出再审检察或抗诉。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崔福芳是上海市浦东新区的居民,因浦东新区世博动迁私房遭到非法拆迁,十几年未解决安置问题,故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直诉讼与上访不断。原告的拆迁事发地是归浦东新区周家渡街道管辖,目前暂时居住地是归浦东新区金杨街道管辖。

2018年”两会期间“,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浦东新区政府)金杨新村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金杨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及其雇佣的外来人员于2018年2月27日绑架崔福芳,并将崔福芳非法拘禁在川沙缘中林庄园23天(2018年2月27日至3月21日)。崔福芳及其家属向警方报案,警察调查后认为:这是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为,与公安无关,警察没有参与其中。事发地的龚路派出所警察明确告诉受害人崔福芳:“去金杨街道处理,找金杨街道的负责人。”

非法拘禁崔福芳是浦东新区政府所属街道领导人为了“两会”维稳需要而决定采取的强制措施。但是,国家公职人员不遵守法律,滥用职权,利用非法拘禁的违法犯罪方式去监控公民,并授与没有执法资格的外来人员去行使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力,这种不受法律制约而肆意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受害人及其家属、乃至整个社会都是一个极度威胁与恐惧。

因此,崔福芳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二)项,于2018年4月3日向上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EMS:1098565930318)。但是,浦东新区政府包庇下属的行政机关,于4月8日作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崔福芳认为,浦东新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是不符合事实,适用法律错误。

崔福芳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于4月16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浦东新区政府浦府复不受字(2018)174号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判令其履行行政复议的法定职责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合法的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崔福芳起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一案于2018年4月16日被立案审理,但未经开庭审理,一审行政庭法官于6月28日作出裁定:“驳回原告崔福芳的起诉。”

一审法官的裁定理由:“本案中,原告反映其被金杨街道办事处的有关人员绑架,并非法拘禁长达23天,根据其表述,上述行为并非行政行为,且已明显超越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需由相关部门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在此情况下,虽然原告系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寻求救济,并在被告浦东新区政府对其作出被诉不予受理决定之后进一步提起本案诉讼,但其所要解决的实质问题己非属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机制的调整范畴,故原告的起诉事实上不符合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同时,被告作为行政机关不具备处理刑事问题的职能,其作出的被诉不予受理决定亦不可能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应予驳回。”

崔福芳不服一审裁定,于2018年7月9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但二审法院认同一审裁定的理由,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018年7月30日崔福芳根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定【(2018)沪01行初78号】的理由,亲自去浦东新区金杨新村派出所治安窗口正式提出刑事控告,要求立案追究绑架及非法拘禁崔福芳的三名山东籍外来人员以及该犯罪事件的幕后控制人及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但是,警方至今不立案,他们不认同法院的理由,而认同一个众所周知的真正事实:为了维稳需要非法拘禁崔福芳等公民的强制措施是政府行为,警方管不了。

浦东新区金杨新村街道工作人员及其雇佣的保安人员非法限制崔福芳人身自由23天的违法事实已板上钉钉,大家都承认。但是,警方认为,崔福芳的刑事控告不属刑事受案范围;二审法院认为,崔福芳申请行政复议所及事项明显不属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崔福芳如同奴隶,其人身权不受法律保护,法不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

崔福芳不服原审裁定,于2019年2月28日向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提出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认同原审裁定的理由,驳回再审申请人崔福芳的再审申请。

2020年12月9日申请人崔福芳收到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最高法行申1087号。

申请人崔福芳认为,原审裁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本案的来龙去脉反映出地方政府官员与法官默契配合,他们都在弄虚作假、混淆事实,滥用法规剥夺受害当事人的诉权,维护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

因此,申请人崔福芳不服原审法院及最高法院的裁定,依法向检察院提出行政诉讼监督申请。

一、是行政违法案件,还是刑事犯罪案件?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崔福芳申请复议所及事项是否是行政行为?也就是限制崔福芳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是行政机关(金杨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决定,还是金杨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及其雇佣的外来人员的个人主张及行为?

行政机关的决定有书面的,也有口头的,而口头决定是可以通过已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来查证的(或表现的)。而且,现实中绝大部分违法的决定都来自于行政机关(或党务机关)领导的口头决定(命令),做贼心虚。

若是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为了维稳目的作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这个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二)项或《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的受案范围。

若不是为了行政目的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或者行政违法情节严重的,涉嫌刑事犯罪,需要依照《刑事诉讼法》调整的事项则不属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联系到本案的具体情况,究竟是一个行政违法案件,还是一个刑事犯罪案件?

