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请求纠正新《行政复议法》实施中“泛信访化”倾向、防止法定救济权利被架空的申诉:以上海莘庄失地农民申请政府履职案为例

【摘要】
本申诉与建议书以上海莘庄45名失地农民申请政府履职案为样本,反映了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种危险倾向:即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将公民依据新《行政复议法》提出的“保护财产权履职申请”,一概定性为“信访事项”或“内部监督”,从而拒绝进入实体审查。
这种“泛信访化”的处理方式,导致新《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一)项(关于履职申请受案范围)在实践中沦为具文,不仅人为制造了司法救济的“真空地带”,更严重背离了党中央关于“将信访纳入法治轨道”的改革初衷。为此,恳请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对本案及此类现象开展专项督察,厘清信访与行政救济的边界,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本申诉书已于2025年12月6日用邮政特快专递寄至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EMS:1155329349474)
【申诉人基本信息】
申诉人: 黄尧年
(代表 45 名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的上海莘庄失地农民)
住址: 上海市闵行区
联系电话: 18321327550
申诉代理人: 冯正虎
住址: 上海市杨浦区
联系电话: 1352467100
【被申诉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一、 核心诉求
(一)个案监督诉求
恳请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注“上海莘庄失地农民申请政府履职案”,督促最高人民法院及上海市相关机关纠正将“法定履职申请”错误定性为“信访/内部监督”的做法,依法启动纠错程序,保障失地农民合法的行政复议与诉讼权利。
(二)制度建设建议
建议将“新《行政复议法》实施中受案范围的落实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重点。针对地方普遍存在的以“信访化定性”规避司法审查的现象,研究出台指导意见,明确禁止以“信访”为由剥夺公民对行政不作为提起复议诉讼的权利,防止“信访法治化”改革出现回潮与异化。
二、 案件反映的法治痛点:法治通道被“信访标签”堵死
1. 历史背景:征地补偿缺位,信访二十余年无果
1995年起,因上海莘庄工业区建设,申诉人所在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因当时仅发放少量青苗费,未依法对宅基地及房屋进行合法合理的补偿安置,导致失地农民长期权益受损。二十余年来,群众通过各级信访渠道反映诉求,始终停留在“转办、协调”层面,未获实质解决。
2. 法治转型:响应中央号召,从“上访”转向“依法维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信访工作法治化”要求,申诉人于2021年主动放弃传统上访,依据《土地管理法》向闵行区政府提交《请求履行保护财产权职责的申请书》,正式寻求法律救济。
核心事实: 闵行区政府对该法定申请长期不予答复,构成典型的新《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机关不予答复”情形。
3. 司法梗阻:新法实施后,仍遭遇全链条的“信访化”封锁
2024年新《行政复议法》生效后,申诉人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然而:
* 行政复议环节: 上海市政府以“属信访事项及内部监督”为由不予受理(沪府复字〔2024〕第205号)。
* 一、二审法院: 上海三中院、上海高院均以“涉及信访及内部监督,不属行政受案范围”为由驳回起诉。
* 最高人民法院: 在再审裁定((2025)最高法行再申9501号)中,维持了上述定性,实质上认可了将“履职申请”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的做法。
三、 本案暴露出的重大法治风险
本案并非简单的个案输赢,而是在新法实施背景下,地方行政与司法机关合力以“定性”架空“法律”的典型样本。
(一)架空新法条款,由于“泛信访化”导致法律虚置
新《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一)项具有鲜明的“兜底救济”立法目的,旨在解决“告官不见官、履职难救济”的顽疾。
本案中,行政机关和法院无视申诉人提出的具体法定依据,仅因案由涉及历史遗留问题,便将其强行归类为“信访”。这种做法导致新法条款在实践中形同虚设,立法机关通过修法扩大受案范围的努力,在执行层面被彻底消解。
(二)曲解“内部监督”,人为制造“司法真空”
法院以“上级对下级的内部监督”为由拒绝立案,是本案最大的法理谬误。
