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正虎:法官被控胁迫修改道歉信、未依法回避——当事人申请民事诉讼监督

【摘要】

申请人赵如兴因举报他人违章用水被判名誉侵权并需公开道歉,虽已多次按照法院意见提交并寄送道歉信并缴费,但静安区法院认定其“拒不履行”并作出6万元罚款,二中院维持该罚款;赵认为罚款与事实不符、程序违法、法官未回避且存在胁迫调整道歉内容的行为,故向检察院申请民事诉讼监督,请求撤销罚款与复议决定、追究相关法官责任并规范执行程序。

申请书主要论点为:申请人积极履行义务且法院审核延迟致使执行受阻;罚款数额与适用法律违反比例与程序正义;法院在审核道歉内容上要求申请人承认与水务部门事实相悖的陈述,超越裁判范围并涉嫌压制言论自由;执行过程中存在未送达冻结裁定、口头要求修改并威胁罚款/拘留等疑似滥用职权行为;再审在案且强制措施应谨慎适用;此类处罚可能损害公众监督权益和司法公信力。

民事诉讼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赵如兴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广中路698号

被申请人: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009号

被申请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地址:上海市中山北路567号

监督请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第三款及《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100条第(九)项、第106条第(二)项,申请贵院对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5)沪0106执1093号罚款决定书及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5)沪02司惩复22号复议决定书进行民事诉讼监督,具体请求如下:

1.撤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5)沪0106执1093号罚款决定书;

2.撤销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5)沪02司惩复22号复议决定书;

3.依法追究原审法官刘鲁宁及执行法官韩礼宏涉嫌滥用职权、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责任;

4.责令被申请人依法规范执行程序,停止对申请人采取不当强制措施,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事实与理由

一、案件基本事实

1.原案背景:

申请人赵如兴作为欣武大厦业主及原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主任,于2019年10月11日通过“12345”市民热线实名举报钱某某及其公司(上海林普计算机有限公司等)长期违章用水(俗称“偷水”)。上海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供水分公司《沪城水业信(2020)第42号书面答复意见书》明确确认:“发现您处四楼有一处用水不过我司水表(即违章用水点),四楼用水是从五楼立管上私接管道后供全层日常用水……该处违章用水实际接入您的办公场地,且由您长期使用。”“您”指钱某某,其办公场地为钱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多家公司。

申请人在小区微信群中通报举报进展,称钱某某为“钱(前)世缺德”,被钱某某以名誉侵权为由诉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静安法院(2024)沪0106民初7674号判决认定申请人构成名誉侵权,判令其公开书面道歉并经法院审核后张贴于小区公告栏。二审法院(2024)沪02民终14253号维持原判。申请人已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案号:(2025)沪民申2444号),目前已获受理。

2.执行程序:

申请人尊重生效判决,积极履行义务: 

• 已缴纳执行费50元及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

• 先后于2025年2月8日、6月20日、6月30日、7月6日向执行庭王志靖法官、原审法官刘鲁宁及执行法官韩礼宏提交四稿《道歉信》,均根据法院反馈意见修改,体现履行意愿。

然而,静安法院以申请人“拒不履行”为由,于2025年7月7日作出(2025)沪0106执1093号罚款决定书,对申请人处以6万元罚款。申请人于7月9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被驳回(2025)沪02司惩复22号。

3.争议焦点:

申请人认为,罚款决定及复议决定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程序公正上存在严重错误,且原审法官刘鲁宁与执行法官韩礼宏涉嫌滥用职权,违法采取强制措施,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

二、监督理由

(一)罚款决定事实认定错误,缺乏“拒不履行”的客观依据 

1.申请人积极履行义务:

申请人自判决生效后,始终秉持对法律的尊重,采取以下行动:

及时缴纳费用:已按要求缴纳执行费50元及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证据6)。

多次提交道歉信

2025年2月8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EMS:1117651218378、1117651214978)向王志靖法官及刘鲁宁法官提交《道歉信》(第1稿)(证据17、18)。

2025年6月20日,根据韩礼宏法官意见提交《道歉信》(第2稿)(EMS:1242854684308)(证据14)。

2025年6月30日,根据刘鲁宁法官通过韩礼宏传达的意见提交《道歉信》(第3稿)(EMS:1117653645478)(证据11)。

2025年7月6日,再次提交《道歉信》(第4稿)(EMS:1117653629578)(证据8)。

上述行为表明,申请人积极配合法院要求,反复修改道歉信以符合判决要求。罚款决定认定申请人“拒不履行”与事实不符。

2.法院审核延迟导致执行延误

申请人于2025年2月8日提交首稿道歉信,但法院直至6月16日才由韩礼宏法官首次反馈,延迟四个月(证据16)。法院未及时履行审核职责,导致执行进程受阻,责任不应由申请人承担。

3.道歉信内容争议源于事实认定分歧:

判决要求道歉信内容经法院审核,核心为承认名誉侵权并表达歉意。申请人在各稿道歉信中均就“钱(前)世缺德”等过激言辞向钱某某致歉(证据11、14、17),符合判决主旨。但法院要求申请人承认“污蔑钱某某及其公司偷水”,与水务部门确认的违章用水事实(证据7)相悖。申请人无法违背事实承认“污蔑”,此争议不应被认定为“拒不履行”。

(二)罚款决定及复议决定法律适用错误

1.罚款决定违反比例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8条,罚款金额应与不履行情节的严重性相适应。申请人已缴纳费用、多次提交道歉信,主观上无拒不履行故意,法院却处以6万元高额罚款,未能体现比例原则,显失公平(证据1)。