申请人崔福芳失踪后,其家属多次向被绑架的事发地公安机关(上海公安浦东分局金杨街道派出所)报案,崔福芳释放第二天也在被非法拘禁的事发地公安机关(上海公安浦东分局龚路派出所)报案。上述两份对话录音,警察的回复很直白:案情清楚,公安没有参与,是政府行为,公安管不了,领导说不立案。上海公安局浦东分局于3月19日回复举报人冯正虎也讲得很明白:“你反映的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权范围,应向有关部门反映”。

申请人认为:上海公安说了实话。若没有行政机关的决定与授权,这些外来人员谁敢在光天化日之下绑架上海居民,并在警察的眼皮下非法拘禁上海居民长达23天。若不是政府行为,是一般的刑事犯罪行为,上海警方马上会出警解救受害人,不会让罪犯如此猖獗。如果警方明知一些外来人员在上海犯罪而不抓捕,就是犯渎职罪。

浦东新区政府与下属金杨街道办事处是父子关系,现在儿子违法了,应当负起做父亲的责任,去教育批评儿子,安抚受害人,解决问题,而不是闭眼不认账,袒护儿子的过错,致使儿子在违法犯罪的路上越走越远。

如果违法不予追究,就会致使浦东新区政府金杨街道办事处有权更加任性,不仅违法,还敢犯罪。2015年3月7日浦东新区政府的儿子仅是指派保安人员将崔福芳非法监禁在崔福芳的居住房屋内9天,2018年2月27日浦东新区政府的儿子却敢雇佣外来人员绑架崔福芳,并将崔福芳非法拘禁在一个秘密地点(川沙缘中林庄园)23天。若不依法纠错,就是纵容违法犯罪,或许以后浦东新区政府的儿子还敢雇凶维稳。

二、行政机关不应当逃避行政违法责任的追究

按照浦东新区政府与原审法官的口径,参与决定或实施绑架及拘禁申请人的街道政法、信访及其他维稳部门的领导及其他工作人员,与被雇佣的外来人员一样,都已“涉嫌刑事犯罪,需要依照《刑事诉讼法》调整的事项则不属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非法拘禁罪,根据《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申请人认为,法院依法受理本案以及公正审判,不仅是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是对执行违法命令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负责,分清违法责任,划定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与执行违法决定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各自责任,可以减轻对相关工作人员的处罚,并纠正错误的行政行为,今后即使实现维稳的行政目的,也必须使用合法的行政手段。

如果不依法受理本行政诉讼案,就是对这些违法效命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最大的不负责任、不公正,指使他们违法行政的行政机关不愿出面承担责任,而抛弃他们,他们的所作所为就不是职务行为,而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受到《刑法》的从重处罚。这些参与绑架及非法拘禁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命运现在或不远的将来必定是很凄惨的。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故意错误地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不当,导致“驳回原告崔福芳的起诉”的错误裁定,属于枉法裁判。

因此,申请人依法向检察院提起行政诉讼监督申请,请求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依法秉公审理,支持申请人的监督请求。

此致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崔福芳

2021年5月20日

附件:

1、浦东新区政府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浦府复不受字(2018)第174号)

2、申请人的《行政起诉状》

3、申请人的《行政上诉状》

4、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及其证据材料

5、《上海市民崔福芳被非法拘禁23天的自述》

6、《崔福芳家属向金杨街道派出所报失踪案的对话录音》(3月2日、3月5日)

7、《崔福芳向龚路派出所报案的对话录音》(3月22日)

8、(2018)沪01 行初78号行政裁定书

9、(2018)沪行终577号行政裁定书

10、(2020)最高法行申1087号行政裁定书

11、申请人收到最高法行政裁定书的邮寄凭证(2020年12月9日)

12、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图1、(2020)最高法行申1087号行政裁定书

20201209-崔福芳最高法行政裁定书-1
20201209-崔福芳最高法行政裁定书-2

图2、崔福芳致上海市检察院行政监督申请书的邮寄凭证

20210520-崔福芳致上检察行政监督申请的邮寄凭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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