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淑珍的刑事赔偿复议申请书
【编者按】
上海今年“两会”期间,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周家渡派出所警察无辜拘押一个遵纪守法的89岁残疾老人刘淑珍,从拘押,到看守所的释放,整个执法过程没有出示一张执法凭证。刑事诉讼法哪一条规定,赋予警察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随意抓人关押人的特权?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明知违法,却不肯认错,因此,受害人刘淑珍依法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刑事赔偿复议申请。
兹公开本案,请党政司法领导机关及公众评审,督促司法公正及行政机关纠错,并供同道参考。
本申请书由法律顾问冯正虎代写。
刑事赔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刘淑珍 女 1931年2月26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310102193102******** 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南码头路16**号2**室 邮编:200125 手机:13564097383
被申请人(国家赔偿义务机关):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 法定代表人:徐长华 局长 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丁香路655号 邮编:200135
复议请求
1、撤销刑事赔偿决定书【(2020)沪公(浦)刑赔字第004号】
2、要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因刑事拘留坐牢5日予以国家赔偿。要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错误的刑事拘留依法赔偿,按照《国家赔偿法》第33条、第34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5条之规定,赔偿原告拘留期间受到伤害的费用111579.7元人民币,其中: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1579.7元人民币
(2)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人民币。
(3)赔偿律师费1万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刘淑珍是89岁的残疾老人(1931年2月出生,左眼失明,右眼0.1)、上海市浦东新区周家渡街道的居民,因2005年上海世博会动迁,私房遭到非法拆迁,至今十几年未得到一分钱的补偿与一平方米的安置,一直暂住小旅馆,故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断上访投诉。
2020年1月14日至1月20日上海“两会”在上海世博中心(地址:世博大道1500号)召开。往年的上海 “两会”在会场附近停靠一辆大巴士作为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接受访民提交投诉材料的临时接待点。
申请人刘淑珍是89岁的残疾老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周家渡街道的居民,因2020年1月15日下午,相信党和政府、相信人民代表,依法向人大反映问题,故一人步行去上海“两会”的临时接待点提交投诉材料。在半路上,遭到二名人高马大的截访人员拦住,架上刚驶来的大巴车里,送到府村路500号民政救助中心站。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周家渡派出所警察依据上述的事实,误称申请人涉嫌寻衅滋事罪,并对申请人实施刑事拘留,在浦东新区看守所关押,于2020年1月20日释放。
而且,从申请人被警察刑事传唤到最后被看守所释放,整个执法过程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没有出示一张执法凭证,至今申请人也没有收到一张执法凭证。因此,被申请人刑事拘留申请人的整个执法程序也是违法的。
被申请人错误拘押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应当依法予以国家赔偿。
因此,申请人依据《国家赔偿法》第33条、第34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5条之规定,于2020年3月25日向赔偿义务机关(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请求赔偿申请人拘留期间受到伤害的费用101579.7元人民币,并予以赔礼道歉。
但是,被申请人违反法律,侵犯人权,却不肯认错,做出了不予赔偿的刑事赔偿决定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刑事赔偿决定书不仅违背法律、歪曲事实,而且荒谬。
1、法律没有规定人民群众联系人大代表是违法犯罪的行为。
涉案日期是2020年1月15日,这天是上海的“两会”期间。2020年1月14日至1月20日上海“两会”在上海世博中心(地址:世博大道1500号)召开。每年上海 “两会”,都在会场附近停靠一辆大巴士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接受访民提交投诉材料的临时接待点。当天申请人没有做任何事,只是一人步行去上海“两会”的临时接待点提交投诉材料,而且半路上就被截访了。
2、为人民服务、紧密联系人民, 这是党的宗旨与宪法法律的规定。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7条第二款:“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的规定。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对人民代表联系人民群众也作出相关规定及要求。因此,上海市人代会为高度发扬民主,广泛吸收和听取人民群众意见,秘书处特在会场附近设立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处,以接待人民群众的信访。
上海市民积极主动与人大代表联系,是符合法律的行为,也是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反而,截访人员擅自强行阻断人民群众与人大代表的联系,这些行为是涉嫌违法犯罪的。
3、被申请人不予赔偿决定书的认定是错误的。
该决定书认定,“本局于2020年1月15日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请求人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因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对请求人予以释放。”
上述认定是违反刑事诉讼基本准则的有罪推定,全部推理是建立一个诬告上,诬称申请人上访人大代表是犯罪行为,因半路上被截访了,没有到达人大秘书处特在会场附近设立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处,所以“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对请求人予以释放。”
4、谁涉嫌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申请人依法与人大代表联系是否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完全对不上号。在本案事实中,申请人在半路上遭到二名人高马大的截访人员拦住,架上刚驶来的大巴车里,送到府村路500号民政救助中心站。涉案的两位截访人员,不是警察,他们的行为确确实实是涉嫌寻衅滋事罪,警察应当依法刑拘他们。
5、没有一张执法凭证,居然让申请人在看守所坐5天牢,这是合法的吗?
被申请人忽视自己严重的违法事实,却大言不惭地在决定书中说:本局对请求人采取的刑事拘留措施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法哪一条规定,赋予被申请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随意抓人关押人的特权?
6、被申请人的刑事立案显然错误。
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的,错误地认为申请人涉嫌寻衅滋事罪,并进行刑事拘留;应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对非法截访并限制申请人的人身自由、涉嫌寻衅滋事罪的截访人员,没有依法立案侦查。
被申请人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这是典型的渎职行为。
的确,警察有特权可以抓人,他们说申请人涉嫌犯罪,申请人也只好配合调查,他们要把申请人关押在牢里,申请人也只好在看守所里受苦。但是,中国毕竟自称是一个法治国家,还有法律规定,抓错人应该赔偿。
因此,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刑事赔偿决定书,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请求上海市公安局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与权威,支持申请人的请求,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市公安局(法制办)
申请人: 刘淑珍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赔偿决定书【(2020)沪公(浦)刑赔字第004号】
2、申请人向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提交的国家赔偿申请书
3、申请人刘淑珍的身份证复印件
图1、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赔偿决定书【(2020)沪公(浦)刑赔字第004号】
图2、提交刑事赔偿复议申请书的邮寄凭证