2.强制修改道歉信内容超出合理范围

法院审核道歉信应限于是否符合判决主旨,即是否表达歉意及包含判决要求的基本要素。然而,刘鲁宁法官及韩礼宏法官要求申请人按照指定措辞,承认“污蔑偷水”,超出判决范围,涉嫌强制申请人思想表达,违背言论自由原则(证据10、13、16)。

3.复议决定未能纠正错误:

二中院复议决定(证据2)未充分审查申请人的履行行为及法院的程序延误,忽视水务部门证据对原判决的影响,错误维持罚款决定,违反《民事诉讼法》第13条的诚实信用原则及第119条的程序要求。

(三)执行程序存在违法行为,涉嫌滥用职权

1.刘鲁宁法官违反回避制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7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46条,刘鲁宁作为原审法官且被申请人举报涉嫌枉法裁判(证据19),与本案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应依法回避。其参与道歉信审核(证据10、13),指导具体措辞,违反法定回避义务,损害程序公正。

2.韩礼宏法官胁迫性执法

韩礼宏法官在2025年6月16日、6月27日、7月2日通话中,明确要求申请人抄写判决书特定内容,删除其他事实陈述,并威胁若不按要求修改将施以罚款及拘留(证据10、13、16)。此行为超出执行权限,涉嫌以强制措施胁迫申请人放弃合法申诉权利,违反《民事诉讼法》第13条及第253条,可能构成《刑法》第399条“民事枉法裁判罪”的共犯行为。

3.程序违法: 

法院于2025年7月7日冻结申请人银行账户,未依法送达冻结裁定书,违反《民事诉讼法》第255条(证据4)。

韩礼宏法官未提供书面审核意见,仅通过电话口头传达修改要求,缺乏程序透明性(证据12、15)。

(四)再审程序对执行措施的影响

申请人已于2025年4月30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案号:(2025)沪民申2444号),并获受理(证据20)。若再审改判原名誉侵权判决,罚款决定将失去法律基础。在再审期间,对涉及重大利益的强制措施(如罚款、拘留)应审慎适用,以免对申请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五)社会影响与公共利益

申请人基于水务部门确认的事实(证据7),为维护公共利益举报钱某某及其公司的违章用水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25条关于舆论监督免责的规定。法院通过罚款强制申请人否认事实依据的举报,不仅损害申请人权益,还可能寒蝉效应,抑制公民合法举报积极性,违背社会正义。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13条:民事诉讼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47条:法官存在利害关系应予回避。

第117条、第118条、第119条:罚款需以拒不履行为前提,金额应与情节相适应。

第219条第三款:当事人可请求检察院监督违法执行行为。

第236条:执行异议可申请中止不当执行。

第253条:执行不得超出裁判文书范围。

第255条:冻结措施需依法作出裁定并送达。

2.《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第100条第(九)项:对违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可提出检察建议。

第106条第(二)项:执行程序违法可申请监督。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025条:为公共利益实施舆论监督不承担名誉侵权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399条:故意枉法裁判可追究刑事责任。

四、结论

申请人赵如兴积极履行判决义务,多次提交道歉信并缴纳费用,不存在“拒不履行”行为。静安法院罚款决定及二中院复议决定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程序上存在严重错误。刘鲁宁法官未依法回避,韩礼宏法官胁迫性执法,涉嫌滥用职权,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及司法公信力。

申请人恳请贵院依法启动民事诉讼监督程序,撤销(2025)沪0106执1093号罚款决定书及(2025)沪02司惩复22号复议决定书,追究相关法官的违法责任,维护法律公正与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申请人:赵如兴

2025年8月7日

附件(证据材料):

1.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罚款决定书(2025)沪0106执1093号

2.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复议决定书(2025)沪02司惩复22号

3.赵如兴的复议申请书

4.《冯正虎:当举报变成“侵权”,法律如何保护公共利益?》

5.2025年1月17日执行通知书(2025)沪0106执1093号

6.(2024)沪02民终14253号判决书执行费50元及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缴纳凭证

7.《沪城水业信(2020)第42号书面答复意见书》复印件

8.2025年7月6日《道歉信》(第4稿)EMS寄送凭证(1117653629578)

9.2025年7月6日冯正虎致韩礼宏法官函

10.2025年7月2日韩礼宏法官与赵如兴通话录音文字版

11.2025年6月30日《道歉信》(第3稿)EMS寄送凭证(1117653645478)

12.2025年6月30日冯正虎致韩礼宏法官函

13.2025年6月27日韩礼宏法官与赵如兴通话录音文字版

14.2025年6月20日《道歉信》(第2稿)EMS寄送凭证(1242854684308)

15.2025年6月20日冯正虎致韩礼宏法官函

16.2025年6月16日韩礼宏法官与赵如兴通话录音文字版

17.2025年2月8日、9日《道歉信》(第1稿)EMS寄送凭证(1117651218378、1117651214978)

18.2025年2月9日赵如兴致王志靖法官函

19.赵如兴的民事再审申请书

20.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

21.一审民事判决书(2024)沪0106民初7674号

22.终审民事判决书(2024)沪02民终14253号

23.申请人赵如兴的身份证复印件

24.法律意见书出具人冯正虎的身份证复印件

25.《冯正虎:关于赵如兴司法罚款案的法律意见书》

26.《Grok对赵如兴司法罚款案的法律分析》

27.《GPT对赵如兴司法罚款案的法律分析》

28.《DeepSeek对赵如兴司法罚款案的法律分析》

附图、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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