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尧年:关注赵如兴举报“偷水”一案的博弈——支持赵如兴的正义举报

近日,从冯正虎连续十余篇报道中,我们看到了一场围绕“偷水”问题的持久博弈:一边是公民赵如兴的正义举报,另一边是涉事企业主及相关司法环节的应对。案件在一审、二审的审理与裁判中,尤令公众关心的是:法官们的立场究竟站在正义一侧,抑或相反。

一、二十年“偷水”:公民举报的公益意义

据报道,涉事企业位于赵如兴所居物业范围内。经相关部门查证,该企业被指存在长达二十年的“偷水”行为。赵如兴作为普通公民,不涉一己私利,却主动揭露问题,显然是一种维护国家水资源、关乎公共利益的公益行为。

在现实中,类似公共资源被侵占的现象,往往因“事不关己”而长期被忽视,举报意味着得罪人,代价不小。正因如此,才可能出现长达二十年无人查处、无人举报的怪象。赵如兴的挺身而出,值得倡导,亦应得到制度与司法层面的肯定与保护。

二、性质与后果:为何称之为“偷盗”?

报道显示:正是由于举报,水务部门才查出企业二十年未付费用水的事实。国家水资源被长期占有而不付水费,企业与企业主由此获益,这种无偿占有的主观与客观状态,与“偷盗”具有高度同质性。若任其蔓延,势必损害国家与公共利益,败坏社会风气。设想若人人效仿,水电“私接”成风,公共部门难以为继,社会信用与公德将急剧滑坡。

三、司法应有之义:程序之外的公共关照

依法立案并无不当,但依法审理不仅是就案论案,还应恰当评估举报行为的公益属性、言论语境与社会影响。若二十年“偷水”已被主管部门查实,而相关行政或刑事追责尚未到位,在这种情绪强烈、义愤难平的情境下,举报人出现措辞偏激,应当作为综合考量因素之一。更何况,案件本源在于用水长年未表、未付费的事实。司法裁判既要守住法律底线,也要兼顾公序良俗与公共利益导向,方能体现公平正义的本旨。

四、以往教训的回响:莫让“做好事”者寒心

十余年前“扶老人反被判赔”的事件,曾令社会为难:善行需不需“自证”?做好事是否要先拍照留证?其负面示范效应有目共睹。今天,赵如兴案在某些层面呈现相似风险——若举报者因公益举报而遭过度惩处,势必让公众对“见义而为”踟蹰不前,最终损害的仍是社会整体的正义期待与公德秩序。

五、关于言论与名誉的分际

举报人曾以“前(钱)世缺德”表达对二十年不付费用水行为的道德谴责。该表述带有强烈比喻与批评意味,语气激烈,但其语境与指向是对长期无偿占用公共资源行为的评价。若涉事企业确有长年未付费事实,则首先应直面并纠正行为本身。名誉权的保护固然重要,但同样需要置于真实、必要、适当的公共讨论场景中予以衡量,避免“以名誉之诉压公益之声”的不良示范。

六、我们的立场与呼吁

  1. 支持依法、依规、依证据对“二十年不付费用水”问题进行彻查,依法从严处理侵害国家水资源的行为。
  2. 倡导在司法裁判中充分考量举报行为的公益属性,谨慎适用对举报人的惩罚性措施,防止对社会形成寒蝉效应。
  3. 建议水务等主管部门及时公开调查与处理结果,明确欠费追缴、罚款或追责路径,依法厘清行政与刑事责任边界。
  4. 呼吁上级法院依法审查基层裁判是否兼顾事实、法律与公序良俗,确保裁判导向与立法本意、社会正义相一致。
  5. 建议对恶性占用公共资源的企业及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同时建立健全对公益举报人的保护、奖励与免责机制。

结语

用水用电付费,是每个家庭与单位的基本共识与义务。长达二十年未付费的用水行为,理当被纠偏与追责;挺身举报的公民,更应被制度善待。支持赵如兴的正义举报,不仅是对一个个体的声援,更是对公共利益与司法公信的守护。我们期待一个明确、透明、依法而行的处理结果,期待司法裁判回归公平正义的底线与方向。

黄尧年

2025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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