公民申请政府履行法定职责(如征地补偿),是典型的外部行政法律关系,而非行政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若依此逻辑,所有行政不作为案件均可被解释为“内部监督”而免于起诉。这将导致行政权力彻底脱离司法监督,形成可怕的“法治真空”。
(三)背离改革方向,损害法治公信力
党中央反复强调要“把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
申诉人响应号召走上法治渠道,却被复议机关和法院联手“推回”信访渠道。这种“把信法案件重新信访化”的操作,不仅让当事人感到“依法维权无门”,更会向社会传递错误信号——“法律管不了政府,还是得靠闹访”,严重损害群众对全面依法治国的信心。
四、 具体建议
基于上述事实与法治逻辑,申诉人郑重向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提出以下建议:
1. 启动专项督察,纠偏“泛信访化”倾向
建议由中央依法治国办牵头,对新《行政复议法》实施情况开展专项督察。重点检查地方是否存在以“信访事项”、“历史遗留问题”为借口,违法限制或剥夺公民法定复议诉讼权利的行为。
2. 完善制度供给,明确法律适用标准
建议责成有关部门尽快出台规范性文件或司法解释,明确界定:
* 公民依据法律法规提出的履职申请,行政机关必须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不得以“信访答复”代替。
* 此类履职不作为争议,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司法机关不得以“内部监督”为由拒绝裁判。
3. 强化个案监督,由点带面推动整改
建议依法将本案作为典型案例转送最高人民法院及上海市有关方面进行核查。在尊重司法终审权的前提下,督促其重新审视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在法律框架内为失地三十年的农民寻找一条行得通的救济出路。
五、 结语
我们45名老人,从壮年维权至暮年,见证了中国法治的不断进步。我们选择放弃缠访,坚定地拿起新《行政复议法》作为武器,是因为我们相信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心。
然而,本案的遭遇让我们深感困惑:为什么法律条文写得明明白白,在现实中却依然是一纸空文?
我们向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申诉,不仅是为了争取个人的几间瓦房,更是为了维护新法的尊严。我们恳请中央关注此案,打破“信访与法治”之间的旋转门,让法律真正成为人民群众权益的守护神。
此致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
申诉人: 黄尧年
申诉代理人: 冯正虎
2025年12月6日
【附录】本案法律分析与条文适用意见
一、 本案完全符合新《行政复议法》的受案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
第十一条第(十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本案适用: 申诉人申请闵行区政府履行征地补偿安置职责(保护财产权),区政府长期不予答复。这完全符合上述法条的构成要件。行政复议机关以“信访”为由拒绝受理,缺乏法律依据。
二、 本案属于《行政诉讼法》明确的受案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提起的下列诉讼:…(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第四十七条: “公民…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公民…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适用: 申诉人的诉请核心是“履职”,即要求政府解决征地补偿问题。这属于典型的给付行政请求,而非简单的信访咨询或建议。法院应当进行实体审理,判断政府是否有职责、是否已履行,而非在立案阶段即以“信访”为由一驳了之。
三、 “信访”与“法定职责”的界分标准
司法实践中,区分“信访”与“履职申请”的关键在于是否具有法定的权利义务内容。
如果当事人仅是发泄不满、提出建议或咨询政策,可视为信访。
如果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要求行政机关行使特定职权以保护其具体的人身、财产权益(如本案中的征地补偿安置),则属于依法申请履行法定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判例精神: 不能简单以当事人曾进行过信访,或者申请书的形式类似信访,就否定其作为行政案件的性质。只要其实质诉求符合行政诉讼受案条件,法院即应受理。
综上,原审裁定将具备明确法律依据的履职申请混同为信访,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附件:
1.《冯正虎:保护公民财产权与人身权的行政救济路径研究与案例》
2. 45名再审申请人(莘庄工业区失地农民)的联署签名
3. 申诉人黄尧年的身份证复印件
4. 申诉代理人冯正虎的身份证复印件
图:45名再审申请人(莘庄工业区失地农民)的联署签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